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被內政部依《國籍法》解職,但她認為對岸根本不會讓陸配放棄國籍,政府的要求是強人所難。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今(7)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有中國國籍的公職陸配「只是一直說沒有辦法放棄,應該先去試試看。」至於內政部查出五名現任村里長具有中國國籍,除了這個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還有其他4位將怎麼面對?梁文傑表示,應該就內政部的作法「一視同仁」。
梁文傑說,該案牽涉到《兩岸條例》與《國籍法》之間的關係,《兩岸條例》只規定入籍台灣10年後可以參選公職,但當選公職後,《國籍法》20條規定,一年之內必須放棄外國國籍,「所以兩個法律,一個規定你的參選資格,一個規定參選後就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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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算不算國籍,很多人認為它不是國籍,但對中華民國政府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是存在的,也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你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是國籍,那是很奇怪的」。
梁文傑進一步說明,國籍跟政府承認與否是沒有關係的,例如某人有北賽普勒斯的國籍,現在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承認,但按照《國籍法》還是要放棄。他強調,作為行政機關,陸委會是《兩岸條例》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則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只能「就法論法」。
至於內政部查出五名現任村里長具有中國國籍,除了這個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還有其他4位將怎麼面對?梁文傑表示,應該就內政部的作法「一視同仁」。台灣的規定是你選上後,在一年之內,我給你放棄的時間,主要是因為我們公職人員登記時,到你真正選舉大概只有3個月的時間,如果在登記的時候,就叫你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中選會可能還要再去該國政府進行查核,實質上做不到,而且該國政府不一定有義務要配合,他就算配合,他,可能也會在半年以後才配合,這樣就有可能剝奪掉人家的參選權。所以我們的規定是,先讓你選,選完了以後,給你1年的時間,你要去放棄原來的國籍,實務上,也有很多人隱瞞,譬如過去就有人隱瞞自己的美國籍,後來被抓到後,就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