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規是金管會公開宣示的四字真言,但假如兩大金控都合法合規,各有法條依據,金管會是照單全收?還是應有準則規範?
中信金合法合規了嗎?
媒體已經揭露,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承認,中信金惡意併購新光金是他的主意,非常誇張在新新併宣布合意合併的前兩天,在未經金管會核准前,逕行宣布將公開收購新光金,並於幾天後再宣布收購價格、換股比例,以優於新新併的價格向小股東招手。
中信金有法律依據。但是否有真的合規呢?
首先,本次中信金惡意併購案是以重訊方式宣布買入51%新光金股權。
如果以非金融機構的一般性公開收購規定,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公開資訊揭露的事項包括「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取得其他主管機關准駁文件(例如投審會、公平會同意或不反對文件))」這一項,中信金宣布收購目標最終達51%,在揭露資訊前有取得其他主管機關准駁文件嗎?如果沒有,它可以發重訊揭露嗎?
更何況金融機構公開收購的揭露要件應該更加謹慎,無論中信金用什麼名詞如「自律性公開資訊」。
真實的狀況就是藐視金管會,因為中信金它連送件都沒有完成就宣布,無視於金管會是否同意,就是一個合法但有不合規之虞的舉動。
至於金管會,在第一時間沒有阻止中信金以重訊方式發表收購價格和收購比重,這點令人不解,而且在重大訊息揭露造成股票大幅震盪,中間沒有金管會最厭惡的干擾市場的問題嗎?中信金如此不尊重金融監理,在美歐日的監理機關,早就開罰重金,金管會吞忍的下去?
同時,沒有就重大訊息揭露時點對合意併購的干擾破壞及挑起股市投機風潮,加以注意,金管會只以「對方尚未提出申請」唐塞,恐亦太輕忽。
確實,中信金有提出公開收購的法律有據,但立法當初應該沒有想到法條的衝突問題,例如以公開收購干預合意併購談判、把合法當作破壞合意併購的手段,造成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導致金融監理上以合意併購優先、穩定金融秩序的格局崩壞,讓市場陷入惡性競價、不顧後果的境地,搞半天鼓勵整併成了鼓勵破壞合意併購,當非政府所當預料及期待!
亡羊補牢必須從本案開始!過去因為沒有此種經驗,金管會第一時間迷糊了一下,但既然中信金即將送件,金管會第二個機會就是行使行政權,告知中信金,公開收購不得於合意併購進行已至最後階段(董事會決議)時申請對同一標的進行公開收購,若擅發重訊意圖干預合意併購者,即使合意併購未能成立,一旦干擾在先查而有據,也不得參與該標的後續的公開收購。為市場建立遊戲規則,讓往後合意併購有進行的空間。
同時建議金管會修正公開訊息規範,針對金融機構召開臨時董事會,以重大決議為由發布重訊的內容涉及公開收購另一金融機構時的規範、在「得發布」與「應發布」中找到平衡點。如若金管會不作為,任令惡意購併與合意併購同時進行,彼此競爭,無論結果如何,遊戲規則一旦不清楚,台灣金融整併將倒退到弱肉強食、惡質競爭的野蠻時代,其起因可能會溯及本案金管會的責任。
文/汪潔民(財經專家 玉京投資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