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5日電)香港歌手黃耀明和民主黨前成員區諾軒今天同時被官方律政司撤銷控罪,獲准以自簽擔保守行為處理。

黃耀明和區諾軒3天前遭廉署人員逮捕,案件涉及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舞弊。

案件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綜合媒體的報導,律政司首先撤銷對黃耀明的控罪,接受對方提出以自簽擔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其後,律政司也以同樣方式處理區諾軒的案件。

法庭批准黃耀明及區諾軒以港幣2000元(約新台幣7200元)簽保並守行為18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任何有關選舉舞弊的罪行。

自簽擔保守行為是普通法地區比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被告透過擔保方式,以一定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3年。(編輯:繆宗翰)1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