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即時獎勵及提高實質的激勵效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原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改採「即時發給」,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
人事總處表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原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改採即時發給,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其中,勳章獎勵金最高由8萬元調高至20萬元、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5萬元、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由8000元調高至2萬元、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4萬元。
人事總處表示,依修正前規定,獲頒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勳獎章雖可即時領取,惟獎勵金須至申辦退休或死亡時始得領取,因此,迭有機關建議於頒發勳獎章時,可同步發給獎勵金,以達即時激勵效果。
另外,原獎章獎勵金數額相較頒給條件相近的模範公務人員獎金數額較低,因此,人事總處綜整各主管機關意見並審慎研議後,向銓敘部提出建議修正方案,將上述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並提高獎勵金發給基準最高至2.5倍。經銓敘部參採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