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勘災時,面對民眾要求救災時進房幫忙稱,國軍不能進入民房,引發爭議。不僅,司法院判決書系統查無有國軍因救災、進入民房遭以侵入住居罪判刑記錄。檢察官出身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翻出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時要求國軍幫忙救災的新聞稿。
總統賴清德11日前往台南勘災,面對里長陳情希望國軍進入後,有在清道路,但有時候屋內他們不方便進去,這些災民有的七、八十歲,也沒辦法把家裡一些壞掉的家具搬出來。是不是可以請求國軍幫忙把裡面壞的東西搬到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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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回說,「因為國軍最主要任務是保護國家,像這種颱風,必要時國軍來幫忙。不然,咱社區要發揮力量。社區有力量,社會會比較安定。不然你所有事情都需要國軍,如果真正國軍沒空時,比如現在漢光演習,或真的等到那一天有真正發生時,那怎麼辦?」社區要利用天然災害,訓練大家合作起來解決咱社區事情。
賴清德還說,「另外,法律規定,國軍是不能進入民房,因為過去的歷史裡有發生很多不愉快的經驗,所以後來咱民主化後,法律規定國軍當然可以幫忙民眾救災,救災也是國軍的任無之一,但不能進入民房,私人財產,這是都講得很清楚。」
賴清德這段國軍不能進入民房的說法,引發法律爭議。根據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根據台北地檢署在「趴趴走不可以嗎?淺談刑法上侵入住居罪」一文解釋,「無故」之定義?是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如果行為人受主人要求離開其住居、建築物等而不離去者,依據刑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此時可能構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行為,而亦屬侵入他人住宅罪。
也就是,如果住屋權人邀請國軍進入住宅幫忙進屋救災,並不構成違反「無故」要件。新頭殼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固然有現役軍人因違反侵入住居罪、竊盜遭判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簡字第 832 號刑事判決),但也查無因風災、救災等進入民防遭判刑等記錄。
根據「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協調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計畫」,還有「憲兵第 202 指揮部協助救災切結書(範本)」:
本人 同意國軍單位進入自宅,並委託國軍協助搬運物品設備,現場由本人及第三人在場,若發生任何物品、設備、房屋結構、地板毀損或財物遺失等事故,本人願自行負責,並不得向國軍單位要
求任何補償,特立此書。
立書人:
顯然,台北市政府該作業計畫也早有規劃國軍救災進入民房等相關規定。
對此,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質疑,民進黨們可以恣意解釋法令,更可以自由宣布違憲,甚至宣判我們有罪。身為法律人及立法者,完全無法理解民進黨式的民主法治,還是我們是雜質法盲?
吳宗憲說,有媒體報導災民向賴清德總統陳情,希望國軍幫忙清運毀壞物件,結果被冷回「不能什麼事情都靠國軍」。隨後府方回應補充說「國軍依規定不得進入民宅」。
吳宗憲說,但是,2013年時,台南市長賴清德針對康芮颱風以地方指揮官身份下令:清理家園不分你我,協助合作、服務市民,請國軍派兵力協助清理工作。
吳宗憲說,2018年時,賴清德行政院長對於0823熱帶低壓水災應變處置作為,特別感謝國軍弟兄全力投入各項救災工作,協助災民清理淤泥及整理家園,處理家禽、家畜死亡後的緊急清理及消毒等各項作業。
吳宗憲說,請問賴總統,賴清德市長、賴清德院長讓國軍在風災、雨災後進入家園來幫忙清理善後,到底有無違法?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協調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計畫」,還有「憲兵第 202 指揮部協助救災切結書(範本)」: 圖:翻拍自台北市政府救災作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