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先前衛福部表示,為因應受雇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現象層出,計畫將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並執行各項配套措施,改善醫師執業環境,提供民眾良好的醫療服務。

9月10日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醫勞盟)下午在臉書(Facebook)貼文指出:「蔡英文總統政見真的要跳票?今天在一個公開場合,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明年九月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排除受僱主治醫師,建議部長盡快正式做政策說明,如果政策是確定的,也請告訴國人總統政見跳票的原因。」

事實上醫師納入勞基法後,對各項醫療服務之影響與勞動法令之相關規範,以現在的醫療資源去探討,是否操之過急?

在改善醫師執業環境,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前,必須確實瞭解並評估各個區域醫療資源分配不同及招募人力困難等情況,針對醫師人力之議題與對偏鄉醫療服務之影響必須提早評估及因應,醫師行業並非如勞動工作者,醫療具有延續性、及時性,若單就醫師工時做為納入勞基法之基準,未來必影響既有的醫療服務。

勞基法並不是一部適用於百工百業的法令,我想探討的方向應朝向,凡通過國家考試具有執照之行業別,部份準用勞基法,其行業從業環境都應回歸該行業本法規範(如:醫師法、驗光師從業人員法…等)。

台灣醫療人員短缺已是既定事實,除以法規面做改善外,還是必須回歸問題根本,提升醫療人員從業員額,相信以我國醫療人員的養成教育程度,是能夠為此教育出足夠改善未來高齡化社會所需的醫療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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