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七月三日自由時報A3版「國會擴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十日召開準備程序」報導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擴權法案,民進黨團五十一位立委、行政院、總統賴清德,以及監察院均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昨晚指出,就民進黨等三個機關聲請暫時處分案,定於本月十日召開準備程序,聽取總統賴清德等聲請人及指定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法界指出,可能近期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

又指出,「國民黨團昨天舉行記者會,點名司法院長許宗力、現任大法官許志雄、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尤伯祥、黃瑞明等七人,都和民進黨政府及政黨有密切的關係,應自行迴避,以免失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該有的中立。」

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八條有關法官自行迴避之規定如下

  1. 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執行其職務:
    (一)、曾參與該事務,或與參與人……(以下有關婚姻及親屬自行迴避略去)。
    (二)、因職務或職業已參與處理過該事務。
  2. 如果法官因其家庭狀況、職業、出身、從屬於某政黨或出於類似的一般性原因而對一案件的裁判結果感興趣,不能認為其參與了該事務。
  3. 下列情況不屬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參與處理某事務:
    (一)、參與立法程序;
    (二)、就某與本案可能有重要關係的法律問題發表學術性意見。

(中譯文來源: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 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頁)

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常在國際上被視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成為世界民主憲政的主導模式,乃由於德國法制之特色與優點。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十八條有關法官之自行迴避規定,可為他山之石。由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見解觀之,前述國民黨團所謂「現任大法官……等七人,都和民進黨政府及政黨有密切的關係,應自行迴避。」之見解,是「反權威」、「反專業」的舉措,難以令人認同。

平心而論,目前「御用型」大法官已不復存在,做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在釋憲過程,依民主憲政原則來行使其職權是常態。我們必須防止政治惡勢力影響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才能讓大法官伸張憲法正義,建立良善的憲政秩序。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