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汙收賄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日前獲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改裁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桃園地方法院未詳述鄭文燦勾串證人之虞,也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回應,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經法官閱卷後,決定於今(11)天下午2點整開羈押庭。

桃園地院裁定提到,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重大,有理由認鄭文燦有逃亡之虞。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也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鄭文燦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且主要證人指述甚詳,除年近90歲的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據此認定鄭文燦無勾串之虞。

對此,高等法院指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高等法院續指,桃園地院原裁定提及,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撤銷裁定,並發回桃園地院更為妥適裁定。此外,高等法院的函中,還註明了第四點「不得再抗告」。據了解,「不得再抗告」意思是不能針對這項裁定再抗告,並非指這次桃園地院裁定後就定案。

全案緣於,檢方偵辦桃園市府2017年間推出的「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時發現,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向鄭文燦行賄500萬元,試圖透過行賄的方式讓農地能列入土地規劃案以獲取暴利。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並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罪、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但桃園地院認為無羈押必要,6日諭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桃園地院未說明鄭文燦的羈押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且原裁定也未論述鄭文燦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與逃亡的可能,因此於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桃園地院9日再度召開聲押庭強調,就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鄭文燦罪嫌重大,但就犯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無法釋明掩飾及隱匿的手段;至於犯洩密罪部分,檢察官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尚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此外,檢方認定鄭文燦有勾串證與滅證之虞,以影響公務員及證人,桃園地院則指稱,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再度提起抗告。桃園地院整卷後,向高等法院遞交。高等法院分案後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晚間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經法官閱卷後,決定於今天下午2點整開羈押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