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偵辦遠洋漁船非法獵捕海豚案件再有進展,「漁○發」涉嫌指使外籍漁工在國際海域獵殺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海豚遭分屍作釣餌,檢方迅速展開跨部門調查,確認涉案人等非法捕獵行徑屬實,船長交保、漁工遭限制出境。
根據調查,田姓船長於2023年6月在西北太平洋作業時,涉嫌命令6名印尼籍漁工使用魚叉與通電魚鉤捕捉海豚。遭獵捕後的海豚被當場宰殺、切割成小塊肉片,再用作延繩釣魚餌,藉血腥味引誘鯊魚,提高捕獲效率。檢方指出,此行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與第41條,涉犯非法獵捕與宰殺保育類動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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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於7月9日執行拘提行動,將6名外籍漁工帶回調查,並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田姓船長位於屏東東港鎮的住所。由於當時豪雨與卸貨作業影響,涉案漁船遲至7月11日才完成搜索。本案由黃筱真、楊家將、林宜潔、翁銘駿4名檢察官聯手偵辦,團隊辦案確認涉案人等違法事實。
經複訊後,6名印尼籍漁工遭諭令限制出境與出海行動,田姓船長則以新台幣40萬元交保,同樣不得離境與出海。檢方指出,類似案件屢傳不絕,不法船主心存僥倖,嚴重損害保育法治權威,也危及台灣漁業在國際間的形象。
檢方表示,海豚在我國被列為第二級保育動物,屬於極少見且需高度保護的海洋物種,族群規模正逐漸減少。一旦遭到非法獵殺,不僅會破壞海洋生物間的生態平衡,也會影響台灣漁業在國際上的聲譽。針對此案,檢方透過跨境協調快速展開行動,展現對違法漁業活動的強硬立場。未來將以行動貫徹「迅速偵辦、嚴格查緝」的原則,加重執法強度,同時履行對野生動物保護與國際責任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