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排審由朝野立委所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報告。他在立法院答詢時,呼籲司法官不要濫用自由心證。
又指出,他說,判決被人家稱為「恐龍判決」,那不是自由心證,司法官認事用法就是要符合經驗和論理法則,不是自己爽,想判多久就判多久,判出來民眾譁然,這就是不符合國民感情。
針對此項話題,一名法官在報上發表看法指出,「至於檢察官起訴卻被法官判無罪,他以自身經驗認為,最常遇到的就是『先射箭再畫靶』 、『證據蒐集不全』,落實檢察一體應可降低此類問題。」
前述法官評論檢察官,引人好奇與不解。檢察官濫權起訴案例不少,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之發生案例極為少見。而法官如有枉法裁判,在刑法第124條也有處罰的規定,不過這些規定從1935年即存在,好像是「擺花瓶式」,根本沒有發揮其功能。
我們了解,在日本如有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無罪,對被告受害人,檢察官需要負擔相當的法律責任。日本1948年改採「有償主義」及刑事當事人主義。而我國迄今仍停滯於1935年的「無償主義」,兩者有明顯不同。
1996年宗教掃黑時,被稱為「司法藍波」的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傷害人權,以及2021年3月間發生翁茂鍾的「百官行述」違法事件。檢察官及法官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讓人民更不相信司法。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調查主義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不是西方社會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容易引起檢察官與法官之權責不清,以至於「司法正義」及「伸張人權」難以實踐,檢察官與法官很少自我檢討改進,最後怪罪「司法改革」沒有成效,增添民怨,這樣有公道嗎?
作者:陳逸南(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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