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時代來勢洶洶,眼下看來,至少會有將近60案通過一皆審查,在門檻更高的二階連署過程中,需在60天內匯集更多的連署書,自然銀彈也就不可或缺(選舉事宜,單單是志工的便當就可吃垮你)。於是乎,有鑑於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以收受罷免政治獻金,因此內政部有意提出修法,增列提議罷免案的領銜人、以及被罷免當事人得收受政治獻金。
基於「沒錢就沒搞頭」的現實,從而也讓相關金流更加透明化之故,該修法基本上筆者亦抱持贊成的想法。然而,修法往往是利弊互現的,儘管讓正反雙方容有充分的糧草備戰、讓罷免得以在兵強馬壯的狀態下進行是好,但有錢的地方,難免就會衍生出上下其手的弊端,該如何有效防範,內政部在後續進入實質立法審查之際,得通盤考量才好。
首先,「政治是一門好生意」。
這話在當代看來,一點不假,體制內與體制外都有得A。體制內的,一如議員或立委的助理費浮報案,如出一轍的以假人頭報銷領作私用;體制外的,就是開辦些高價的民防課程賺學費,甚或相關商品還以淘寶貨混充,牟取額外暴利。
試想,假若修法讓罷免領銜人也能收受政治獻金,是不是只要有個千餘人連署讚聲,進入到了二階,就可以合法的拿錢,至於錢拿去做甚麼,那就是一門學問了。要完全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範來中飽私囊,很難嗎?端看政治人物的報帳手法,諸如各式活動費用與文宣品購買等報銷,都由熟稔的「家己人」關係企業來處理,就可以理解到,其實就是一串雨露均霑的政治產業鏈,肥的,只是以領銜人為首的人脈關係圈,或純為利,抑或是為了接續的參選預先喙養樁腳,總之就是與罷免的核心價值,是大相逕庭的。顯然,類似的作帳完全可以不違法(*類似柯P的手法,但柯堂而皇之的以自己為名設立「木可」報帳,實在太明目張膽,才會引來違法爭議。),但卻是「假罷免之名,行牟利之實」的行徑,該如何防範,可得花些心思來釐清箇中樣態。
其次,「仇恨罷免」將成為常態。
其實打開天窗說亮話,無論罷免多麼強調民團自發性,但明眼人都瞭,背後總脫離不了政黨與選區競爭者的實質干預,就像「大罷免時代」,不就是咱們萬年總召老柯精心策畫、想出來的口號麼?又以先前筆者所在的中二選區罷免陳柏惟為例,說穿了背後怎麼可能沒有顏家勢力在暗助呢?!
換言之,假若罷免領銜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那或根本只是一個資源的匯流口,那些當屆選輸的競爭者,勢必會藉此投入資源贊助罷免,以期在罷免之後伺機再戰。如此一來,罷免的中立客觀性將大幅降低,而坐實成為當屆選舉之後的第二戰場,則可見的未來,「一年選舉,次年罷免」的選舉模式,絕對會成為常態,這真是大家所樂見的麼?
您若以為納入政治獻金法規範,就能透明的了解都是誰在捐錢,就能讓選輸的競爭者不敢那麼明目張膽的贊助,那就錯了。多少政治獻金的爭議,都是金主用分拆的手法,找轄下人頭、以每人十萬元的方式分批捐獻,這做法被披露後當然尷尬,但這並不違法,頂多只是遊走在法律邊緣而已(若非有心人將各該人等的關係釐清,誰會知道他們背後都來自同一名金主呢?)。所以,透明化,有用嗎?
最後,「選舉公平性」將受到衝擊。
換個角度,來看被罷免當事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一事,其實能夠脫穎而出當選者,相較於競爭者,通常在人脈與資源上絕對都已佔據優勢地位,假若在遭受罷免期間亦能收取政治獻金,等同讓現任者容有另個合法匯集資源的機會,若結果被罷掉,那或還好,畢竟當事人就無法投入下屆該區的選舉。但假如罷免失敗,豈非讓他們具備更豐厚的糧草,又距離下屆選舉,或也不過就一年餘,預先操兵的結果,將使他們站在更有利的競爭位子,只會更加的坐大,相信這也不會是其他競爭者所樂見的吧!
綜言之,罷免本該是拿掉代議政治權力的終極手段,那是非不得已才會使用的招,端看許多國家,有些甚或沒有罷免制度,抑或是只有在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律或議事規則的情況下,才會付諸罷免手段。基此,我國擬將罷免常態化的做法,本就存有論辯的疑義,更遑論要擴大競爭的強度,讓罷免團體得以合法收受政治獻金來備足糧草作戰。倘若前述的疑慮無法獲得充分的釐清,可以預見,台灣政治將始終陷入「選舉、罷免、補選、再選舉」的無限迴圈,永無寧日。
換個角度想,與其讓罷免與被罷免方收受政治獻金,倒不如思考將「公費選舉」的精神,落實在罷免行動上。譬如通過一階連署的罷免案,由各級地方政府開設連署點,方便民眾前往連署,同時規範政黨不得介入罷免,諸如民代服務處不得作為連署站,據此降低政黨仇恨對立的態勢,儘量讓罷免得以回歸中立客觀,讓期欲罷免的民眾,可以是真正因著覺得當事人不適任而罷,而非遭受到政黨情勒所致。
自然,由公家開設連署點需要龐大的經費,但誠如執政黨的思瑤姐姐也說了,花個十幾億搞罷免捍衛台灣民主,很值得啊!相信錢應該不會是問題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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