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在中國發展的台灣藝人在特定時間點會刻意配合中共言論,例如十一中國國慶時發「祖國生日快樂」祝賀文,卻在雙十國慶時噤聲不語,有人認為應當體諒台灣藝人在中國發展的現實,但是,既然選擇了「人民幣」,公眾人物的各種言行本來就可受公評。讓人無法忍受的是,當中共官方發布對台恫嚇的說法,許多在中國發展的藝人跟進轉發圖卡,這不只利用台灣社會「體諒」的善良,更是一種不負責的表現,甚至是有故意違法的嫌疑,不得不懷疑這些有意或無心的「表態」所為何事?難道是接受中共的指示或要求?不無可能!
任何與中共黨政軍合作行為都要嚴加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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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是,台灣藝人歐陽娜娜除了曾祝賀「祖國國慶」,也在中共對台軍演時發佈「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貼文,不只如此,歐陽娜娜還與侯佩岑、趙又廷、陳喬恩、陳妍希、陳志朋、張韶涵等藝人轉發「台灣必歸」的圖卡,也許藝人會選擇去中國是為了尋求更多的商機,這是個人選擇本來就該尊重;但是,這些藝人從台灣發跡,是否也有尊重他們賴以在中國生存的台灣身分?顯然沒有!當然,每個人都有政治立場的自由,但這是藝人個人自發的表態?還是藝人經紀公司的要求?那背後是否有來自中共的政治施壓?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的規定,「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與中國的黨政軍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因此,在我國的法律規定是在沒有主管機關許可的前提下,是不允許與中國黨政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那麼在中國發展的台灣藝人是否涉及「合作行為」之認定及查處,主管機關是文化部;換言之,文化部有責任針對這些藝人的舔中行為進行盤點,甚至列出各種客觀事實的言行舉止,尤其是完全不避諱的言論跟行動,例如公開參加統戰活動,以及常理可以判斷是貶低我國家地位的公開行為,都可以視為進行查處的理由。
出賣台灣向中國尋租的那些舔中藝人!
我政府對在中國發展的台灣藝人進行查處,例如配合中共轉發軍演圖卡,或是發表涉及貶義國家主權的言論,這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反而,中國政府要脅赴中的台灣民眾必須配合表態方能在中國生存發展,這才是侵害表現自由。所謂的「權利」是擁有「行使」與「不行使」的意涵,倘若在中國拓展市場就必須表現出政治正確來貶低台灣,但又轉身向台灣社會伸張「自由權」,這如果這不是認知扭曲,那就是道德價值低落,為了自己的利益,自甘墮落被中共利用,以出賣台灣身份向中國尋租,真的醜陋至極!
當然,「演藝歸演藝,政治歸政治」,看似有道理,但明明部分台灣藝人為了自己在中國的演藝事業,配合中共對台施壓,甚至有的還樂此不彼,或許這樣的「演藝政治化」是在中國的生存之道;然而,對中共來說,沒有什麼「政治歸政治」,所有的一切都是要「為政治服務」,必須服膺在中共的統治階級,台灣藝人正好成了中共對台工作的戲子。有人可以不用出賣台灣依舊能在演藝事業中屹立不搖,而那些臣服於中共政治正確的台灣藝人,顯然很清楚自己能耐有限,把出賣台灣當成最廉價的交易,一旦沒了利用價值就只能淪為中共的棄子。
這些舔中藝人利用台灣的紅利在中國享盡財富,他們可以選在中國好好落地生根就好,但卻又想在台灣與中國之間左右逢源,有些藝人在中國高喊「台灣必歸」,同時又在台灣代言滿滿,甚至代言廣告還設在台灣公共場所的明顯處,例如高鐵、台鐵車站等時常會看到這些舔中藝人的廣告看板,在中國以出賣台灣盈利,回台又可大剌剌亮相於眾,這不但不合理,更會讓這樣的兩岸尋租行徑層出不窮。如今,政府開始硬起來查處這些藝人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言行,一旦被認定有和中共合作的嫌疑,理應也要下架在國內公共場所的廣告才對,這才能提振國內的民心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