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進行二審宣判,高院撤銷原貪汙罪,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隨著貪污罪名撤銷,原先停職的「貪污」法律基礎已不存在。因此,新竹市府今日已於宣判之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內政部回應,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民政處指出,市府已依照相關規定,於今日宣判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
據了解,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宣判時,內政部當日下午就已發文,隔天就即刻將高虹安停職,市府今早已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高虹安預計最快今天下午即刻復職。
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