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了,民間輿論的評價兩極化,人權倡議者覺得是國家法律文明繼同性婚姻後、另項嶄新的里程碑,認為國家司法介入私人領域的感情世界,本身就是不合宜的舉措。至於曾經被小三小王傷害過的當事人、乃至於廣泛試圖維繫傳統倫理觀的民眾來說,無疑是項晴天霹靂的訊息。

孰對孰錯,或只能說各有擇善固執的、難以妥協的點,再怎麼側重性的爭論,總難免流於口舌之爭。但從中亦可窺見,法律…往往只著重於當下問題的處理,而忘卻人生是歲月累積而來的事實,多少過程中的無形價值,或就這樣的被埋沒了…

我就以廢除死刑為例好了,人權倡議者所看見的,總是受刑人的生存權,認為天賦人權,國家法律無權剝奪他人生命。然而,那些被死刑犯傷害的被害人怎解?他們的生存就又有誰來申冤呢?對人權者而言,死者已矣,鑄成的大錯無法挽回,故重點應擺在國家不應與死刑犯做下同樣的錯誤。對廢死一事,被害者的生存人權,某種程度便是未被珍視的無形價值。您或可說以『高額賠償金』與『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判決,然而,在高聲倡議廢死的同時,試問這兩項配套措施的執行情況如何?法令完備了麼?

於是乎,配套出不來,就是法律前進解釋的最大問題。以高額賠償金來說,過高的門檻規範,最終恐又衍生讓當事人活不下去的關懷之說;又終身監禁讓人看不到希望,這點早就有人在說嘴,根本難以落實。基此,在兩大配套難以確立的前提下,您說貿然宣告廢除死刑,又有誰能夠安心呢?

相仿的,回歸到『通姦除罪化』的討論,讓愛情回歸到民法來規範,本質上或無太大疑義,畢竟感情的沒由來、偶發性,不該存在著對與錯的分野判準,相愛一事本不該被課以任何刑責。然而,在法律著重於解釋當下愛情的無罪性同時,『糟糠之妻』的故事,真有被珍視麼?年輕時與另一半努力打拼,擔綱維繫家庭的安定角色,拉拔孩子平安長大,當自己悉數將人生歲月投入,成為黃臉婆、糟老頭後,有了成就的伴侶,又以愛情自由之名,與小王小三滾床單纏綿,逝去的無限青春,又有誰來真正的在乎呢?

倡議除罪化者,自然會說:用高額精神撫慰金來補償即可。這種無形價值轉換具體物質的做法,市不市儈就不提了,但打從根本就沒有考量到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就好似對凶殺案亡者的受難家屬說:人都死了,拿錢了事便罷的不負責任。作為配套,現實的執行情況如何呢?要麼付個幾年後不見人,要麼索性直接脫產讓你找不到,又或法官還會體恤個人的經濟情況,做出與婚姻受害者期待的撫慰金額度大相逕庭的判決…這種種當前配套的不足,都是大法官在宣告的那一刻起,令人備感隱憂之處。

我個人或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解釋,但希冀配套的精神撫慰金,要能夠達到使婚姻背叛者不再能夠耽誤他者青春的程度,讓其縱然無須受到國家刑罰的制裁,也該在經濟困窘的狀態下,深自檢討傷害往昔摯愛的狼心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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