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對所有遺產表明承受或拋棄的意思,即便遺產價值為零,亦不例外。這導致許多家庭在親人過世後,被要求為早已除牌、倒閉或市值僅幾十元的股票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民眾為了一張廢紙,得跑法院、公證處與集保公司,浪費時間金錢,形成「法制擾民」的荒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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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為簡化小額或無價值遺產的拋棄程序,減輕人民負擔,建立自動化與線上化制度,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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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1.本條例適用於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總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者。
2.含證券、股票、基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其帳面價值連續十二個月低於一千元,且無交易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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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化程序
1.繼承人得以線上聲明拋棄繼承,無須法院核准。
2.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設置「零資產遺產一站式平台」,整合集保中心、金融機構、戶政資料。
3.由系統自動計算遺產價值,符合本條例標準者,得直接完成自動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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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動銷戶與管理
1.金融機構應主動通知繼承人,若三個月內未異議,得依規定自動銷戶。
2.銷戶後之零資產,統一移交「國家遺產管理基金」處理,視同拋棄繼承。
3.繼承人如有特別理由,得於一年內申請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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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效果
經自動銷戶或線上拋棄程序完成者,繼承人即視為合法拋棄遺產,免除民法上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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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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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立法建議
此案可由立法院財委會或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導,結合金管會、法務部及戶政司推動。建議以「行政試辦」方式先於集保中心導入,並於二年內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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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精神很簡單:不讓人民為零元資產奔波。
法治的目的,不在繁文縟節,而在讓人民安心告別與生活延續。
◎蕭錫惠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