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男童「剴剴」,此案社工配合調查時遭上銬,引發社會關注。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糾正案,糾正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的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責任。

 

  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日前通過監委王幼玲、紀惠容對此案提出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王幼玲、紀惠容明確指出,文山二分局員警違反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將陳姓社工雙手上銬,未遮蔽上銬部位,不當讓陳姓社工被媒體拍攝、且遭近身採訪,足見警政署、台北市警局及文山二分局對於所屬員警之戒具使用及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未盡監督之責。

 

  無證據情況下判斷「他在演戲」、「疑精神異常」,偵查過程不能未審先判,偵查犯罪不能犧牲人權,原本是天經地義的,各國司法多做要求。目前台灣檢察官是偵查犯罪的主體,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必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

 

  而警察人員在進行「合理懷疑」,「合理懷疑」有其定義,係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情報判斷、現場觀察、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可疑行為判斷等合理懷疑)。 

 

  台灣社會早有「媽媽嘴案」的當事人呂炳宏甚至在獲判不起訴後,還有路人質問:「你不是殺人嗎?怎麼沒被關?」;而在「烏龍共諜案」中,當事人郭玫蘭雖然也獲判不起訴,但因為媒體報導的內容敏感,導致郭玫蘭找不到工作,甚至只能匿名求職,對日常生活造成極大衝擊,成為另一種司法案件的受害者。由此可見檢警調洩漏案件情資,對當事人人生發展造成的負向影響既深且遠。

 

  「偵查不公開」、「以證據為中心」、「不能未審先判」,台灣檢警在工作倫理上仍要非常小心,因為任何無證據卻以單面之詞作判斷,你也要想一下被你因單面之詞,被你誤判亂貼標籤者的感受,如果今天被無證據情況脈絡下,被亂貼標籤誤判的是你孩子,你的感受是什麼?且往往一個錯誤將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極大負面影響以及成為製造冤案的幫兇!忠言逆耳但不可不慎!

文.張天泰(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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