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6年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作出修正,使18%在2年內歸零,國民黨、親民黨與無黨籍立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認為修法後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變更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之條件與計算基準、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削減公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限制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等,已經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及平等權,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於108年8月23日作出781、782、783號解釋,認為修法無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並無侵害信賴保護原則,但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經整理解釋理由,大法官認為基於以下幾點作出解釋:

1、大法官不否認提高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會使現職人員每月可支配收入額受限制,而增加現職人員之負擔,但是這是條例施行後,對未來發生效力,並未往前適用,沒有要求已完成之撥繳繳回,所以沒有法律溯及適用的問題,且和工作權沒有關係。

2、因為退撫基金潛藏負債逐增,可預見在未來會發生財務危機,所以立法者適時調升撥繳費用之基準,以延長基金用盡年限,屬重要公共利益,且因採取漸進手段,與避免退撫基金破產有合理關聯,故無違背比例原則。

3、退休所得,因為沒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7月為3萬3,140元)),所以已足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基本生活。而且所謂生存權是指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與生存權保障無涉。

4、修法「係為追求高於個人信賴利益之重要公共利益」,故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5、「一律停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領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受規範對象,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其所採分類標準顯然涵蓋過廣,故違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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