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28) 日新頭殼報導「全國村里長從今年8月開始每個月加薪4,000元」,內政部解釋,報載中的「4千元」是用來支應村里事務補助費,並非村里長的薪水。內政部指出,目前全國僅基隆市、嘉義市及屏東縣3個地方政府,有統一規範提列4,000元做為村里辦公費,內政部在邀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後,決定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應的費用,如村里長未支付,可由地方政府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以回歸事務補助費之立法意旨,並已於7月1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辦理。

內政部表示,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從原本部分地方政府強制提撥,回歸法規原有機制,由地方政府在村里長未支付時,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

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新臺幣4萬5,000元,是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為避免村里長未支應這些費用,內政部於89年6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得由地方政府先行提列一定比例為村里辦公費,至於是否提列仍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

內政部指出,有部分村里長反映,事務補助費強制提列部分額度作為辦公費用,剩餘部分未歸還給村里長使用並不合理,要求改善。

目前全國僅基隆市、嘉義市及屏東縣3個地方政府有統一規範提列4,000元做為村里辦公費,內政部在邀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後,決定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應的費用,如村里長未支付,可由地方政府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以回歸事務補助費之立法意旨,並已於7月1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