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該法第15條之1規定總統需定期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大法官詹森林勸雙方冷靜、看有無和解可能,要立法院將該條文刪除,但總統也要履行承諾到立院報告,並直言立院訂一個訓示規定,是建議性質、不具真正義務,「這有意義嗎?」
憲法法庭今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討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部分。
在大法官詢答時,詹森林指出,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規定,總統要到立院國情報告,但相關機關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的狀紙強調,這規定是「建議」性質,不是真正義務,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上次為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時也說過,若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麼樣,他想請問雙方有無和解可能?立院把這條文刪掉,但也請總統履行承諾、義務,到立院做報告。
詹森林表示,當然若不能的話,憲法法庭必須介入,可是雙方又一直要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激烈爭執,是否請雙方稍微冷靜一下,因為立法院訂一個訓示規定,是建議性質、不具真正義務,「這有意義嗎?」對職權行使法立一個訓示規定,這恐怕也是立院好好要深思的問題,立院的本意,第一個有憲法政治條文依據,也可促請總統對立院為適當尊重,立意良好,何必訴諸法律?
隨後,詹森林再度提到,「請容我在天真也好、好意也好提出,有沒有可能依據林石猛律師的陳述,那幾個規定縱然不是無意義,頂多也是宣示性,何必?」他直言,立院立出不具拘束力來針對總統,這規定有何意義?可以自己刪除嗎?
立法院機關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回應,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若不來的話,到底有沒有什麼協商機制?事實上還是有,立院與總統府之間本來就有溝通管道,以本案來說,法律修正通過後,也沒看到總統府來函或來立院協商,看未來能怎麼做能比較平順解決。
翁曉玲指出,對立院來說第15條之1規定,更重要規範立院自己內部未來要邀請總統來國情報告的一些程序規定,因為在過去例子中,總統幾次想來,都被立院否決,也希望建立常態化機制,至於總統真的不來,立法院會怎麼樣?「我們也不會怎麼樣」,因基於憲法機關尊重、相互忠誠,這條規定並非沒意義,規定在那更重要目的是讓立院委員,未來要讓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可以有個比較清楚的程序性規定。
聲請人賴清德總統代表、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則說,他要特別澄清,賴清德總統曾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前提下,接受立法院國情咨文邀請;再來,從過去1996年總統直選到現在,前總統陳水扁或馬英九都願意國情報告,都沒成行過,因為都要求即問即答,但確定是違憲,所以這次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15條之1要求常態化,他認為應該是去修憲,把憲法第4條第3項從「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改成「應」,而不是去修立院職權行使法;另人事同意權部分,若未來整個國家行政考試、機關,都是憲法機關,會整個癱瘓到行政單位。
聲請人賴清德總統訴訟代理人、律師洪偉勝表示,詹大法官苦口婆心,但這也體現出本件有重大明顯瑕疵,退回去讓立院完整審議的主要理由,這涉及總統國情報告,但從頭到尾立法程序中,沒讓總統參與任何意見表達,這是一個關鍵。
洪偉勝強調,另就是否為義務部分,相信立院可能自己要先打一架,因為有代理人說是憲法義務,有人說不是、在法律沒約束力,這正也凸顯本件在立法中欠缺充分討論審議,所造成的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