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初,當時媒體大幅報導花蓮地檢署偵辦「頭目津貼」案,檢察官懷疑有政黨背書,可能以證人身分傳喚黨主席陳水扁總統,檢察官李子春表示,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承認,也不否認。

本人2004年1月9日發表「檢察官不能當政客打手」一文指出,法務部從民國81年至86年間,在呂有文、馬英九部長時代曾先後發表12次函令,要求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維護人權保障。但是檢察官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往往不予理會。在「周人蔘案」、「宋七力案」、「妙天案」、「太極門案」等(按發生於1996年間),發生檢察官利用媒體放話,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 

記起1996年間,當時大法官釋字第392號(1995年12月22日)公布不久,羈押權在檢察官手上,在威權時代辦案時,有一些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利用媒體放話,嚴重侵害人權的情形,事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有嚴重違法失職,提出糾正或由法務部予以處置,而法務部未予適當懲處,例如偵辦太極門案的侯寬仁檢察官。如此有些檢察官繼續違法,傷害百姓,猶如「養虎為患」令人痛心。

事隔20年(2004~2024年)此類「政客打手型」檢察官已經消失了,而在最近「柯文哲案」偵辦之報導,出現了所謂「綠檢媒三位一體」的創新名詞,引人好奇。事實上,目前名嘴、媒體的揭密功力超強,數位科技進步,探明真相比較容易,辦案檢察官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必然的事。不可能由威權時代的「藍檢媒三位一體」,演變成民主時代的「綠檢媒三位一體」,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會再被政客們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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