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坊間出現,國會擴權法案「覆議」失敗之後,不能再去聲請「釋憲」的論調,實有澄清之必要,兹就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第122、123頁有關「針對立法權的權利救濟」部份摘述如下。

如同行政審判機關依據法律和憲法對行政活動進行審查一樣,聯邦憲法法院依據《基本法》對立法行為進行審查(法規審查)。當然,法規審查之動議並非僅形成於公民提出的憲法訴願。通過對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方式、通過對法院提出的法律解釋請求、……,都可以啟動對立法行為的審查。

又指出,「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經審查的規範為自始無效的(《聯邦憲法法院法》第78條、第82條)第1款、第95條第3款第1句」、與《基本法》不一致(Unvereinbarerklärung)或者合乎於《基本法》的。」

由此可見,德國憲法法院的「法規審查」,係由於在德國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同樣屬於「公權力」決定,具體而言包括聯邦法律、州法律、習慣法以及對國際合約的批准法(Zustimmungsgesetze zuvölkerrechtlichen Verträgen),但不包括《基本法》在內。這種針對立法權的權利救濟方式也稱為法規憲法訴願(Rechtssatzverfassungsbeschwerde)。

平心而論,已公布生效的法律,其施行有「合憲性」及「違憲性」疑慮,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時,由人民、政黨或政府機關(包括行政機關),依法聲請「釋憲」是理所單然的事,「先覆議、後釋憲」是建立民主憲政秩序,鞏固民主的有效途徑,人民應該給予充分的支持,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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