江漢聲教授在二十多年前,輔大還沒有蓋醫院,因採訪就有數面之緣。

 

    此次新北市泰山區輔大醫院11月11日下午,有一名患者持美工刀上門看診,於診間突然掏出美工刀砍傷江漢聲醫生,警方趕抵現場時,發現江醫師右手腕遭刺傷,左腹部也有輕微擦傷,所幸意識清楚,涉案的30歲輔大肄業同學,新北地檢署表示,經訊問曾姓被告,認為曾男涉犯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及違反醫療法等罪嫌,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已聲請羈押禁見,新北地方法院裁准羈押,未禁見。

 

    台灣已透過《醫療法》的規定,建立法律保護機制,禁止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療業務。在《醫療法》第24條與第106條明文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手段妨礙醫療業務執行。違者將面臨行政罰鍰,若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而面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妨害醫療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若因此致醫事人員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這位輔大肄業同學,生命珍貴!你不是「荊軻」,因「荊軻」被秦王和侍衛斬殺,此次受害的江醫師教授不是秦王政,他沒有統一六國的新帝國。

 

  此案涉及殺人未遂?

 

  殺人未遂要賠多少錢?

 

  「我只是想出氣也突顯議題,沒想到事情會鬧成這樣…」無論出於什麼理由,暴力傷害他人終究是不對的,依法也必須付出沉重的代價。依據刑法規定,即便您不是直接動手的「主兇」,只要有參與打架、教唆他人或在場協助,都可能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還可能面臨龐大的民事賠償

 

  殺人未遂要賠多少錢?幫兇、共犯也要連帶賠錢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曾有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391,並自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於被告李xx,因其僅涉及普通傷害,且其應負擔部分已由先前和解金額抵充,因此無需再對原告給付損害賠償;原告其餘請求則遭駁回。

 

  法院核定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用、醫療耗材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

 

  在達成調解,支付和解金,這些款項依規定先抵充普通傷害部分,並計入連帶債務分擔比例後,最後要連帶給付。而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只要行為人有做出不法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殺人或重傷害案件,如果涉及多名正犯或共犯,法院會依據各被告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損害之間的因果關聯性,同時考量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因素,來確定最終的賠償比例。在多數賠償項目需依據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器材或就醫收據、各縣市平均薪資與生活費等資料,來計算合理金額。至於精神慰撫金,因沒有固定標準,通常會依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酌情核定合理數額。 

 

  據傳這位輔大肄業同學,六年前曾參與反對江漢聲續任校長的罷課行動。現在他假裝掛號看診,進入診間後突然亮出美工刀攻擊江,隨即被護理師與保全制伏。警方當場逮捕凶,並查扣作案工具,全案依醫療法及傷害罪送辦,並建請羈押。

 

   台灣這個國家法律機制,有對暴力傷害的嚇阻機制,輔大肄業同學記得突顯權貴掏空校產司法冤案,可先找民意代表+相關議題倡議組織,非魯莽合理化傷害暴力。

 

  輔大肄業同學原本要凸顯的是,放大權貴掏空校產司法冤案,但現在因錯誤暴力,已變成懷恨傷人,議題已失焦。

 

  而輔大肄業同學提及的「楊儒門」,楊儒門的抗議行動有經過周全思考,而非魯莽傷人犯罪,楊的抗議行動是對台灣農業和農民困境的深刻關懷,其手法被認為是具有強烈象徵意義且試圖喚起社會智識反省的非典型抗議

 

   最後,這樣的暴力傷人錯誤方法,也無法實踐輔大肄業同學想要的社會正義!

 文.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