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逃機制有缺失,導致被告棄保潛逃的機會大大增加,今(13)日上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與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開會,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林雅鋒及楊芳玲所提的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需要檢討改善。

根據四位監委的調查指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陳偉志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卻未按日向派出所報到,無故失蹤長達17日,而法院未確實與警方聯繫,警員也未即時回報。加上107年也曾發生偽造降血脂藥「冠脂妥」主嫌潘駿達逃逸案,當案件開庭審理時,才發現被告逃走,可見國內防逃機制確有空窗。

監察委員表示,已多次向司法院及法務部調閱偵查及審理期間棄保潛逃被告的相關統計數據,可是司法院及法務部皆未做統計,因此無法對中間的空窗期對症下藥,另外監委也提出,限制住居的防逃效果時在微薄,加上國內法制對於逃逸被告僅有保證金額沒收之制裁,難有嚇阻的效果。

監委們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該考量修正或補充限制住居的規範,不僅增列棄保潛逃制裁的效果,增加被告逃逸的成本,才能間接降低被告逃逸的誘因,以提升司法訴追的效能。

另外,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於34年立法公布後,法條仍有「推事」、「設治局長」、「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士」、「保安機關」、「警備機關」等用語,這些詞條早已不符合現今的用語,監委覺得,此事負責機關有檢討的必要。

四位調查委員認為,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應該共同考量警力業務的負荷情形,以及在院、檢、警三方權責之分際,來研議條例的修正,落實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