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詳上午陳述時砲火猛烈,直言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錯誤理解保全程序,還諷刺「我猜是黃委員欠缺訴訟實務經驗所導致」,賴更提到,如果有公務員在立委質詢過程裡,因為崇拜黃國昌委員,想要跟立法委員澄清問題或是辯論,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討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部分。

賴秉詳表示,就黃國昌的書狀內容,大部分援用民進黨團過去的立法行為作為辯護內容,並認為已開過3次公聽會,所以經過充分討論。

賴秉詳提醒,在訴訟上如果要比附援引其他法律的話,必須要有可以相互參照的法律行為效力,他想請問黃國昌與立法院代表,「公聽會為何可以取代法院的法定程序?若可以,為什麼不延用公聽會制度就好,還要修法?」

賴秉詳也提到,訴狀中所援引的民進黨立法行為,是否有類似本次修法瑕疵,且被憲法認定為議會自律的合法,足供做參照?

賴秉詳指出,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稱為避免政治責任沒有歸屬,要規範後續法律效果,但他發現吳宗憲立場是否有所動搖。第一點,吳宗憲書狀第5頁(四)「自認」立法院沒有打算將政治責任轉換為法律責任,他認為吳宗憲已經接受憲法法庭見解,請大法官參酌。另吳宗憲書狀認為,沒有本次修法無法落實監督,但目前立院監督手段,除既有預算審查權外,還有憲法增修條文的不信任案、釋字520的監督手段,「請問吳委員您是忘記了,還是根本不了解?」

此外,賴秉詳說,在人事同意審查過程裡,如果有委員詢問超過被提名者執掌的範圍業務,他更舉例,國民黨前立委吳怡玎質詢法務部長自己家族的刑事案件,假設類似案件發生在警察總長質詢時,被提名者可不可以不要回答?若不回答,立法院該如何處理?

賴秉詳更進一步表示,2024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時,黃國昌抗議書狀沒有事先送達,但若參照律師廖國祥同年7月12日《自由時報》投書可以發現,黃國昌顯然錯誤理解保全程序,很難想像精通民訴訟的學者,會錯誤理解保全程序的規定,「我猜應該是黃委員欠缺訴訟實務經驗所導致」。

賴秉詳還說,假設有公務員發現黃國昌講錯,為避免傷害委員自尊心,所以用問題代替回答,比如:「黃委員,你是不是講錯了?」,這樣構成黃委員的反質詢嗎?最後,依照憲法訴訟法38條規定,憲法法庭實體裁定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但黃國昌稱不服,要跟大法官辯論,請問若公務員在立院質詢過程中,因崇拜黃國昌想辯論,想跟立委澄清問題或辯論,請問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賴秉詳強調,可能有立院會說質詢是一種「上對下」的憲法規定,但憲法法庭實體裁定也有憲法法庭效力,「立委為何可以不遵守,卻要其他公務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