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監護處分、罹患精神疾病簡男於2024年5月逃離醫院,監委王幼玲、高涌誠認為,基隆市警察局為查緝簡男,多次強調其精神病史、具攻擊性,加深民眾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之偏見與污名,核有不當,監察院通過糾正基隆市警察局。
簡男2023年因持酒瓶攻擊1女性路人,遭補後,鑑定發現罹患思覺失調症,法官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在入監前需到醫院進行監護處分5年。但他於2024年自基隆某醫院脫逃,刑事局發布「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通令全國警方緝捕,並指簡男具攻擊性。
監委表示,113年5月間,具受監護處分人及精神疾病病人雙重身分之簡員逃離醫院後,遭基隆市警察局公布其照片及患有思覺失調症等個人資料,並多次於新聞稿說明簡員有精神病史且具有攻擊性,具有無家者特性等具備高度敏感性之個人資訊。
監委表示,基隆市警察局對外發布之新聞訊息,將「精神疾病」與「有攻擊性」連結,誇大其具攻擊性、危險性等,造成北部縣市民眾人心惶惶,製造校園不安氛圍,加深民眾對於心理社會障礙者之偏見與污名,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的調查報告,對基隆市警察局提出糾正案。
兩位監察委員表示,警方對逃離醫院之精神病人進行協尋時,並無揭露病人隱私資料之必要,因對外揭露病人之個人資料及醫療病史,並無助於協尋工作,且踰越了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本案簡員係觸犯刑法而遭處以監護處分之心理社會障礙者,具有受監護處分人及精神疾病病人身分,警察機關發布之訊息列明簡員罹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具攻擊性等,新聞媒體引用相關訊息進行報導,已使當事人隱私權益受損,更足以影響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之觀感及認知,做法確有不當。
王幼玲及高涌誠強調,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精神衛生法》雙重身分之受監護處分人,要如何進行協尋,警政署允應會商衛福部訂定查處及發布訊息等事項之相關指引或作業程序,使有效協尋的同時,兼顧保護心理社會障礙者隱私。
監委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後,雖將監護處分調整為多元處遇方式,但現行監護處分之執行仍以進入醫療機構治療為大宗,然因國內執行監護處分之機構,病房床位、防護設備、戒護人力等配套設施不盡齊全,均影響收治意願及照護品質。
監委指出,以本案收治簡員之A院為例,該院係慢性精神醫院,院內主要著重於慢性復健照護,而非急性精神疾病治療;且院內病友從事團體戶外活動時,僅由1名生活輔導員帶領,而無專責戒護人員隨同,相關人力亦有不足。法務部及衛福部允應整備相關配套措施及布建資源,俾落實監護處分多元處遇之規範。
此外,監委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雖定有於監護處分屆滿前3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以利受處分人社會復歸之機制,然因刑前監護之受處分人於監護處分執刑完畢後,尚須接續執行徒刑,故刑前監護處分執行完畢至入監所服刑期間,檢察機關並無召開轉銜會議之作法,且目前部分地檢署仍未落實將治療情形提供矯正機關作為銜接後續徒刑執行時精神醫療照護之參考,均有礙渠等於服刑期間接續精神醫療照護;而受監護處分人復歸社會後,雖有心理衛生社工進行關懷訪視,但難以連結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資源。法務部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於轉銜時交接受監護處分人於偵審、執行及監護期間之精神鑑定、醫療紀錄等相關資料;並與衛福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研酌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及服務,以利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