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3)日由民進黨籍召委張宏陸排審《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有關未來請領賠償金將不影響社福身分、也不得被強制抵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仍可自願擔保。

本次《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主要修正第8條及第23條,另外也新增第17條之1,重點主要有2部分,其一是賠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保障低收入戶受領人的中低收入戶資格;其二是受領財產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但受領人可自願提供擔保。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日前指出,過去發現有許多受害者因擔憂受領賠償會導致中低收入戶資格受影響,或是受本身債務影響而喪失領取意願,因此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但為了保障財產處理自由,又另外訂定自願擔保者不在扣押的限制中,避免影響受領人未來借貸的可能。

部分條文修正初審通過後,提案人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轉型正義中很重要的一塊是平復政治暴力的創傷,包含經濟與社會、心理層面,這也是2022年立法通過條例的目的之一。

黃捷強調,這些受難者或家屬拿到了返還的財產或賠償金,卻因為《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失去了社福身份,這不合理。「所以包含我及其他委員所提出的版本都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將依條例獲得的財產排除在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外,確保受難者和家屬能撫平傷痛,重新身為獨立完整的人」。

民進黨立委黃捷指出,《權利回復條例》修正是為了補強威權統治受害者社福權益。   圖:金大鈞/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