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diculous!「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當恐龍家長把捏孩子臉頰表示友善,當成控訴學校師長猥䙝罪的瞎掰理由。而在台灣身體教育,捏孩子臉頰表示友善,如不妥適可以立即修正,但勿無限上綱放大,或反應過度扭曲成猥䙝罪。
那猥䙝定義是什麼?什麼樣的狀況算是猥褻罪?
猥褻罪在台灣最高法院判例中表示,只要是性交以外一切的性欲行為都包含於其中,範圍相當廣泛,像是以舌親吻、以手撫摸、以腳或性器摩蹭,此類身體親密接觸,皆屬本罪範圍。然有無肢體上的接觸並非決定是否成立本罪關鍵,強脫他人貼身衣物或借助情趣用品等,這類經由視覺而滿足自身性欲的行為,也屬於本罪的範圍。而強脫他人貼身衣物,經由視覺而滿足一己性欲,或借助情趣用品等,即便未經肢體親密接觸,只要能達到滿足自身性欲目的,也都是「猥褻」行為。
另在強制猥褻罪之行為,需用強暴、脅迫等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之。違反意願並不要求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只要行為人使用方法讓被害人處於害怕所以不得已,只能容忍猥褻行為的狀態即可。
目前在台灣的刑法227-1,以提及猥褻罪刑責,包含如下
-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依據刑法第224條規定,本罪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 乘機猥褻罪:
本罪規定於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權勢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猥褻行為者,依刑法第228條第2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成年人猥褻罪:
本罪分別規定於刑法227條第2項及第4項,可區分為2個年齡段為處罰。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男女的身心發展,認為其思想尚未成熟,因此即使是雙方合意,仍然構成犯罪。
- 加重猥褻罪:
刑法第224-1、222條規定,犯「強制猥褻罪」且具有以下事由之一,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人以上共同犯之。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以藥劑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攜帶兇器犯之。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另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突襲觸摸罪,主觀上需有性騷擾意圖,犯罪方法是乘被害人來不及反應而快速、短暫的觸摸身體隱私部位,手段程度較強制猥褻罪輕微。刑罰的部分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且屬告訴乃論之罪。
簡而言之,突襲觸摸罪與猥褻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手段久暫和侵害程度上的差別,典型的案例比如「襲胸10秒」,實務認為,若行為人利用被害人不及防備與抗拒時襲胸,因這種偷襲式的行為非常短暫,被害人根本來不及反應,應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突襲觸摸罪的「乘人不及抗拒」。
行文最後,我再以〈總統用小手手性騷猥褻我的孩子!〉對話故事,批判反諷此大驚小怪、反應過度等扭曲現象
〈總統用小手手性騷猥褻我的孩子!〉
長輩捏孩子臉頰表示友善。
大驚小怪恐龍媽:「我的孩子被性騷猥褻。」
長輩穿比較貼身的短褲。
大驚小怪恐龍媽:「我的孩子看到覽趴(台語)。」
總統參訪行程,表示親民把孩子抱起來。
大驚小怪恐龍媽:「總統用小手手性騷猥褻我的孩子!」
文.張天泰
(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