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院上會期通過選罷法連署需附身分證正反影印本,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認為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符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最小必要性原則」,對人民隱私權構成過度侵害。另國民身分證影本易遭偽造或變造,造成各級選舉委員會檢核其真偽之困難;從而須耗費甚多人力與時間進行查對,增加查對作業複雜度,有礙行政效能。
對於選罷法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其中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出覆議案,立法院也於今(11)日上午進行審查,並進行表決。
政院的覆議理由包括,(一)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均應檢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該筆提議人或連署人資料均須刪除。其立法目的在避免他人利用個人資料假冒提議及連署,並作為查對真實性之防偽措施。
政院認為,按現行公職選罷法第76條與第80條僅要求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於名冊填具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係另依公職選罷法授權訂定之「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規定,由選舉委員會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該等名冊,以確認提議人與連署人身分之真實性及正確性。爰現行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與連署方式,業兼顧人民行使罷免權利之便利性與提議人與連署人身分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以及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職人員罷免案之行政效能。
政院認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審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載有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父母、配偶、住址等多種個人資料,並非均有助於確認是否為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或連署人本人。且依前述說明,現行公職選罷法與「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之作業方式,已足以確認提議人及連署人身分之真實性及正確性。故前述修正條文要求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均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符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最小必要性原則」,核屬對人民隱私權構成過度侵害。
政院認為,前述修正條文,除增加人民提議及連署之不便,並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之最小必要性原則與公職選罷法之簡政及便利人民行使罷免權之立法意旨外,同時容易造成人民因擔心其個人資料外洩,遭有心人士恣意藉由發起罷免名義蒐集作為不法用途,乃至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遭受侵害之疑慮,而裹足不前,不願提議或連署罷免案。其影響所及,等同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進而過度限制憲法所賦予人民之罷免權利。
政院表示,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要求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均須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造成提議人之領銜人與各級選舉委員會須收受及查對大量民眾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個人資料;加以保管或運送大批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之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對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辦理查對作業之各級選舉委員會而言,亦均須耗費更多之人力、物力及時間。故整體而言,該修正條文大幅增加選務機關就民眾個人資料之管理行政成本及風險,致有適用上窒礙難行之處。
政院表示,另國民身分證影本易遭偽造或變造,造成各級選舉委員會檢核其真偽之困難;從而須耗費甚多人力與時間進行查對,增加查對作業複雜度,有礙行政效能。
政院表示,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力來自人民授權;爰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時必須忠於民意,不得因個人利益影響決策。又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即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政院表示,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更進一步闡明,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國民大會代表修改憲法增修條文自行延長任期,與國民主權原則不符,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政院表示,本次公職選罷法修正條文加嚴提出罷免案之要件,依該法第134條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因此直接適用於本屆立法委員;對於本屆立法委員而言,確具有降低自身遭受罷免風險之效果。此種對於涉己事件為有利於己之修法,已有違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其結果,難謂適用上無窒礙難行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