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道德,倫理,新政治

    2025.01.13 | 15:53

    民眾黨上周六舉行111釘孤枝捍衛司法正義,訴諸司法公平審理。筆者不禁疑惑,司法為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司法之前的那道防線究竟是什麼?如何防守?誰來捍衛?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四罪被檢方求處重刑,仔細窺探涉案情節不難對政壇驚嘆與失望。 然而,全案進入司法攻防或是政治迫害也罷,都難以掩蓋政治人物的貪然與投機所帶給社會的傷害莫大於個人的刑期。法治社會如果沒有道德倫理的支持,那麼解構民主的糖衣終將遙遙無期。學者陳慧思對道德的定義為個人的價值觀,倫理則依據一定的道德判斷,在不特定的情況下衡量操守以帶來長遠的利益。道德必然向上,倫理導向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追求公眾利益大於個人利益是道德勇氣,同時認知現實的侷限性,道德與倫理並存,就如韋伯所說,才是一個真正成熟的人。柯文哲的四大罪狀中,檢調證實廠商210萬為交付賄款,是追求黨的利益;政治獻金600萬未申報,為個人利益;支付木可公司肖像費450萬挪為私用,屬個人利益;豢養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4510萬,為個人利益;眾望基金會濫支827萬,是黨的利益。柯文哲與民眾黨追求的私利大於公眾利益,在在的證明政治價值與道德相悖,而倫理又依附在喪失道德的良知之下,因此行為操守分崩離析。又以鄭文燦為例,工五工業區開發涉及一案兩種開發模式,重劃併區徵,市府官員聲稱有前例,實則涉及炒地圖利。桃檢起訴鄭主要是收受500萬賄賂罪以及678萬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對土地開發模式違法起訴。鄭的合併開發以及柯的容積案,都可透過主管機關的函釋或訴願作成的判決略知爭議。107年內政部對京華城訴願作成的決議(容積率應為560%),而柯又依容積獎勵合併京華城840%,因此檢調認定柯有違背職務之嫌。柯、鄭兩案,皆屬地方土地開發事件,牽涉利益龐大;同時,兩案同為地方治理問題,委員會作用鬆散;此外,兩案都是數年後偵辦起訴,顯然檢察官濫權,民代無能,甚至同流合汙。民進黨同樣遭受多宗弊案的指控,如論文門、高端案、超思雞蛋、雲豹光電、台南爐渣案、陳啟昱掏空案、吳乃仁土地案、88會館案、台南議會賄選案等。同時,國民黨各地方黨公職人員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以及各縣市縣首長接連不斷發動區徵迫遷百性,造成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居住權益嚴重受損。鑑於此,台灣社會需要一股新的政治力量,聯合在野小黨、求同存異、超越黨派,除了捍衛司法最後一道防線之外,更能守護司法的前一道防線,真正貫徹民主法治中的司法獨立、監督與制衡。「聯合政黨」-顧名思義聯合在野政黨。成員來自在野黨員,各黨主席推派互選聯合政黨黨主席,各黨核心幹部推選成立影子內閣,針對政府各部會、地方議題提出具體政策與方針。聯合政黨可為任務型,在大選中聯合提名候選人,以取得立委席次以及政黨票的補助款為目標。地方選舉,可採合作或回歸各自政黨提名,深耕地方。如以2024年大選政黨票3%門檻為例,5%就有立委席次,聯合政黨只要取得46萬票就有政黨補助款,一年有2300萬元,連補助4年。如果聯合政黨有10個政黨成員,每個政黨每年則有230萬黨務運作費。一能實現票票等值的理念,不致浪費;二則取得立院席次代表,多元發聲;三則強化中央地方監督,加速改革。柯、鄭事件凸顯司法偵查瑕疵之外,也暴露了長期以來地方政治生態的問題。自從推動修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以及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三項,人民不但可以透過議事錄了解議員的問政表現,還能藉由議員財產申報的變化查察不當利益的端倪,對議員財產來源不明的約束力大幅提升,對地方監督與治理能力產生警示作用。然而,黨公職人員因逐年申報個人財產(部會首長、政務人員、立委、議員),以及政治獻金法的透明性,導致協會、基金會等人民團體成為當今政治人物藏匿金流、變相賄絡、洗錢的溫床。例如,本次司法案件中應曉薇辦公室執行長掌理5個協會成為金流的金庫,民眾黨藉由成立眾望基金會,成為黨庫相通的私人金庫。由於現行法規並未要求一般人民團體揭露捐贈人資料或是公布財務收支細節,往往淪為政客藏匿掩護不法財源的管道之一。因此,筆者呼籲,朝野政黨應當立即修訂相關法規,限制捐款人額度,或超過額度得公開捐款人資料,或是一律公開財報以及捐款人資料,如此才能避免合法掩護非法的不當作為。民眾黨111釘孤枝的抗議訴求不應該只是司法正義,而是要喚起社會對道德倫理的重視。正如學者陳慧思所言,如果政治人物摒棄了道德與倫理,那麼個人的責任與尊嚴也不復存在。又如韋伯所言,背離道德良知與多數價值,則難有成熟的政治人格。如果道德倫理是司法前哨的那道防線,而政壇僅存的卻又是三黨的剩餘價值,那麼,唯有重組政黨,凝聚力量,催生新一代政治希望,才能引領台灣,捍衛司法,邁向民主深化的康莊大道﹗
  • 投書 財劃修法,是危機?轉機?

    2024.12.23 | 09:24

    立法院上週五三讀通過財劃法修法,隨之引起民眾對分配方式造成的發展不均以及削弱中央財政等疑慮。筆者認為,財劃法修正有其必要性,而修法後可能帶來的社會衝擊並非來自修法本身,而是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既有的財政紀律問題。《財政收支劃分法》制訂於1951年,經歷過10次修正。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精省後,翌年將原本屬於省稅(地方稅)之營業稅納入國稅,中央、地方財政淨額比由精省前的6:4降為7.5:2.5。即便地方落權實施《地方制度法》,以及2010年至2014年,四都相繼升格為直轄市後,地方財政淨額比例仍不如1994年省縣自治時期的充裕,因此財政自主、財稅共享聲浪四起。我國稅收分為國稅與地方稅,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國稅之課稅收入包含所得稅、遺產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第12條地方稅之課稅收入有土地稅、地價稅、田賦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課稅。政府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內容,將國稅之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40%、貨物稅10%、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20%之總額再以同法地8條規定依照縣市之人口、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分配,稱之為統籌分配款。為落實分稅制度,此次的修法重點為刪除《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之礦區稅,即將礦區稅從國稅中剔除,以及將所得稅總收入從10%改為11%,另將營業稅總收入改為「減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刪除第12條第二項之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的收入20%,即土地徵值稅回歸地方政府;修正第16-1條,重新分配縣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比例,即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修正第30條,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去年預算編列數。修法後,114年中央財政收支預估將多釋出3753億,六都增加1719億,漲幅60%;縣市合計增加1956億,漲幅170.1%;鄉鎮市合計21億,漲幅5.4%;特別統籌稅款增加57億,漲幅20.6%。直轄市分配後稅增排名,台北市增加416億居冠(總額達1113億),其次為新北市增加374億(共917億),桃園市259億(共617億),台中市262億(共708億),高雄市245億(共745億),台南市163億(共485億)。縣市部分,稅收新增前五名分別為居冠的新竹市210億(共293億),其次是新竹縣185億(共253億),彰化縣181億(共331億),花蓮縣161億(共232億)、雲林縣149億(258億)。財修的國際實踐,1988年歐盟前身「歐洲共同體」簽署生效之《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9條揭櫫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收入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有權取得自身財政收入並於權限內自由使用、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收入應與憲法和法律為其所確定的職責相當、地方公共團體獲得之自地方稅費有權決定其稅費的比率、聽取地方公共團體之財政分配意見、保持稅制多樣化與靈活性以應變地方開支變化一致、對於財政收入較低的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保護政策,避免不平等分配等原則。在歐盟提倡中央地方分稅制下的德國,如今已走向財政平衡與共享的制度,如所得稅與工資稅,聯邦、州與地方分別共享有42.5%、42.5%、15%;公司所得稅與資本營利稅之聯邦、州政府個別享有50%。財劃修法並非必然帶來地方的繁榮,根據112年行政院主計處報告指出,直轄市地方自籌財源占稅出比例最高為台北市66.5%,其次是桃園市55.9%,新北市55.3%,高雄市46.5%,台中市43.6%、台南市37.1%。縣(市)部分,新竹市自籌財源占稅出比例最高47.0%,其次是新竹縣36.0%,金門縣28.9%,基隆市26.7%,嘉義市25.9%。111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平均數各為52.2%及 22.8%,相較108年疫情前之占比分別減少3.3%與1.6%,即代表地方直轄(縣)市自籌財政待需增加開源。財政對地方的發展同時涉及非結構性問題,即-地方治理能力。學者紀俊臣教授著作中曾提及非結構性問題,包括有:地方財源不足與開拓不力-地方政府應將治理引導至政治社會化為軸心的社會行銷,將開源節流觀念落實在民眾的生活習慣,開源節流措施並進;地方稅出寬列與浪費-地方政府於歲出經常門的浪費減少至最低程度,在資本門的最合理標中減少浪費,如工程中選擇減少工安與傷亡之方法,或是減少工程圍標、綁標並避免品質低落的工程或是蚊子館,即可減少浪費;地方發展欠缺資金和可塑願景-在地方發展願景下籌措資金為後盾;地方事業經營不符管理經濟-改以利潤為中心的事業經營,藉以創造地方經濟、地方創生。地方治理攸關地方行政如何運用財政支出的重要性外,1999年政府公布實行《地方制度法》第36條和第37條明確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職責,包括決議縣市規章、預算、特別課稅、臨時課稅與附加課稅、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政府提案事項、決算審查報告、議員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因此,身為監督機關的地方議會與地方民代仍是未來地方財政紀律健全與否的重要角色。然而,按先前筆者投書有關桃園沿海數宗開發弊案,以及地方議員評鑑的結果所得之結論而言,財稅資金挹注地方後,地方爛尾工程、民代怠職、派系鬥爭、選舉綁樁、官商勾結以及貪汙收賄恐有增無減。相反的,如果人民能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嚴格監督民代問政表現,以及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三項;第8條則規定之民代逐年申報財產變化之檢視,並且落實地方民代評鑑制度,汰舊換新,那麼,財劃法修法所帶給地方的財源增加不至於淪為浪費,反而能化危機為轉機,迎向財劃修法後的新地方政治。 
  • 投書 論地方議員評鑑制度:制度的實踐

    2024.12.19 | 12:11

    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制度,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受到憲法第107至111條的約束。地方制度的權責則規範於憲法第112至128條。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精省後,政府即擬草並公布實施《地方制度法》,使地方自治團體得依法制定自治法規,台灣地方自治因此進入地方法體的建構階段。《地方制度法》第36條和第37條明確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職責,包括決議縣市規章、預算、特別課稅、臨時課稅與附加課稅、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政府提案事項、決算審查報告、議員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此外,第48條授予縣市議員質詢權;第33條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額數與任期;第52條第三項和第61條第三項明敘薪餉。除此之外,地方議會依據同法第54條第一項以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審查通過之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與職權。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及鄉鎮主席、副主席分別享有月薪、公費、職務加給或專業加給。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期間的出席費為每人每日1000元,交通費每人每日1000元,膳食費每人每日450元。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16000元,保險費每人每年15000元。為民服務費方面,六都的議員每人每月有4萬元(縣市議員2萬元);春節慰勞金為1.5個月的研究費;出國考察費方面,六都議員每人每年有15萬元(縣市議員10萬元)。特別費方面,六都正副議長每人每月分別有20萬元和14萬元(縣市正副議長為8.8萬元和4.4萬元)。助理費方面,六都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2萬元(縣市議員16萬元);研究費部分,六都議員每人每月約為11.7萬元(縣市議員7.5萬元)。另,《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地方議會的開議時間: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每次不得超過70天(縣市議會議員達41人時不得超過40天);臨時會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10天,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5天,每十二個月不得超過六次)。依上規定,六都市議會每年會期時間最多有220天,如果議員全數出席則平均一個月出席費有四萬五千元(天數X出席交通膳食費/12個月)。另加上研究費11.7萬元、助理費32萬元、為民服務費4萬元,六都議員每人每月辦公室事務補助總額約52萬2000元。(尚未列入體檢、保險、考察費、年節禮金、正副議長之月奉、專業加給)。當民眾對民代事務補助費充分了解,其對評鑑結果與民代問政間的關係更能透徹分析。接下來,筆者就以桃園市大園區、觀音區的四位議員之評鑑作為實施範例說明。首先,此次評鑑的會期選定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7、8次臨時會(113年2月23日至3月8日)、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3次定期會(113年3月27日至6月4日)、以及桃園市議會第3屆第9次臨時會(113年6月5日至6月13日)。此外,再選取區內重大事件作為影響參數,包括:桃科SRF(觀音)、運博SRF(大園)、航空城(大園)、園區開發(大園、觀音)、以及東和鋼鐵(觀音)。最後,導入評鑑四大項目與十大指標所獲得結果說明如下:第一項、團隊編制:共包含1項指標和2個提問,配分為10分。指標(專業)評定區內重大事件的釐清與對外說明能力、評定區內爭議事件所引用的理論數據與比較觀點之專業度。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7分、9分、8分和3分。 第二項、議題倡議:包括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30分。第一項指標(監督)評估區內重大事件的弊案揭露、行政與司法的究責能力;第二項指標(行動)評估區內重大事件後之言論發表、採取行動與擬採修法倡議;第三項指標(誠信)評估區內重大事件後的積極作為與立場檢視。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以及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13分、12分、14分和12分。第三項、議會表現:共有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共30分。第1項指標(紀律)評分定期會質詢次數、臨時會表現;第2項指標(論政)評定會期質詢深度與廣度;第3項指標(治理)評定一般議案與三讀議案之提案數。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18.5分、19.5分、20.5分、6.5分。第四項、選民服務:包括3項指標和6個提問,配分為30分。第一項指標(協力)評估法律諮詢及專業團體合作,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之協力;第二項指標(公共參與)評估問政服務的多元制度,以及青年與多元族群的互動;第三項指標(透明化)評估會議討論資訊的公開程度,以及網路公告訊息與資料建立。大園區議員徐其萬、游吾和、觀音區議員吳進昌、許更生分別獲得22分、23分、22分和16分。評鑑結果:大園區議員徐其萬60.5分、游吾和63.5分、觀音區議員吳進昌64.5分、許更生37.5分。其中徐其萬、游吾和、吳進昌議員評鑑等級為D:對市政的有限監督,計劃與執行力不足,地方發展受到限制;許更生議員評鑑等級F: 無法有效監督市政,地方發展嚴重受限。結論:四位議員在選區內重大事件的弊案揭露、行政以及司法究責能力明顯不足,且在面對區內重大事件後,擬採修法倡議亦未見實際行動。在議會表現上,四位議員的三讀議案提案數均為零。另外,許更生議員定期會質詢率僅有3%,因此在總分上嚴重落後。(完整報告請參見臉書:沿海資訊)
  • 投書 論地方議員評鑑制度:制度的建立

    2024.12.18 | 11:27

    「公民監督聯盟」自2007年成立以來,致力於監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並以淘汰不適任的立委為目標,改變國會生態。迄今已發佈超過30次立委評鑑,並舉辦逾百場記者會及公聽會。2017年,更串聯起地方團體成立「全國議會監督聯盟」,成功推動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可謂是推動國會、立委、議會及議員問政與財報資料透明化的重要推手之一。「公都盟」推動修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地方議會應開放旁聽,公開議事議程,並進行議會質詢的實況轉播;委員會則需錄影並於會後上網公告。議事會議及議員考察現勘的結果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進行公告。此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三項規定:公職選舉的候選人應申報財產;第8條則規定: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應依第3條第一項申報財產,並每年辦理變更申報。上述修法皆是地方自治的重大突破,人民不僅可以透過議事錄了解議員的問政表現,還能藉由議員財產申報的變化查察不當利益的端倪,對議員財產來源不明的約束力將大幅提升。台灣的地方自治自1998年凍省及2018年省預算全面凍結後,進入了實質的中央與地方兩層分治時代。2010年和2014年,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園市相繼升格為直轄市,地方權限隨之擴張,然而,地方舞弊現象仍然猖獗,且有惡化的趨勢。各縣市在徵收土地時造成的人權迫害、桃園市航空城的萬人迫遷、大園區SRF運博公司的環評黑箱事件、沙崙園區的弊案、內海產業園區的弊案、觀音區SRF偷渡事件、前市長鄭文燦涉及的工五工業區弊案,以及近期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京華城容積案和台南學甲爐渣事件等,均揭示了地方議會與民代在監督地方政府方面面臨的嚴重危機。除此之外,媒體還揭露了在2022年九合一選舉中,1677位議員候選人中高達195人具有犯罪前科,佔總數的11.6%。在六都的740位議員候選人中,涉案者有76人,佔10%。藍、綠兩大政黨共提名837位議員中,有102位具有前科紀錄,提名犯罪率達12.18%。上述各宗弊案的審查層級多屬於地方政府,監督機關則為地方議會。然而,在議員高犯罪率的情況下,地方議會如何履行議事職責,並有效地監督和協調每年達十兆台幣的地方總預算之編列與運用,往往就淪為地方黑金、派系分贓、恐嚇事件,甚至成為官商勾結的溫床。因此,建立一套地方民代監督制度就成了實現地方改革與深化民主的重要關鍵之一。為了遏止地方治理的惡化,「公都盟」早在2013年就開始檢視地方議會的透明度。截至2022年,該組織共發佈了四次調查結果(2013、2016、2018、2020)。此外,「公都盟」還編著了《第一次監督地方議會就上手》,首次將監督議員設立多項指標,並將議員分為「好議員」和「奧議員」。好議員的十大指標包括:公開兼職狀況、公開職業證照持有狀況、簽署全督盟擬定的「議會改革承諾書」、支持地方議會透明、認真監督政府弊案、公開助理聘僱狀況、支持廢除議員建設款或配合款、議會紀律與專業、參與地方活動與公聽會、以及從事地方公益性質活動。奧議員的九大指標則包括:涉及司法案件、言行脫序、財產申報不實、違反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關說行為、濫用公款、議會質詢專業度不足或涉及人身攻擊、嚴重疏於問政、以及個人涉及酒駕或肇事逃逸。回顧當前地方監督的文獻,「公都盟」提供了方向與輪廓。然而,由於全國22個縣市的幅員廣闊以及近900位縣市議員代表,其評鑑內容的蒐集和評鑑過程中的變數,並不像評鑑國會議員那樣單純,反而相對的耗時、困難、複雜,且難以全面落實。根據英國地方政府組織(Local Government Association)提供的地方議員工作手冊,共列出21項議員應具備的資格與能力,以成為稱職的議員。這些能力包括:仲裁能力、受託服務、未來適應組織的創造力、社區領導、有效的反對派、青年政策、平等多元與包容、促進與衝突解決、財務知識、投訴處理與服務改進、影響力技巧、淨零計畫、地方財政、心理健康環境、社區參與、社區規劃、計劃、財務審查、壓力管理與復原、支持面臨困難的人士,以及社區與教區的協力合作。綜合上述,筆者擬出一套實用的議員評鑑制度,該制度以單一選區為評鑑範圍,並選取區內數宗備受關注或具爭議性的事件作為影響參數。評鑑內容共分為四大項目和十大指標。四大項目分別為團隊編制、議題倡議、議會表現和選民服務;每個項目再細分十大指標:專業、監督、行動、誠信、紀律、論政、治理、協作、公共參與和透明度。在四大項目中,團隊編制納入地方關注事件,評估議員對事件的回應、處置以及態度的專業程度;議題倡議同樣延續地方關注事件,評估議員在查弊、究責、解決方案的論述、選民承諾以及立場誠信考驗;議會表現則以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委員會、專案會議、一般議案及三讀提案的總數作為評判依據;選民服務則評定議員在公共協力、公共參與及資訊透明化的表現。十大指標各配分十分,總分100分,得分說明如下:91-100分(A級):對市政的高度監督,計劃與執行力強,地方發展程度高;81-90分(B級):對市政的有效監督,計劃與執行力強,地方能有效發展;71-80分(C級):對市政的局限性監督,計劃與執行力不足,地方發展局部受限;61-70分(D級):對市政的有限監督,計劃與執行力不足,地方發展受到限制;51-60分(E級):對市政的非常有限監督,計劃與執行力極弱,地方發展多數受限;50分以下(F級):無法有效監督市政,地方發展嚴重受限。
  • 投書 航空城ESG企業,真的ESG嗎?

    2024.11.29 | 12:02

    今年九月,台灣人壽成功中標航空城I基地後,航空城優產區的標售再度取得進展。而日前,統一企業的旗艦物流園區在H基地也正式動工,航空城第四類產專區的九大基地隨之啟航,將優先推動航空城區內的發展。航空城的總核定範圍為4,564公頃,其中區徵面積約為3,147公頃。合法與非合法建物的稅籍戶數合計約9千餘戶,影響人口近四萬人。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機場專用區、工業區、自由貿易港區以及產業專用區等。其中,產業專用區的第四類被列為優先發展區,自109年起,政府相繼發布土地及地上物徵收公告,開始進行整地,並於111年4月對外標售。據資料,優先產業專用區的面積共195公頃,分為9大區塊(A-I),除F基地外,得標廠商有:中華貿易開發(A)、大樹醫藥與督洋生技公司(B)、健策精密工業(C)、力歐新能源公司(D)、藥華醫藥公司(E)、星宇航空(G)、統一企業(H)、台灣人壽(I)。上述得標廠商中,統一企業和中信金控所屬的台灣人壽多次獲得政府頒發的 ESG 永續企業楷模頭銜。ESG 分別代表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這三個指標用於評估公司的環境影響、社會責任及其監管政策。在聯合國的推動下,ESG 成為環境、社會與企業治理的關鍵指標並將 EPS 和 ESG 共同推向一個兼顧的永續時代。因此,當今企業為了獲得更多國內外的經營決策與風險管理上的投資信任,紛紛導入 ESG 系統,以期對人類社會作出更多的「貢獻」。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區段徵收制度仍然是政府基於公益目的,利用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私有土地的合法行為。然而,區段徵收同時屬於自償性開發事業,在徵收補償法令的配套措施缺陷下,這一制度更是導致了徵收戶的人權受到侵害。航空城的核定開發面積及迫遷人口均為歷史之最,自聽證會期間以來,已發生多起街頭抗議事件,甚至出現農民服藥自殺的悲劇。此外,近年來連續兩起因徵收提起的行政訴訟均獲勝訴,其不僅顯露航空城審查公益性與必要性的瑕疵外,開發商搭順風車以最低價格獲得土地所有權的行為,理應成為政府以外的被檢討對象。 根據《土徵條例》第39條第二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特殊情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進行農地重劃的地區,其重劃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這意味著區段徵收的土地領回抵價地的配比最低僅為40%。根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的規定:「評點計值以新臺幣12.1元為基數。該基數可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進行調整……。」然而,該計算方式與現實脫節,導致多數徵收戶的查估補償落差甚大,造成群眾的激憤。同時,去年政府公佈的安置住宅配售價格以A18-1/E棟為例,總面積30.71坪(室內坪數20.96坪)的售價約650萬元(每坪21萬元),若欲加購車位,總價則上看750萬元。對於原本一家多口住在寬敞透天的家庭來說,重新購回原有的居住空間已變得極為困難。而對於公寓或華夏的徵收戶而言,所承擔的重建負債更是沉重!如果選擇自行興建街廓(以30坪為一單位),在政府施工延誤的情況下,徵收戶則必須自行承擔逐年上漲的營建成本。因此,即使政府推出信貸優惠利率或追加補償,也無法消除自109年發動徵收以來,徵收戶被迫離開家鄉至今仍無法重建家園或入住安置住宅的殘酷現實。徵收戶所經歷的流離失所帶來的心理創傷與生活困境,衝擊的不只一代、二代甚至三代人的痛苦都難以撫平!統一企業於111年依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以117億元取得產專區H基地產權共25,522坪(約20萬元/坪)。隨後,該公司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桃園航空城大型物流中心的BOO(興建─營運─擁有)案,投資金額達235億元,並享有五年免除租稅的優惠。根據資料,園區規劃包括北區物流營運總部大樓暨國際會議中心、低溫物流中心、常溫物流中心等。行政大樓將設有企業商辦對外招租,而物流中心則將引進統一速達(宅配物流)、捷盟行銷(常溫物流)、統昶行銷(低溫物流)、大智通文化行銷(EC物流)、捷盛運輸(多溫層配送)、統一精工(物流車專用加油站)、統一超商(便利服務)等,預計將創造至少1000個就業機會。在睦鄰政策方面,營運後將回饋基地附近的蘆竹區(山腳里、坑口里、海湖里)與大園區(竹圍里、菓林里),每年提供10萬元的物資,其中5萬元將用於「誠聖宮」等在地信仰中心的祭典活動,另外5萬元則贊助里長辦公室等各項活動。區段徵收本質上是一項「公益性開發事業」。政府透過此手段取得人民的財產,再將其標售給私人企業。在產權過繼的過程中,仍夾帶徵收戶共同承擔開發事業的自償性質。統一企業在獲得徵收戶特別犧牲的產權後,又因促進地方發展而適用「促參法」,成功取得政府最多五年的營所稅免稅優惠。然而,廠區規劃多數為其自身的物流產業與商辦租賃事業,吾人實在難以理解在此之下「促參法」適用的正當性,卻只見官商聯手壓榨人民,對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與財產權的漠視,冷酷無情,討價還價,斤斤計較!更甚者,全國700件超商農地違建中,統一企業(7-11)的違建數量全台之首,桃園之冠!桃園市議員張肇良也因統一超商的違建關說而被羈押起訴。面對統一企業如此結構性的犯行,地方政府和民意代表卻仍不忍苛責,反而紛紛出席日前H基地的動土典禮,猶如生活在平行世界。殊不知,統一企業所帶給地方的究竟是促進繁榮還是助長關說文化,究竟是落實ESG中的環境保護還是對環境的破壞,究竟是符合資格取得五年的租稅優惠,還是另有其因?筆者不禁質問,企業在踐踏人民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的區徵土地而又肆意破壞制度,心安理得捫心自問外,是否真正成為名符其實的ESG企業標竿,也只能登層樓之峻,昭然若揭,仰天長歎!
  • 投書 桃園市公督盟陣線的困境與出路

    2024.08.18 | 17:35

    「桃園市公民監督聯盟陣線」或簡稱「公都盟」為108年市府註冊人民團體,發起人與成員多為航空城受災戶,設立宗旨以監督市政與航空城反迫遷為首要。108年成立迄今已舉辦多起陳抗遊行並揭露市內徵收建物補償評點瑕疵,而近期抗爭訂於本月23日其訴求仍以追求更優補償、土地正義、居住權益並直指行政機關罔顧徵收戶權益而讓人民淪為二等公民。別於其他倡議團體,公都盟自成立以來多以陳情、抗議之體制外訴求且在游吾和議員帶領下對於政治、行政究責仍顯乏力。由於關注市內各宗人權迫害聲援之侷限以及政治立場的影響已偏離、錯失作為全台最大迫遷案應有的監督角色與功能,因而淪為政治角力與宣傳工具,例如: 107年議員選舉期間,民代發起千人聯署活動爾後推動公都盟誕生;109年總統大選前發起千人抗議並徒步到總統府;112年總統大選期間發起共三場陳抗,其中桃園市府陳抗夾雜政治勢力拉扯下最終造成徵收戶愈加分裂。反觀外部倡議團體,如: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桃園在地聯盟等團體以聯合管道發聲並協助徵收戶救濟乃至上訴行政法院,其中機場園區以及附近地區土徵案告訴人分別在去年6月以及今年8月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判勝訴,另第三跑道環境評估以及都市計畫訴訟案正審理中。公都盟捍衛家園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對於民代滲入組織操作進而影響倡議品質與進程,其愚弄與傷害人民不言而喻。藉此,筆者呼籲公都盟追求公義之時應秉持初衷,針對民代自身失職、失能與人權迫害造成大園區民淪為二等公民之劣跡應予究責:一、遠雄自貿港違約不究責: 遠雄2003年取得政府BOT經營園區50年分三階段開發且開發期程嚴重落後,市府以商業仲裁為遠雄解套免除罰金!二、地評會組織法修正不究責: 鄭文燦上任行政院副院長後,去年五月內政部即修法將全國議員於縣市所屬地評會當然代表降為任務代表,導致人民徵收補償爭議缺少民代監督,增加人民救濟困難!三、沙崙產業園區: 民代施壓加速航空城開發之外卻又要求市府加速開發沙崙園區,其後衍生弊案高達一億餘元以及開園後出現仲介業者求售土地之違反園區標售規定!四、沙崙農業物流園區: 民代聯手市府推動農業冷鏈專區,四名徵收戶徵收補償行政救濟於今年四月遭市府地評會無情駁回!五、大園智慧科技園區: 民代無視基地內汙染數值多項超標,仍頻頻要求加速開發。該案涉及數百人土地權益、家園迫遷、廢校以及引進汙染產業!六、內海產業園區: 民代會晤都發局卻未要求局處招開國土繪製變更公聽會而將該區劃入城鄉2-3類(工業開發), 出賣鄉親不遺餘力! 此案涉及圖利數十億,土地徵收上百人!七、國二甲延伸台61線: 民代推動延伸高架緊鄰內海國小外牆,高架又緊鄰內海產業園區,迎合財團犧牲學童與居民!八、運博公司(SRF)違法審查: 市府包庇黑箱環評,民代不究責卻還頻頻為業者解套,無視民意,縱容業者,監督失職!九、政府允讓統一企業優惠租稅補貼: 統一於111年購得航空城產四專區H基地,今年獲經濟部核准以BOO開發減免5年營運租稅並允許在園區內增設商辦對外出租,粗估一年節稅與租賃收入達千萬! 政府優待財團遠勝徵收戶的重建施捨,冷血無情!十、公共工程監督、驗收不實: 民代風光出席許厝港溼地低炭轉運中心竣工驗收後,民眾發現工程瑕疵超過100處! 該工程預算3千餘萬其完工後與當初規劃功能不一,浪費公帑!以上十大罪狀僅是冰山一角,公都盟應嚴正看待、褪去色彩、回歸專業,否則抗爭只是興風作浪,曇花一現!大園航空城的開發造成千棟建物拆遷與萬人迫遷仍在於官員與民代缺乏務實與科學精神,務實建立於最適合(Logical)與最符合成本效益上Cost-Effective);科學則是建立於文獻的比較研究(Comparative Study)與數據分析(Data Analysis)。以澳洲西雪梨機場為例,機場航空城確址前聯邦政府與民間機構進行市場研究,選址共34處加以分析頁數達3,200頁,最後選址西雪梨郊區的百里溪(Badgerys Creek),一則是區域平衡,二則是較少的建物拆除與人民迫遷為最符合成本效益。2018年土建工程開始、2021年起興建航廈、側空與第一條跑道、2024年5月跑道完工並完成13座空橋架設,預計2026年啟用,第一階段基礎設施與地鐵也將一併到位!再回顧大園第三跑道選址僅限台15線與空軍基地之中拉扯,任何一處都是歷史悲劇的濫觴! 研究方法不僅與澳洲大相逕庭,選址邏輯南轅北轍,施政效率更是望塵莫及!最後,筆者認為公都盟為可受公評之社會公器,對社會形成一股重要責任,因此就個人觀點給予指教與建議無非是為了家鄉共同美好。然而,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同時,即便在角色困難還能一一究責上述市政問題而從善如流,識時務者方可為俊傑,共勉之! 
  • 投書 檢視桃園市府、民代對SRF的立場

    2024.07.22 | 11:45

    上個月經濟部駁回桃園市府對SRF業者進駐桃科的廢止處份後,地方研議對策將於8月7日北上總統府陳情並前往經濟部抗爭。此次陳抗為延續選前撤園訴求並以沿海藍營民代為首,預計號招千人來自大園、觀音、新屋以及楊梅區。自108年起中央政府為戮力能源轉型於109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以建構全台SRF產業鏈,桃園沿海估計已有6處SRF燃料棒製造廠,7處SRF發電廠,堪稱全台最密集區域(已取得入園資格、興辦事業核准業者)。其中,SRF製造商有大園氣電共生公司(大園廠)、正隆紙業、永豐餘紙業、大園沙崙桃園市MT示範中心、運博開發有限公司、清達環保企業公司。以SRF發電廠為大園氣電共生公司(大園、觀音廠)、正隆紙業、永豐餘紙業、可寧衛、立疆開發、台灣立方能源。上述除桃科三家業者(可寧衛、立疆開發、台灣立方能源)因入園程序瑕疵遭廢止入園、運博開發公司因環評疑慮尚未建廠外,其餘已完成設備建置且多數邁入商轉逐步穩定。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製程與運用主要分為: 一是以一般廢棄物或是事業廢棄物製成的燃料(棒),二是以燃料(棒)作為發熱或發電設備使用。前者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依「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訂定料源與製程管理等;後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審查與核發能源設備憑證,地方主管機關環保局與經發局則再依前述法令進行檢核設廠。然而,設廠過程必經漫長的選址、遊說與協商,如果未經地方政府、民代或是地方最高民意機關的市議會同意,當前沿海13處SRF廠區恐難以實現。以近期清達環保企業公司竣工為例,該廠109年於觀音工業區動土典禮上市府局處首長、黃世杰委員、藍綠以及無黨籍議員連袂出席。今年6月落成典禮上市議會議長邱奕勝偕同涂權吉、牛煦庭委員以及藍綠議員共同剪綵。該廠樓地板面積高達1.45公頃,引進芬蘭設備並由臺銀統籌聯貸22.58億資金挹注,投入資金與規模成為全國最大SRF燃料棒製造商。中央、地方政府與民代的一致立場為沿襲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於108年4月宣布啟動桃園淨零的市政願景並指出桃園的汽電共生廠每年約燃燒300萬噸生煤,如改以燃燒SRF或RDF(Refuse-Derived Fuels, 廢棄物衍生燃料),則能逐年達成減煤、減碳目標,預計2030年達減碳40%、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再回顧觀音桃科三家SRF進駐歷程,政府與民代的態度仍為關鍵。109年起經濟部進行桃科入園遊說,隨後市府以桃科土管要點第 10 項「其他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科技工業及相關配合服務設施」推薦入園。110年經發局長與議員於市議會釋疑相挺, 111年可寧衛、台灣立方能源取得建照許可。而張善政市長於111年12月25日上任迄112年3月SRF議題浮出媒檯面,乃至可寧衛與台灣立方能源分別於7月29日、8月26日招開設廠說明會,局處代表於公聽會上皆以「嚴格要求廠商控管碳排放量」闡明立場(支持興建)。礙於大選逼近,民意沸騰,藍營昔任議員涂權吉見風轉舵為贏得勝選以協同市府要求經濟部撤銷推薦信函並承諾選民「撤園」的訴求。112年11月2日經濟部發表聲明:「桃科用地與土管要點全權由地方自治,經濟部入園推薦函不具強制力與拘束力,市府依權責進行入園審查與決定。」翌年1月13日涂權吉當選,1月18日經濟部回函市府重申收回推薦信函,3月22日市府以入園程序不完備為由廢止專案入園,6月6日業者訴願成功,6月9日市府重申立場: 「將嚴格把關設置程序,捍衛市民健康。」7月9日市長下鄉座談對SRF議題仍以: 「比照環境部正在研擬的排放標準草案,用最嚴格的排放標準審查。」(趨於興建)桃園科技園區(含桃科一期、桃園環科)為桃園市府經發局於2003年全權開發並於2008年起標售的工業用地,廠商入園標準則依「桃科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管制要點」辦理。經濟部與經發局雖為行政垂直關係,但該園區開發為地方自治事項且依法制定土管要點為屬地方行政規則,又經濟部坦言介入不具法律效力的推薦信函更凸顯入園資格與核發建照的不正當性(市府不撤照)。於理於法,桃園市政府才是握有全權撤園、撤照的生殺大權! 然而據上脈絡,市府基於前朝既定的市政藍圖已騎虎難下而以拖待變的將撤園條件建立在業者訴願的結果之上,以卸責中央,再利用民氣掩蓋政見跳票的事實。即便未來市府透過行政訴訟與釋憲,業者在漫長司法攻防下仍持有建照直到完工,最終業者塵埃落定,人民訴求落空,而藍綠共謀的沿海SRF產業鏈也就水道渠成。綜觀桃科SRF發展歷程,承如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所言:「SRF 電廠沒有不好,而是區域不正義的問題,選址位置根本是欺負弱勢。」沿海空汙超載是事實,即便環境部為消彌爭議已擬啟動SRF體檢輔導並設立空汙標準以化解政策倉促上路的缺陷。盡管如此,沿海13處SRF廠區僅有運博開發公司受環評監督,其餘皆採全區環評(取得入園資格即免環評),如此草率的政策對於環境的衝擊已難彌補,對人民健康的傷害也難再挽回! 這不僅是行政違法、政策瑕疵可以究責,更是沿海百年以來最大的環境浩劫與歷史蒙羞!  嚴重的是在此爭議中發現,桃科三家SRF廠商持有占地將近14公頃卻是到2018年才轉手取得,園區開園至今已超過15年而區內建廠與規畫中(閒置)面積卻高達20公頃之多! 更甚,111年市府環評黑箱核准運博開發公司廠區設於國家級許厝港溼地旁的農地且將部分汙水放流濕地,排放有害氣體衝擊居民與濕地生態外,該案一但破例核發建照後沿海廣大良田也將之淪陷!最後,筆者認為藍營的政見承諾已跳票,號招人民上街只是博取同情、博取聲量的拖延之計。市府、民代將以自憐形象上演到2026年地方選舉,只要勝算在握就算是聯手中央自欺欺人的一場爛戲,欺騙選民又算什麼?
  • 投書 鄭文燦遭聲押,民代上演爆料與收割

    2024.07.08 | 09:11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入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擴大案」疑收受地主賄絡進行市地重劃,檢方於5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後裁定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其消息震驚政社會外,民代就此機會發表談話,甚至加碼爆料! 對此,筆者認為非但無濟於事,議會集體怠惰才是釀成弊案的主因!此次案址於「林口特定計畫區」之工五工業區(又稱華亞科技園區),該特定區為早期政府經報內政部於民國63年核定都計區(共18,619公頃),1994年南亞塑膠依據《都市計畫法》申請開發而成為台灣首宗民編乙種工業區,占地158公頃。近幾年為因應中央政策「亞洲矽谷計畫」,108年桃園市政府依法申請都計變更計畫,即「為配合工五工業區產能提升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根據公展內容,總計畫面積50.88公頃,私有土地占97.68%,其中58.25%為樂善寺持有,因此陳情與圖利華亞消息頻傳。據媒體報導,鄭文燦涉案關鍵在於原本市府欲採全區區段徵收開發,但其中9.5公頃以前台塑高幹楊兆麟為首之地主,透過廖俊松居中行賄市府換取「自辦市地重劃」,因此衍生一案兩式並行。地主辦理市地重劃待都計期程並完成土地編定後才能進行市地重劃,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而以區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則僅能領回抵價地最低不得少於40%! 雖然市地重劃需自行負擔公共設施,但相較之下獲利仍為可觀。然而,廖俊松究竟是誰? 107年2月內政部回函市政府有關該案知會經濟部備查後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中,公文副本增列「桃園市亞洲矽谷華亞科技園區廠商促進會」,該會創立於106年由廖俊松擔任里事長同時兼任華亞科技園區環境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此外,110年3月27日鄭文燦出席台塑汽車檢測E化記者會中,廖俊松以華亞重劃會管委會主委身分出席! 另查,廖俊松所屬鴻展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財力雄厚並以市鎮開發、土地買賣、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代辦為專營事項。綜上因素,廖俊松政通人和並精心佈局從中穿針引線成為該起弊案的關鍵角色!案發至今,雖然尚無揭露該擴大案面積中台塑集團持有部分土地,但是可以確信的是台塑相關人士以及所屬廠商促進會、重劃會、開發公司居中遊說並促成該開發案的關鍵所在。再回顧近期類似案件並涉及台塑利害關係,非大園「沙崙產業園區」與「內海產業園區」莫屬!  大園「沙崙產業園區」為106月 3月由內政部核准開發,計畫面積為 28.36 公頃。桃園市政府依《產創條例》遴選台塑集團旗下公司「亞塑開發(股)有限公司」為開發商,並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委託辦理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以及預算編列等業務。107年7月18日地政局委由亞塑公司對中油出售土地進行鑽探發現有廢棄物回填現象而選擇”不告知”,反而在預算中增列一筆廢棄物處理費達2,264萬2,500元,同時市政府亦未依委託合約內容切實監督開發商職責履行、未確實對開發商增列廢棄物處理預算作審查,直到108年5月28日買賣契約生效後進行整地發現地下埋有廢棄物並挖出共4594.03噸,導致市府額外支出清運費1億1,829萬8,976元! 隨後,市府對中油提出民事賠償告訴,112年判決市府敗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此外,大園「內海產業園區」為民國110年桃園市政府規劃設置的綠能產業園區,計畫面積共29.74公頃,預計114年取得開發許可並於118年設廠營運。基地內土地共315筆,其中8筆地號9,080坪(約3公頃)由「台塑開發(股)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取得,地上物204棟違建透天(158棟劃入園區46棟劃入國二甲)。根據資料,該連棟社區興建有30年之久,因涉及國有地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荒廢至今,在台塑取得產權後而促成了該開發案。該案仍遴選「亞塑開發(股)有限公司」作為開發商,其涉裁判兼球員問題外,根據今年3月30日舉辦徵收公聽會(公益性與必要性)官、商、民代一致力挺開發,同時經發局代表強調基地內158棟廢墟應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補償辦理!上述兩案無法就此推論業者利益輸送,但是依沙崙案民事判決內文以及政府對內海園區的一意孤行便能略知一二! 然而,弔詭的是該區民代對於亞塑開發公司在辦理兩案過程一是造成國庫重大損失,二是編列數十億廢墟違建補償卻是無動於衷的令人髮指!鄭文燦遭聲押後,民進黨議員禁聲,國民黨議員詹江村、黃敬平以及凌濤先後發表如報馬仔卻不見身為民代的擔當! 此案合併2種開發可謂明目張膽的違法,在鄭文燦任內八年卻沒有民代監督揭發! 再以大園沙崙、內海兩案來說,也未見議員發揮職權介入調查! 更令人費解的是,亞塑開發公司另取得「大園智慧科技園區」委託商外,近期招開的大園「沙崙智慧產業園區」可行性評估會議中,又擬委託亞塑開發公司擔任開發商! 而近日運博公司SRF設置農地上之爭議以及環評違法,仍舊沒有一位議員提出抗議! 而聲稱反對SRF的國民黨民代卻又連袂出席SRF燃料棒製造商達清環保企業公司的竣工剪綵! 桃園沿海已成SRF最密集之地,這早已是藍、綠的共識,只是民意激昂,歹戲拖棚而已!         最後,筆者認為土地弊案延燒至SRF的圖利勾結乃至犧牲沿海淪為國家SRF能源轉型陣地,十足反映了地方議會與民代惰於玩物失職、失能! 如未能懸崖勒馬,沿海生活不只堪慮,而是不再適合移居! 這樣的沿海發展將是萬劫不復永無止境的殘害鄉親、殘害鄉土!  
  • 投書 違章建築疏於管理的慘痛代價!

    2024.07.05 | 14:47

    二日晚間桃園市大園區一處發生倉儲火災事故,桃園市消防局出動34輛消防車、4輛救護車、93名消防員徹夜搶救15小時才將火勢撲滅,現場付之一炬,造成一人死亡。據媒體報導,火災發生地點位處大園區沿海路段,為電商倉儲物流,占地2000平方公尺,由於現場發現大量鋰電池、有機溶劑以及其他電器用品,疑為助長火勢而難以控制之原因。該電商倉儲設址於西濱二路616巷內之農牧用地上,於民國83年申請農舍許可設立門牌,核准農舍面積約291平方公尺,卻新增違建法面積1709平方公尺(517坪)。由於該違建為倉儲用途非屬經發局管制範圍,且用地未經申請變更使用下成管轄的模糊地帶以及公安之死角。惟能透過消防法規進行消防安檢規勸設置,或徑向建管處舉報拆除一途!依據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一款第11項載明: 倉儲建物為消防分類之乙類場所且須依其條款設置消防設施,例如: 第14條規定,樓地板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應設置滅火器;第15條,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應增設消防栓設備;第17條,樓地板面積大於700平方公尺且高度超過10公尺應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第19條,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器;第22條,依19條規定之警報系統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23條,各類場所應設置避難指引;第24條,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再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應受規範;第3條規定,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之容量在數十公斤至百公斤應受管制;第21條第二項,倉儲建物四周空地保留之限制規定;第四項,建物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受建物高度限制;第六項,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等;第八項,應設置防火門窗;第十三項,應充分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等。如倉儲內進行易燃液體之分裝作業等行為則又受同法其他條款約束。綜上規定,由於該建物屬違法建造亦非屬市府局處明確之業務管轄,消防單位因此無從取得檔案資料納入例行性安檢,而以轄區巡邏方式針對區內新增建物進行稽查。然而,許多業者為躲避查緝多以深鎖大門,或檢查人員因人力不足或是時間受限下,對違建建物安檢無法顧及或是根本無暇管理,而這就是當前台灣違建建物無法有效納管消防的黑洞!違章建築引起之事故造成社會成本損失難以估計。例如,2014年新屋保齡球館違建大火造成六名消防人員不幸殉職;2018年平鎮敬鵬大火也因廠房內違建阻隔避難空間以及未依法設置防火材質風管導致大火吞噬六名消防人員以及兩名移工; 今年五月警方在大園區中山南路破獲一棟全國最大笑氣鋼瓶分裝鐵皮工廠,市值超過8500萬;六月份蘆竹源福一街物流倉庫發生大火,其屬航空城機場園區徵收範圍內之違建鐵皮倉庫。違建火災發生造成生命財產損失之外,其建物本身更造成公共財支出外溢。以航空城徵收收為例,2016年徵收區域調查違建建物約1583戶(棟),至2018年3月27日內政部都委會通過都市計畫日期為分界點,乃至2020年與2021年分別發布土地與建物徵收公告,此期間(2016-2021)違章建物卻新增近千戶而造成合法建物之更優補償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如以平均一棟獲得500萬補償(含人口遷移費、生財器具之損失之平均),以2500戶違建(工廠、住家、農舍等)計算,其政府支出超過一百二十五億元! 相較新北市對於違建管理、拆除之鐵腕,以空拍建檔並明訂2001年後興建違建一律不補償! 除此之外,違建工廠因管制困難造成環境汙染! 此次違建倉庫大火鄰近國家級許厝港溼地僅150公尺! 違章工廠未依環境衛生管理下運作,對於濕地廢水排放、噪音、空氣汙染等均引起不可逆衝擊,而火災產生的危害物質對於保育動植物之棲息地更是致命的傷害!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20條規定: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其意旨地方政府與民代應依濕地明智利用之法源基礎規範濕地範圍外之區域開發限制與管制,而不至讓方便與圖利罔顧了環境之保護!不幸的是,桃園沿海放眼望去農地違建林立已成特有文化,政府公權力失能且民代監督乏力下,以私害公層出不窮,幾近麻木不仁! 再以當前官、商、民代共同推動的大園「內海產業園區」範圍內158棟違建廢墟為例,在未開發前市府就得編列數十億補償違拆除作業,這何嘗又不是航空城違建造成支出外溢的複製貼上嗎?  大園違建倉庫火災至今,沒有後續消息或是改善措施的談話,似乎就此結案? 面對市內超過3000棟受經發局列管之違建工廠而言只是程序辦理中,距離實質的環保、消防與職業安全監督仍是遙遠。而對於其他處於灰色地帶之違建建物粗估至少千棟皆是公安的不定時炸彈! 桃園沿海治理問題,大園首當其衝,航空城迫遷、違建浮濫、工業汙染、民代推動的沿海工業化,如今大園又得挑起台灣能源轉型SRF的重任,這樣缺少人本與環境治理的航空城實在難以想像,徒剩唏噓而已!  
  • 投書 桃園沿海已成全台SRF最密集之地

    2024.06.21 | 12:31

    上週經濟部駁回市府對觀音區SRF業者進駐桃科的行政處份,以及近日大園運博公司設廠爭議,桃園沿海氛圍猶如回到年初大選時的政治煙硝味。事實上,110年經濟部推薦觀音3家SRF進駐桃科以全區環評並非首例。109年大園氣電共生公司(大園、觀音廠)以及正隆紙業分別響應政府再生能源政策而免除環境評估。此外,SRF燃料棒製造廠有110年核准設置的大園沙崙桃園市MT示範中心以及111年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資格的運博開發有限公司。109年起,桃園沿海共核定SRF燃料棒製造廠4家(大園汽電共生大園廠、大園正隆紙業、桃園MIT示範中心、運博開發公司),SRF發電廠則有6家(大園汽電共生大園廠、觀音廠、大園正隆紙業、可寧衛、立疆開發、台灣立方能源)。由於台灣固體再生燃料(SRF)的技術運用處起步階段,在缺乏配套措施下政府又急於取代燃煤提供電力與熱能達到能源轉型,廠商如雨後春筍林立各縣市鄉間田野造成汙染四散。即便環境部聲稱將全面體檢輔導並設立空汙標準,但對於免環評的核准業者已難再約束,對已受汙染侵害的人民健康也難以彌補! 嚴重的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設廠目的,以行政違法、黑箱作業、封閉消息、暗度陳倉等手段,造成桃園沿海鄉親對SRF聞之色變、恐慌、憤怒無所不在!   桃園市大園、觀音區多家SRF設置爭議,首先是用地規範不一。當前SRF設置主要建於一般農業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與丁種建築用地上(工業用地)。桃園市MT示範中心以及運博公司生產製造SRF燃料棒以收購農地再向事業主管機關(環保局)申請興辦事業核准後變更用地(特目用地)。大園汽電共生(大園廠、觀音廠)、大園正隆紙業則以既有大園工業區以及觀音環科廠區之物理處理製程回收事業,109年為響應政府政策而導入SRF製程。可寧衛、立疆開發、台灣立方能源則是110年由經濟部推薦取得桃科入園資格。其二,SRF燃料棒製廠申請興辦事業事由不一。110年桃園市MT示範中心向環保局申請興辦事業內容中以一般廢棄物清除回收處理設施使用奉准設立。同樣申請SRF燃料棒製廠的運博公司,則是以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為核准事由。其三,環評不一。SRF發電廠如大園汽電共生大園廠、觀音廠、大園正隆紙業、可寧衛、立疆開發、台灣立方能源因已入園或推薦入園,一律採全區環評(取得入園資格即免環評)。SRF燃料棒製廠,桃園市MT示範中心未經環評核准設立,運博公司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項第 6 款之規定,焚化、掩埋、堆肥或再利用以外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上述SRF設置矛盾外,還疑涉違法。例如,桃園市MT示範中心申請興辦事業事由乃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4項規定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回收業可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按運博公司環評法令依據,桃園市MT示範中心卻能免除環評而又疑未依核定類別擅自進行拆解(破碎、製造、生產、販售)。再以運博公司環評理由,受推薦入園或已入園SRF業者無一不符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項第 6 款之規定。換句話說,全數SRF業者應當依法進行環評! 即便採全區環評也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對環境影響不利者、產能規模改變、製程變更、新設廠區、亦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運博公司為沿海SRF業者中唯一接受環評審查的燃料棒製造商,而以燃料棒燃燒發電釋放更多有害人體氣體之電廠卻全數免除環評程序。縱使運博公司環評過程行政違法,但至少留下不少數環評資料供民眾查閱。相對於其他未經環評的廠商,除網路幾篇新聞報導外,主管機關環保局對於業者的申請資料一律不對外公開! 例如興辦事業內容、回收項目、SRF產歷、廠區配置、處理規模、廢棄物儲坑、年廢棄物排放量預估等重要數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開宗明義: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同法第4條第二款: 「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8條: 「開發行為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危害性化學物質者,開發單位應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納入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由此可見,環境影響評估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桃園市沿海工業產值名列前茅,航空服務業產值貢獻全國第一,如今卻要負起能源轉型的重擔。對於數十年來深受環境空氣汙染的鄉親來說,無非是雪上加霜! 嚴重的是,沿海當前至少有50處特目用地以及廣大的良田,未來都將成為SRF業者覬覦收購的對像,以廢止或是變更方式設立燃料棒製造廠。至時,沿海即便擁有國家級許厝港溼地以及海線美麗沙丘的點綴,終究不敵錯誤政策所帶來的環境災難!最後,筆者認為民主政治是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既然觀音與大園SRF審查違法明確,民代就應當勇於履行職權要求行政機關負起行政,甚至政治責任! 桃園沿海發展SRF產業鏈雛形已成,如不再嚴格把關監督行政,那麼大園、觀音的史上最黑暗的日子終將影響子孫百年,不可不甚!   
  • 投書 雪梨機場的選址邏輯與行政效率

    2024.06.11 | 14:28

    澳洲西雪梨機場自2014年確認選址於新南威爾斯州西雪梨利物浦市的百里溪(Badgerys Creek),興建工程主要區分為二: 主體航廈、跑道以及機場航空城。第一階段機場航廈與跑道於2018年動工,確定2026年底啟用,可容納旅客人數1千萬人次;第二階段(第二跑道與航廈)預計於2050年前啟用,總旅客容量達8千萬人次。航空城以圍繞機場的行政區域(Western Parkland City),計畫啟動於2022年,共分三階段推動,推估2036年人口可達150萬人,新增18萬戶住宅,創造20萬個工作機會。雪梨第二座國際機場選址可回朔1940年代。澳洲政府為了取代1911年啟用位於東岸海灣的金斯福德·史密斯機場(Kingsford Smith Airport),或稱雪梨機場,其因地理位置受限以及附近都市發展,顧及高成本土地取得與建物拆除,遲至1964年澳洲政府提出新址位於雪梨機場南方另一個海灣的Towra Point。同時,澳洲國家計畫當局(State Planning Authority, SPA)提出可行性位址於西雪梨百里溪(Badgerys Creek)。1969年澳洲自由黨總理格雷排除Towra Point,1970年成立跨政府組織催生新機場建設(MANS)。1982年工黨總理霍克上任選址百里溪(Badgerys Creek)。但,由於當時雪梨機場正於增建第三跑道,因此新建計畫停擺。1996年自由黨總里霍德華上任曾選址於沃西斯(Holsworthy),1999年則轉為百里溪(Badgerys Creek)。在多年選址不確定下,雪梨機場又因奧運整建升級,多數人對新建機場已不抱期待,替代方案紛出籠,如: 將既有國內機場(Bankstown Airport)擴充使用、新建百里溪(Badgerys Creek)普通航線機場(General Aviation)、興建東岸快速鐵路(HSR)連接墨爾本、坎培拉、雪梨、布里斯本。2003年,澳洲政府宣布新州不再興建第二國際機場。2004年聯邦政府與國會重新評估並選址於威爾溪(Well's Cree)。2007年工黨總里陸克文上任,將評估選址位置延伸至Southern Highlands(南方高地)、Newcastle(新堡市)等其他內陸地區。2009年,坎培拉機場提出方案,其認為坎培拉機場可作為雪梨機場的延伸,以興建高速鐵路(HSR)連結兩大城市僅要50分鐘,整體花費相較經濟,介於80-100億澳幣。2012年聯邦政府與新州政府以及民間團體聯合進行新機場研究,報告內容共3,200頁,選址地點約有34處,其中百里溪(Badgerys Creek)為最合適且最具成本效益(Logical & Cost-Effective)。然而,時任交通部長艾巴斯尼(現任總理)卻屬意位於雪梨西南方的Wilton(威爾頓),新州州長奧菲瑞則支持<坎培拉機場方案>。研究進一步指出,雪梨機場容納將於2027年不敷使用,旅客人次將於2035年達8千萬人次,2060年達1.6億人次。因此,新建機場之迫切性,南方高地、新堡市、坎培拉延伸皆較不具可行性(Feasible)。2013年建築規劃師梅爾提出報告,認為選址於百里溪(BadgerysCreek),其受噪音影響僅2913戶(ANEF 20),且政府已持有17,000公頃用地(機場基地面積1,780公頃),多數重劃為就業地區(Employment Area),對區域衝擊較小,該腹地最有可能在十年內實現第二座機場。綜合經濟因素,西雪梨聯合委員會(WSROC)轉由支持立場,同年十月上任的自由黨財政大臣霍基(Joe Hockey)提出該計畫將為雪梨帶來新經濟,即便遭新州政府反對。2014年,澳航、捷星等航空陸續表態支持,澳洲雪梨晨報則發布民調,高達72%民意支持度。同年四月,澳洲政府正式宣布百里溪(Badgerys Creek)將興建雪梨第二國際機場。2017年編列53億澳幣(第一個10年預算)並成立西雪梨機場公司(WSA CO)協助機場興建。2018年土建工程開始、2019年機場命名為Nancy-Bird Walton Airport、2020年第一架輕航機成功降落、2021年起興建航廈、側空與跑道、2024年1月3.7公里跑道完工、5月完成13座空橋架設。此外,為提倡社區參與,2019年成立西雪梨機場體驗中心(WSI-EC),參訪人數超過6萬人次。其他文教結合有: 施工參訪、實習機會、招募活動、原民教育、Youtuber造訪等宣傳活動。根據澳洲國家環境規劃政策(SEPP),西雪梨航空城規劃面積共9,974公頃,功能分區有農經發展、機場商業、生態休閒、混合住商,分布於5個重劃行政區並以三階段推動: 農經企業區、航空城市中心、百里奚行政區、北方門戶區、威瑪南溪區。對外主要聯絡道路有基礎幹道、巴士廊道、高速公路(M12)、地鐵站延伸(南北、西南線)等。2026年機場啟用,第一階段基礎設施與地鐵將一併到位,澳洲正式進入大西雪梨發展時代。西雪梨機場選址歷程,主要建立在最合適且最具成本效益上(Logical & Cost-Effective)。當前雪梨機場於2027年運載量不敷使用下,唯有百里溪(Badgerys Creek)最有機會能在10年內完成另一座機場外,關鍵仍在於政府在此已取得大量土地,且地域空曠、住戶較少、土地重劃快、少量建物拆除、平衡發展等。即便一度討論興建東岸高鐵以坎培拉作為雪梨機場延伸,仍舊作罷。由此可見,澳洲政府在擬定公共工程仍非常理性務實,注重資源運用與計畫推動成效,因此能在8年之內完成並啟用新機場、航空城、地鐵與高速公路建置,施政效率幾近100%!反觀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未加善用已建置的高鐵作平衡發展,反而執意於人口密集的住宅區施作航空城,除了迫遷2萬人外,還仍拆除近一萬棟建物。根據當前進度,第三航廈預計2027年啟用,第三跑道徵收戶搬遷大限於2026年底,第一階段工程進度僅3%,完工將於2030年之後! 台灣機場選址徵收與西雪梨機場興建時間相去不遠,但選址邏輯南轅北轍,行政效率望塵莫及,足足驗證了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呀!
  • 投書 桃園市政府違反審查SRF3+1

    2024.05.06 | 08:10

    「運博開發有限公司」於上周五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市民活動中心舉辦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該次辦理說明會係依據桃園市政府於111年12月19日環評審查會議之結論並依《環評法》第7條第3項無須進行第二次環評且經核准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108年起中央政府為有效利用垃圾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 SRF)」取代燃煤提供電力與熱能,並於109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全力輔導建構SRF產業鏈。其中包刮已被取消桃科入園資格的三家SRF電廠(台灣立方、可寧衛能源、立疆開發),以及SRF製造廠的「運博開發有限公司資源再生中心。」根據資料,運博公司開發基地為1.76公頃,處理廢棄物規模為25萬噸/年,主要收受事業廢棄物有廢塑膠、廢橡膠、廢纖維、廢木材、廢紙、垃圾等。由於該基地設置緊臨大園區許厝港溼地界線且處二級環境敏感地帶,其空氣與水質汙染等已多項超標以及營運後將排放大量有害人體氣體,因此造成當地里民強烈反對。會議當天,開發商代表2人,北港里長暨里民100餘人,出席民代有涂權吉委員服務處代表、徐其萬議員、游吾和議員。受邀市府等18個局處與行政單位全數缺席! 里長與里民依簡報內容對該開發商提出質疑、論述展現十足的決心、勇氣與堅定! 筆者就該案申辦過程重新檢視自始瑕疵與違法之處。運博公司申請設置之事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興辦事業主管機關為桃園市環保局。地政局則依主管單位核准之興辦事業之地號進行用地變更。《環評法》第5條第2項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之認定進行環境評估。」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開發商於作成環評書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議。」再依據《環評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環評書初稿後30日內,應會同相關單位、學者、同體與居民進行現場勘查並舉行公聽會,並於30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據上規定,運博公司作成環評書檢呈環保局之日期為110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聽會則辦於110年8月9日。此後歷經2次環評書審查意見回饋以及2次環評書效正審查。環保局於111年2月7日收到廠商完整環評書初稿後,於4月22日辦理現地會勘,公聽會則舉行於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111年6月17日、10月25日進入實質環評初審階段,並於111年12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111年第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翌年2月16日運博公司檢送大園區北港里潮音段138地號等十筆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一案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書件。112年5月1日市政府公告運博公司通過環評審查。在環評書效正與初審過程中,環評委員與各局處審查意見擷取如下: 111年4月22日會勘紀錄中,經發局爰《工輔法》第3條、第9條,認定固體再生燃料SRF為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應設立於工業用地上;郭承泉委員提及基地十筆地號應依法辦理變更;地政局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座落於基地共十筆地號應一併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符規定。另,111年6月17日環評進入實質書初審第一次修訂本審查意見中,林鎮揚委員與經發局再次提問有關設施設置應依法登記工廠並設立於工業用地上;簡連貴委員要求與當地居民溝通、資訊公開;陳映竹委員提問,民眾陳抗後處理之措施;郭承泉委員再次提及有關地號變更疑慮;經發局則再次質疑該事業設置於特目用地上之適法性並要求說明;環保局認為該廢棄處理設施設於農地有必要性之疑慮;北港里辦公處(列席旁聽)則指控,第二次說明會(111年4月22日)舉辦在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且未有北港里民簽到,而發言中的兩位名眾疑非北港里民有偽造之嫌。 111年10月25日環評初審第二次修訂審查意見,謝培芬委員認為開發商對於濕地生態資料調查不及格,同時警告廢水造成出海口汙染應慎重! 地政局再次爰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用地變更以符規定;環保局要求廠商承諾並說明收受市內一般廢棄物之處理量與處理費計價。此次審查會議結論中指出,廠商承諾收受桃園市廢棄物達 60%,處理量 25 萬噸/年,同時建議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111年12月19日進行桃園市政府111年第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結論中說明,本案經採措施對於居民健康或安全、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影響! 在承諾專章中指出,運博公司承諾收受市內廢棄物60%,一般廢棄物7.5萬噸/年(30%)。此外,其他委員仍對該次審查內容提出下列意見: 林鎮洋委員要求補充111年7月辦理民調結果73.33%同意之問卷信度與效度;謝培芬委員要求補充許厝港溼地之影響報告;袁秀慧委員要求提出多項環境補充說明如原料是否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異味可能包含之成份等;海岸工程處爰《濕地保育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投放或傾倒化學物品或廢水。綜上述,筆者認為本案在111年10月25日環評審查內容中,疑上層指導要求廠商承諾條件擬作為該案核准並免除二次環評之關鍵。除此之外,本案於審理程序涉諸多違法如下:一、違反《工輔法》第3條、第9條規定。依據[環署空字第0940092977號函]解釋,該申辦事業乃屬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應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之程序辦理設置許可證。在111年7月5日環評第一次小組初審意見回覆中,運博公司坦承SRF處理設施僅能設於環保用地(工業用地),並承諾後續辦理地目變更。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即便運博公司於111年7月26日再回覆審查意見中以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無需申請工廠登記。但,依申請興辦事業設置之潮音段140地號(唯一臨路地號編訂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未依法變更特目用地,仍是違法。三、違反《環評法》第12條。環保局收到廠商環評書件初稿日期為111年2月7日,辦理會勘則在111年4月22日,違反30日內辦理之規定。四、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6條。環保局於111年4月22日辦理會勘後之公聽會應在北港里,卻舉行於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且未在30日內作成紀錄公布於網站。五、違反《環境法》第20條。運博公司多次提及基地選址理由為該農地均無耕作史且臨海岸線不適宜耕作、111年7月間辦理民意調查且應委員要求卻無法提出問卷統計之信度與效度、113年5月3日辦理環評結果說明會中之簡報結語章節強調該設施僅是資源回收等語,已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之刑事罪嫌!更甚者,本案如破例設廠其桃園沿岸超過100處特目用地或經農地變更者,SRF工廠將如雨後春筍般的林立! 往後大園沿海環境汙染以及人民的生活品質將受嚴重衝擊,難以想像!最後,筆者認為桃園市府、環評委員、環保局、該案經手人或承辦人違法明確。如未能及時懸崖勒馬,其下場將如同觀音SRF一樣,至時已難逃行政訴訟、行政懲戒甚至貪污罪嫌之起訴! 
  • 投書 桃園市大園沙崙園區的72變!

    2024.04.19 | 14:24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0年著手推動大園沙崙產業園區並於民國106年3月7日由內政部核准開發,計畫面積為28.36公頃,產業用地17.02公頃。全區引進倉儲物流業(H53)並預計引進從業人員約1000人: 行政人員183人、司機人員727人、裝卸貨物人員90人。產業用地以先租後售方式進行。107年市府進行土地協議價購並於108年11月進入開發程序。民國110年9月標售產業用地,111年4月全區開發完成,同年11月進行第一次土地點交。112年2月委託開發商「亞朔開發股份公司」出售剩餘用地並於7月全部售罄。該園區於109年起迄112年送審內政部核定計畫歷經三次變更:  第一次:109年變更事項為增加面積至28.44公頃;第二次: 111年8月主要變更事項為新增附屬設施不得放置危險與可燃性物品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廠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辦法等;第三次: 112年9月主要變更事項為: (1)新增倉儲物流加工所需之廠房與作業廠區,及其附屬設施必要之使用;(2)將原廠房用地租售規定之80%產業用地先租後售,20%為出租、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開發方式變更為: 採先租後售或採出租、標租、設定地上權之開發方式。筆者上個月行經園區未見廠商施工跡象,反被園區入口斗大的仲介商布條出售土地600-13000坪之廣告震攝! 其出售行為已違反府地價字第1100218420號之公告事項第七點以及110年9月公佈<沙崙園區廠房用地標售手冊>規定:「....標售之廠房用地採先租後售辦理,得標人須先租用土地,並於 3 年內完成建廠(建蔽率至少 30%)及取得使用執照後,經本府認定依規使用方能取得產權.....。」 根據106年內政部核准計畫之開發必要性說明中指出,有意願進駐園區廠商計有37家,所需面積超過100公頃! 然而,在110年9月~111年11月標售四次僅脫標四筆土地6.73公頃。剩餘坵塊(10.29公頃)委由亞朔以"出售"辦理規劃並於112年2月22日公告(112亞朔SL字第42號)分兩梯次申購且於7月土地全數售磬陸續完成點交。園區最早土四筆地點交至今快2年,距離租售規定的3年內要完成建廠僅剩1年之久。而亞朔後來辦理出售之坵塊如是仲介商廣告出售之中的一處,其涉違反府地價字第1100218420號不言而喻! 此外,內政部核定計畫書內容,該園區僅供一般與冷凍倉儲物流業進駐。計劃書中多篇幅探討園區開園後車流通問題,而未評估加工區設置後汙染防治措施,環境影響評估更未納入生產線議題! 市府於112年9月申請計畫變更之新增廠房作業區,其根本變相引進加工製造業! 雖聲稱物流作業所需允設加工產線,但,舉凡涉及牲畜牛、雞、豬、鴨等冷凍加工包裝,亦或其他符合政府規定低汙染化學加工製品等,都不免造成環境衝擊!  另新聞紕漏,108年期間市政府向中油購得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之35筆土地,並於108年5月28日簽立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案協議價購契約書(協議價購金額為4億5,970萬1,800元,另有加發獎勵金2,358萬8,000元,共計4億8,328萬9,800元)。109年市府進行整地時發現欲作為該園區汙水處理廠之地號(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424-3、000-0000、2655-1、2656、2657、2658、2669、2670、2671及2672地號之土地)埋有廢棄物並挖出共4594.03噸,導致市府額外支出清運費1億1,829萬8,976元。同年9月,市府告知中油會勘後交由開發商亞朔公司於109年12月28日至110年1月27日間進行清運。隨後,市府對中油提出民事賠償之告訴,112年判決結果原告敗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判文中指出,市府係依<產創條例>第37條第三項規定委託開發商「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該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亞朔雖於107年7月18日委外廠商進行地下鑽探發現有廢棄物回填現象而選擇”不告知”,反而在預算中增列一筆廢棄物處理費達2,264萬2,500元。亞朔隱瞞鑽探報告實情,而市政府亦未依委託合約內容切實監督開發商職責履行、未確實對開發商增列廢棄物處理預算作審查,直到108年5月28日雙方買賣契約生效後已難成返還價金之理由。綜上述,沙崙產業園區的開發從取得土地的糾紛至土地標售乃至點交後未有設廠以及投資客從中介入等暴露了該案弊端至少有三處: 其一,經發局任意新增該園區之加工區與標售土地時設定租售規定與實際使用牴觸原計畫內容;其次, 市府辦理四次標售脫標面積只有6.73公頃,而亞朔公司辦理兩次出售卻能脫標面積10.29公頃,交易對象與仲介商廣告關係即能臆測! 其三,106年內政部核定計畫之園區開發總成本概估表中未有"廢棄物處理費" 之項目。因此,該案經手人或承辦人放任開發商擅自增列預算於興訟中有無串供之餘已難逃行政懲戒甚至貪污罪嫌之質疑! 弔詭的是,如此重大弊端的開發案卻未見地方議員予以究責! 然而,再回顧筆者撰文有關亞朔公司受託開發內海產業園區一案,即可看出端倪而大膽推斷沙崙產業園區的開發以及土地買賣糾紛並非單純,而是民代、官、商勾結,利益共生下的一場炒地皮而已!
  • 投書 從桃園航空城、SRF與東鋼擴廠審視地方自治問題

    2024.04.07 | 03:02

    航空城自109年徵收公告以來已造成兩萬餘人迫遷且尚待家園重建。喧騰一時的SRF廠商終於在桃園市政府選後政策兌現並宣佈廢止三家入園許可。 此外,台61線的東和鋼鐵長年收購土地擴建廠區已臨界忠孝路(桃35線),其距離樹林國小僅數百公尺之遠,讓原本國小師生與樹林新村居民飽受觀音工業區環面汙染夾擊,未來西側失守後的環境影響無非是雪上加霜! 市政問題層出不窮,筆者就以地方監督與行政權責失衡探討其因。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凍省」後頒布「地方地治法」,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效力位階,於「垂直權力分立」的政府組織改造下確立了台灣地方自治的里程碑。地方自治團體掌理地方自治事項,而自治事項或是地方法規體系主要來自地方立法機關(縣市議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前者掌理自律規則、自治條例;後者掌理自治規則、委辦規則。2016年釋憲字第738號解釋,在不抵觸憲法與法律之當中央與地方立法競合時,而於「公益」優先原則(priority principle)下,地方法制優先適用(useful priority)。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議會以及行政機關之自治權限與權責遠超過省自治時期,同時也充分實踐了地方自權之條件與保障。航空城徵收需地機關有二,一是民航局,二是市政府。民航局所需用地委由地方政府併同都市計畫法之國家重大建設推動都市計畫變更。無論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徵收用地都得經過漫長時間的可行性評估、聽證以及環評乃至最後內政部審查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中央擬定行政計畫後委由地方政府與民意機關的推行而以實現。例如: 中央核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由桃園市政府籌組推動小組評估劃設範圍且取得民代的支持而順利辦理公展、聽證與徵收。因此,地方政府能否順利推行計畫取決於民意代表的問政專業與態度進而影響計畫施行後的品質與效率。同樣,由中央主導的SRF事件如不在市府的支持或是地方民代的隱瞞下也不至於取得入園資格與建廠而導致面臨數十億求償金的問題。此外,今年初東和鋼鐵公司於觀音報編工業區申請擴增產能計畫中增設兩處廠房並擴大編定面積至27.81公頃(民國97年原核定27.33公頃,水利用地佔0.25公頃,國土保安用地佔4.53公頃作為綠地,國土保安用地2.58公頃作為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另,東鋼公司於108年1月依《產創條例》取得市府經發局同意開發〈東鋼觀音產業園區〉並依同法第43條(園區劃設涉及國有地)於109年9月取得國產署保障段1157地號等數筆國有地同意讓售書。同年12月,檢陳經發局取得核准面積共9.02公頃之開發許可。111年3月16日東鋼正式取得國產署保障段1157地號等41筆國有地共4310.24坪(交易金額4億2千3百89萬/9.8萬/坪)。東鋼公司兩處園區位址臨台61線。一處於97年取得開發許可,估計7.36公頃(佔開發面積26.93%)來自國有地之水利以及國土保安等用地。另一處為108年《工輔法》施行之對象(非工業用地設立工廠生產製造),遂而選擇一勞永逸之園區設立一途。該址國有地面積有1.4249公頃(佔開發面積15.80%)。東鋼公司順利取得超過8.78公頃國有地而獲准共36.83公頃的工業用地,如果不在市府與民代的支持下應該難以設立或是設立面積與國有地佔比不至牽制於早已過時的《產創條例》。綜觀上述,如果地方市議員如能落實監督之責,那麼航空城重建計畫也不至延宕或是欠缺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亦或因違建補償失控導致財政失衡而犧牲合法建屋應有的補償。如果市議員如能落實扮演制衡的角色,那麼不具法律效力的推薦信函也不致凌駕桃科土管條例而讓SRF廠商取得入園資格。如果市議員如能站在公益的立場審視企業取得開發許可的正當性,那麼原本綠意盎然的國有地也不致被蠶食鯨吞而犧牲了樹林國小! 民主政治可貴在於責任政治! 事務官員行政違法必須負起行政責任,民代與政務官員決策失誤必須負起政治責任。如果行政錯誤造成國家損失而不究責,那麼就是有權無責。 如果民代不對行政錯誤究責,那麼,權力制衡就相形失色。航空城的迫遷、SRF的國賠、桃園市內各宗土地不正義的開發即便在釋憲字第738號闡明公益優先原則,至今仍不見全體市議員有具體作為,這就是台灣政治問題的濫觴,怎不令人唏噓!  
  • 投書 大園「內海產業園區」開發的美麗與憂愁

    2024.04.02 | 13:06

    日前桃園市經發局偕同受託開發單位亞朔開發公司辦理「大園內海產業園區開發計畫案」興辦事業計畫第一次公聽會。 該計畫案為民國110年桃園市政府為因應市內產業用地供需失衡而推動並規劃設置綠能產業園區以串聯 大園、蘆竹、觀音等產業園區,以建構完整的綠能產業廊帶。園區計畫面積共29.74公頃,產業面積占18.6公頃,預計114年取得開發許可並於118年設廠營運。本次公聽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施行細則第10、11條辦理公聽會至少辦理兩場。辦理目的由需地機關(桃園市政府)依法說明該計畫案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在本案送由內政部區委會核准開發時一併檢送公聽會會議記錄審查。鑒於此次辦理公聽會是該案未來取得開發權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該計劃案諸多瑕疵實有必要說明如下: 首先,該計劃案劃定範圍於桃園市大園區內海墘段6-1地號等315筆,其中3筆地號(6,504坪)由「台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取得,地上建物約147棟違建透天厝(147筆門牌)。據資料,總棟數為204棟(147棟劃入園區/57棟劃入國二甲延伸台61高架),興建有30年之久,因涉及國有地而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荒廢至今。在台朔取得所有權之後陸續有開發之構想而也促成了內海產業園區計畫的因素之一。根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一旦園區確定開發其需地機關就得依法補償所有權人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 如以民國114年公告徵收且按航空城查估標準計算,一棟RC加強磚造40坪建物將獲得至少近300萬拆遷補償費以及150萬自拆獎勵金。每一棟如設籍一人計算,一棟又多獲取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般遷救助金約100萬。換句話說,市政府補償建物所有權人一棟40坪RC磚造之透天至少550萬元! 台朔開發公司於園區內持有共147棟,其補償金至少8億8百50萬元! 除此之外,市政府需另編列預算至少10億處置147棟廢棄物處理費! 其二,經發局未確實盤點市內沿海園區土地利用情形。據估計,桃科一期開發20年閒置用地仍有25公頃(含SRF三家廠商撤出後釋出14公頃);桃科二期預計明年完成整地其產業面積有34公頃;109年政府公告徵收之航空城(一期)徵收案已規劃乙種工業區35公頃、零星工業區20公頃、自由貿易港專區108公頃、產業專區(四種)共429公頃;鄰近大園五塊厝之中壢工業區擴大一、二期產業園區規劃1067公頃。另外,大園沙崙產業園區於111年完工,112年第一季17公頃產專用地售罄至今(113年3月勘查)園區不但沒有建廠動靜,卻見仲介拉起布條銷售土地600-13000坪之廣告。不但與行政計畫目標脫離外(原計畫40家廠商願意投資需求面積100公頃),經發局放任廠商或投資客違反園區廠房用地標售之規定歷歷在目。同樣手法用以推動內海產業園區。興辦事業計畫聲稱有90家願意進駐廠商,總需求面積有62公頃! 殊不知開園之後又是另個沙崙園區只見出售不建廠的欺騙善良老百姓! 再來,內海產業園區於今年1月17日環評紀錄中指出該處已列市內空氣污染三級防制區、航空噪音防制區之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 水污染管制區等環境敏感區。數據指出,該處水質氨氮(NH3-N)與銅(Cu)濃度超過水體分類水質標準。在空氣品質上,人體疾病誘發因子之一的氮氧化物(NOx)以及發揮性有機物質(VOCs)均已超標! 當地原本已受大園工業區汙染的環境如再開發另一個園區以及國二甲延伸台61通車後,首當其衝的便是內海國小孩童及其居民的環境教育權的侵害! 空汙、水質、以及噪音、震動一併而來,可謂雪上加霜! 公聽會上經發局代表與開發商能言善道,只能殷殷期盼民代們能秉持公益正視該案。豈料,根本請鬼拿藥單! 本區議員游吾和說道,考量農食問題,該區域已受汙染應該順理成章的開闢工業區,否則種植的農糧吃的也不安全! 徐其萬議員則說,園區的需求是因為違法工廠太多因此開闢園區輔導入園! 區域立委涂權吉則對農民喊話,只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決定開發與否! 區議員倒果為因的邏輯不敢領教,而新上任的涂委員顯然也對區委會於審理計畫之倫理與內容的認識乏善可陳! 整場公聽會不見民代對台朔集團數億補償金持反對意見,不見民代對於侵害學童、居民的健康權益發聲一語, 不見民代對當前開闢園區土地利用提出檢討! 可謂讓人痛心疾首! 本開發案單位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受託開發商為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該案又涉及土地持有人台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市府與台朔集團於辦理該案不但沒有利益迴避,同時又悖離開發審查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規定! 因此,筆者呼籲官、商、民代在推動地方建設之時,是否以民為重、以蒼生為念才是明德、親民、至善之治國基本。 
  • 投書 從航空城徵收補償看地方治理的失控

    2023.11.24 | 14:38

    航空城徵收自民國102年內政部區委會通過新訂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且歷經多年區徵與都市計畫辦理程序,109年6月內政部核定航空城土地區段徵收計畫,桃園市政府隨後發布土地徵收公告。翌年,內政部與市府分別另核定執行建築改良物拆遷處分而進入實質的開發程序。然而,徵收戶自今年7月參與政府舉辦的安置住宅配售說明會後於9月16日、10月13日、以及10月31日分別在大園區竹圍里、行政院、桃園市政府進行陳抗。在徵收戶眾多訴求中也是被控訴違法濫權的查估重建單價計算瑕疵最為爭議。筆者就以自治法規有關建物重建價格中的評點計值探討爭議緣由。      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拆遷合法建築物,應發給補償費。」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2條:「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第3條:「...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航空成徵收戶建物拆遷重建價格適用109年市府每年依法調整公告之評點計值12.2元。綜上述,重建價格=補償面積X重建單價(=建物總評點數X評點計值)。假設一棟一層透天RC磚造建物面積132m2(約40坪),查估總評點1700點,所得補償計算為:132X1700X12.2=2,737,680元。再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徵收戶於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者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徵收戶拆遷總補償金為4,106,520元。查估評點數依據建物結構與裝潢材質而異,坪數大小亦決定補償金多寡。因此,「評點計值」為徵收戶爭取認定能否重建家園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比對桃園市政府自民國100~110年調整評點計值之公式運用與引用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發現,市府於十年期間採用至少5種計算方式且自105~108年間以回朔兩年物價總指數計算當年物價漲幅不但無法反映當年應有的重建補償之外更不是法令所意旨。另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民國100年徵收原告之建物徵收以市府公告評點單價8.4元疑為低估。經訴訟調查該計值數為91年訂定之基準至100年均未依營建物價變動而調整,且在參照其他縣市調整與其他情事審酌下最終判原告勝訴。桃園市政府也為該判決重新調整評點計值,分別在104年第7次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該案判決提出審議;105 年第 3 次會議中決議將100年公告評點計值調升至12.9元並以差額補償徵收戶。然而,在桃園市升格直轄市後於105年頒布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核定評點單價卻是以10.1元為基數以致日後累計調升的評點計值與其他縣市懸殊愈大。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欲安撫民意遂於108年4月8日研商「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修訂事宜。當天會議決議草案比照新北市評點單價14.8元作為桃園市107年當年評點基數。然而,市府卻先於108年4月3日第211次市政會議中暗度陳倉將議案擱置,顯然愚弄108年4月8日參與會議之民代與徵收戶的請求。最後,桃園市政府在108年6月12日第221次市政會議中拍板定案維持107年10.1元調升至108年12.1元並節錄於市政府公報108年度第21期第8頁。      再引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4號判決內容:「上訴人因106年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建築改良物補償價格偏低提出異議。桃園市政府公告該建物徵收於106年11月9日且採105年市府公告評點計值10.1元計算。106年評點單價計算如式:105年評點單價×〈1+(105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4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4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即10.1×〈1+(97.79-99.27)÷99.27〉=9.9元。計算上開合法建物重建價格,於法尚無違誤;被上訴人訂定發布之建物拆遷補償標準,核屬地方自治規則,未違反法律及中央機關發布之命令,被上訴人自應依該建物拆遷補償標準之規定,作為估定被徵收合法建物補償費之評點單價依據....認為上訴人容有誤解為由,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判文中認定拆遷補償為屬自治規則權限,但市府未採106年7月公告指數計算當年重建價格明顯違反建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 「地上物拆遷重建價格之評點計值之計算公式依據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更是牴觸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拆遷合法建築物,應發給補償費。前項補償費,應按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徵收公告當時或重劃計畫書公告日,該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民國109~110年土徵公告後徵收戶意識到建物查估補償毫無足以重建家園因而走上街頭並透過各種方式施壓政府要求比照其他縣市評點計算。市府於是在109年起以即期營建物價漲幅計算當年重建單價並調整算式如: 109年評點計值=108年評點單價×〈1+(109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8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8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即12.1×〈1+(109.05-108.4)÷108.4〉=12.2元。在亡羊補牢後自109~112年評點計值與其他縣市差距逐漸縮小。市府匡正錯誤不證自明,但已造成萬人家園喪失、身心受創,老弱婦孺流落各地租屋漫長等待負債重建! 更甚者,該評點計值適用市內各宗土地徵收與重劃建物拆遷之查估,受害市民不計其數。      根據政府提供安置政策有兩種: (一)安置街廓: 申請購回抵價地後自行興建(以30坪為1單位),以當前營建物價重建一坪至少16萬另加裝黃與家具等花費興建一棟2層透天成本至少近千萬。政府當前施工嚴重落後預計114年為交地重建年,此時營建物價上漲徵收戶仍需自行吸收負債重建壓力愈大。(二)安置住宅: 提供住宅大樓不同坪數與房型。實際上徵收戶不少為老舊連棟式2層透天、平房三合院或小坪數泥磚/鋼材搭建而成的一層建物。以前述查估計算換得補償金根本無法重建一棟原始生活空間,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安置住宅。以透天換取買回電梯樓層使用坪數20坪總價至少700萬,如購回使用坪數38坪總價至少1200萬,不只空間嚴重縮小不敷使用外仍另貸款對徵收戶重建打擊可以想像。區內亦有不少華夏與公寓的徵收戶,其土地持分與樓層面積查估補償更少於透天,重建之路更加遙遠!跟據市府統計登記申請安置街廓戶數有3200餘戶,申請安置大樓有1175戶。第一階段徵收戶數約6200戶推估有近千戶可能就以僅有補償費或貸款另購他處重建家園。      桃園市政府自民國100~109年評點計值計算公式混亂且長年未採即期公布營建物價指數計算當年重建價格,導致低估徵收戶建物查估補償而無法重建家園。時任前工務局長黃治峯曾是新北市工務局副局長,前地政局長陳錫禎曾任台北市地政局長。兩位局處首長對雙北徵收補償計算捻熟卻在桃園市府任內主導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包刮自105~111年各宗徵收補償異議案件之審議估計超過千件一再再以模糊欺悔的計算方式駁回人民的請求。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 13號判決敗訴後一度調回正軌卻又在105年擬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故技重施,犯意動機明顯。在航空城土徵公告處份後不久陳錫禎局長於民國109年升任航空城公司董事長,黃治峯局長則於111年榮獲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兩位局處首長任內劣跡斑斑卻升任高官,棄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不顧,可謂民主進步的台灣卻是如此令人唏噓!      今年五月內政部修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評會組織法》,將全國議員在地評會的遴聘限縮由當然委員降為任務型委員。選任議員於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評議時始聘任之。事實上,地價評定以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法規查估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且不再行使土地法規標準地價及改良物價之查定。換句話說,修法目的是為了順利推行地方土徵作業,惟有將民意代表剔除於地評會才是消彌掩蓋土徵爭議的審查,可見當政者之殘暴且殘忍!       航空城抗爭至今仍不見地方議員有具體職權行使的作為。在面對中央與地方行政擴張時,議會未如實檢討相關自治法規疏漏修訂其不難讓百姓質疑行政失控與立法怠惰之間的腐敗關係! 眼看本次會期就要結束,在此呼籲議員代表能以行動修法替代喊話修法才是宣示效忠法律賦予職權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