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擬封網風波甫落幕,再度傳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進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也爆爭議,引起網友不滿和痛罵。北科大教授江雅綺今(6)天表示,該項修正案中規定,只要有害公序良俗,不需要違反法律,電信業者就可自行決定移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權力比主管機關更大。這樣的條款不但不會解決問題,恐怕只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根據已送交行政院的電信法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第二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第9條第三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網友痛罵,「政府到底是多想施行獨裁政治!」
北科大智財所助理教授江雅綺對此表示,目前各國網路管制模式的發展,有賦予網路服務業者愈來愈多責任的趨勢,因而,智慧局希望透過ISP業者封網的提議,雖然暫時撤回,但相信類似的立法案,仍會不時還魂復活,「電信法」就是另一個例子。
江雅綺表示,網路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們接觸資訊、意見表達的重要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12年的決議中,聲明使用網路的權利是基本人權。因此,不管是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或是「電信法」的修正條文,它們的共通問題是:何謂「違法」「侵權」,何謂「有礙公序善俗」,若要剝奪人們使用網路的權利,那麼宜由司法權依個案審查決定。
江雅綺進一步表示,以行政權或業者決定封網或斷線的例子,大約2009年,歐盟就有過一次熱烈的討論。當時也是以「保護著作權人為名」,提出了有名的「三振斷線法案」:簡言之,若使用者遭權利人檢舉有侵權行為超過三次以上,業者就中斷使用者的網路連線以為處罰。
她說,但這項法案當初在歐盟沒有通過,原因正在於歐盟認為使用網路的權利是重要人權,沒有經過法院的程序,而任憑業者以權利人的意見,決定中斷連線,違反保障人權的精神。
江雅綺表示,看到這次「電信法」的修法草案中,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要在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並有法律授權才能勒令電信業者停止網路或移除內容; 但第三項規定,卻只要有害公序良俗(不需要違反法律),電信業者就可以自行決定移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權力反而比上項的主管機關更大。這樣的條款不但不會解決問題,恐怕只會引發更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