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成為國人厭惡,不斷加重罰鍰、刑責的行為。但根監委調查,近十年罰緩執行率都沒達20%。原因多以受罰者名下已無財產。而醫師發現,若要求行為人接受酒癮治療,再犯比例明顯降低。但檢察機關處以接受強制酒癮治療比例卻只有2%上下。且酒癮治療接受公費補助比例甚低,也影響成效。

監委 蔡崇義、郭文東、林國明等3人針對「酒駕附命戒癮治療及徵起比率偏低案」提出調查報告。

雖然酒駕罰款不斷提高,但報告指出,行政執行署執行酒駕案件罰鍰之執行率近10年皆未達百分之二十,雖該署研擬各項酒駕執行專案,卻仍礙於多數義務人名下無財產或僅有車輛難以執行等問題,導致執行率未能有效提升。除難達嚇阻之效,更使被告產生僥倖心態,致怠於履行金錢給付之義務。

調查指出,酒駕事故死亡人數自民國106年度之87人,逐年上升至110年度之163人,法務部為回應社會對酒駕零容忍之期待,依行政院第3785次院會決議,111年度起嚴懲酒駕,包括重懲酒駕犯行、嚴審假釋、強力執行裁罰,並審酌酒駕被告者經評估得以緩起訴處分,得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前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方能考領駕駛執照。

但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法務部提出重懲酒駕犯行、強力執行裁罰,及酒駕被告經評估得以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等措施,但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偏低,且酒駕裁罰案件執行徵起比率平均僅1成餘。

監委調查表示,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癮戒治對於酒駕再犯改善數據,發現酒駕再犯率整體呈現下降趨勢,且有近約8、9成之個案未於2年內再犯,顯見酒癮戒治對於酒駕再犯具有顯著預防效果,

但107年至112年間檢察官對於酒駕案件緩起訴被告為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處分不到百分之五,又台灣高等檢察署編列110年至112年間酒癮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之預算達成率亦未達7成,顯示各檢察機關對於推動附命緩起訴被告酒癮戒治以防制酒駕之作為仍有策進空間。

根據據審計部報告,北檢將自105年度起將經被告同意自費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酒駕個案,轉介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經由醫師與個案管理師分別提供身心評估、安排治療計畫課程,並於治療結束後持續追蹤1年。

據該醫院統計,105至110年度轉介人數計627人,開案成功570人,其中完成治療計畫課程者429人、未完成者86人、治療中55人,每週飲酒天數由2.4日下降至1.1日,每日飲酒量由4.2單位下降至2.7單位。

至於完成治療者,治療期間半年者再違規率為7.6%,治療期間一年者再違規率降至3.7%,顯示酒駕者經醫療介入後確能降低其再違規率。

對此部分,法務部也表示,檢察機關就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癮戒治對於酒駕再犯改善數據,發現酒駕再犯率整體呈現下降趨勢。若以統計表再犯率之反面推論「未再犯」比例,則約有8、9成之個案未於2年內再犯,據此可初步推知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對於酒駕之被告有正向之改善作用。

調查報告指出,酒癮為慢性化、復發性腦部功能失調疾病,個案需長期治療。並學習行為控制,以預防復發。依據鄭婉汝醫師等人2021年研究,酒駕累犯中,酒癮問題占63.2%,如果持續接受酒癮治療超過4個月,治療後1年內酒駕再犯率為8.6%,治療不到4個月再犯率高達20.7%。

另依據黃名琪醫師等人2023年研究,酒駕累犯中,接受1年期治療者的預後,顯著優於6個月期治療者和未接受治療者,2年再違規率分別為12%、19%和21%,顯示接受較長的治療追蹤時間更能有效預防酒駕再違規。上述研究,都能看出酒癮戒治能有效大幅降低酒駕再犯機率,且治療時間超過四個月之被告,成效更為顯著。

但酒癮治療費用也是爭議之一,衛福部107年至112年酒癮戒治執行狀況,公務預算執行率年年超支,但法務部仍表示緩起訴被告因未納入酒癮戒治補助對象,致生戒癮意願降低之情形。近年預算達成率皆未達7成。

107-112年酒駕酒癮治療比例   圖:監察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