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賴鼎銘等人今(13)日發出新聞稿表示,警政署等5個單位108-112年採購數萬件防彈背心,不僅發生抗彈測試不合格,卻重複給予同一廠商得標。經調查還發現,廠商還拿驗收不合格的防彈衣換掉標籤另外交貨,竟然還能驗收通過。因此,提出糾正並獲通過。
審計部於113年4月函報監察院,包括警政署、移民署、台灣銀行、國防部、國安局等機關(構)辦理防彈相關配備採購案,驗收作業涉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等情事。案經監院推派賴鼎銘、葉宜津、王麗珍等3位委員調查,歷經將近1年調查後,於本年4月8日通過3位委員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警政署、移民署及台灣銀行,並另促請國安局、國防部確實檢討防彈配備採購案之驗收作業,要求務必確保機關執行勤務人員之安全。
監委指出,經查,警政署採購防彈衣時,要求廠商應將中文標籤車縫於防彈衣上,註明包括產品序號與製造日期等內容,且對於不同防彈衣採購案之防彈纖維布,並有指定不同之戳印字樣,以確保廠商以新成品履約;移民署與台灣銀行辦理之防彈衣採購案,亦有類似作法。
警政署於108年2月採購防彈衣,約定分4批交貨,但是前3批次共計3萬6千餘件防彈衣因未能通過抗彈性能測試而被判定驗收不合格,直到第4批次才通過驗收;又,警政署另於108年12月再採購1萬餘件防彈衣,仍是決標予同年2月採購案之得標廠商,然再度因防彈衣未能通過抗彈性能測試,而判定驗收不合格。
監委賴鼎銘、葉宜津、王麗珍表示,經檢視警政署、移民署及台灣銀行分別於108年至112年間採購並驗收合格之防彈衣樣品後,發現下列諸多不合理情事,然而竟然可以分別通過驗收,相關作業顯有重大違失:
(1)警政署與台灣銀行之防彈衣,其原有的車縫標籤上,所印的產品序號,竟為警政署先前判定驗收不合格的防彈衣採購案的產品序號。廠商於防彈衣原有的車縫標籤上,另外黏貼新的標籤,更新出廠序號與製造日期。
(2)台灣銀行並未要求防彈衣內之防彈纖維布應印有字樣,惟查其竟印有字樣,且所印字樣,為警政署驗收時判定不合格的防彈衣採購案中,所指定應印之字樣。
(3)移民署防彈衣內之防彈纖維布,明顯係將原有之戳印字樣,塗改為移民署所指定之字樣;而原有之戳印字樣,為警政署驗收後判定不合格防彈衣採購案中,所指定之戳印字樣。此外,移民署所指定之「戳印」字樣,更有以「黏貼」方式貼上的情形。
(4)警政署防彈衣之防彈纖維布,其所使用的防彈纖維布,竟然不是「原廠證明書」所載明的廠商產品。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經比對廠商所交付各書面證明文件,重要日期時序或倒置,或前後不一,竟均能分別通過警政署、移民署及台灣銀行之驗收,相關作業顯有重大疏失。另依審計部之追查發現,台灣銀行採購的防彈頭盔,有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重大疑慮。監委痛斥,防彈衣、防彈頭盔係保障值勤人員安全之重要裝備,相關機關的驗收作業竟如此草率,要求務必澈底檢討。
另外,國安局108年及112年間辦理防彈配備採購案,得標廠商未依契約檢附相關產品運送證明文件,且防彈背心及公事包檢測報告內容顯有異常,以及相關書面證明文件日期不合理等情事,然國安局竟未察覺而通過驗收,調查報告亦要求國安局確實檢討。
調查報告也指出,國防部辦理之「抗彈纖維布(抗彈板)」採購案,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空運提單等重要驗收證明文件,存管不佳,相關作業疏失,均應檢討改善。據審計部研析,得標廠商A公司所檢附之原廠出廠證明文件,係由B公司所出具,其載明生產商為C公司;惟查無C公司相關進口品項之報關紀錄,亦無工廠登記資料,調查報告要求國防部務必重視並應進行查證,確保採購品質。
三位監委表示,為杜絕防彈配備類似驗收違失再次發生,特別於調查期間會同工程會進行驗收缺失之檢討,工程會雖已就本案相關機關辦理防彈設備採購案之驗收作業缺失,採取修正發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請關務署提供行政協助、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等因應與檢討作為,惟防彈裝備採購品質之良窳,不容絲毫輕忽與懈怠,監委期許工程會持續精進相關作為,力求採購品質符合預期,俾確保機關執行勤務人員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