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博開發有限公司」於上周五在桃園市大園區北港市民活動中心舉辦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該次辦理說明會係依據桃園市政府於111年12月19日環評審查會議之結論並依《環評法》第7條第3項無須進行第二次環評且經核准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公開說明會。
108年起中央政府為有效利用垃圾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 SRF)」取代燃煤提供電力與熱能,並於109年訂定「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全力輔導建構SRF產業鏈。其中包刮已被取消桃科入園資格的三家SRF電廠(台灣立方、可寧衛能源、立疆開發),以及SRF製造廠的「運博開發有限公司資源再生中心。」根據資料,運博公司開發基地為1.76公頃,處理廢棄物規模為25萬噸/年,主要收受事業廢棄物有廢塑膠、廢橡膠、廢纖維、廢木材、廢紙、垃圾等。由於該基地設置緊臨大園區許厝港溼地界線且處二級環境敏感地帶,其空氣與水質汙染等已多項超標以及營運後將排放大量有害人體氣體,因此造成當地里民強烈反對。
會議當天,開發商代表2人,北港里長暨里民100餘人,出席民代有涂權吉委員服務處代表、徐其萬議員、游吾和議員。受邀市府等18個局處與行政單位全數缺席! 里長與里民依簡報內容對該開發商提出質疑、論述展現十足的決心、勇氣與堅定! 筆者就該案申辦過程重新檢視自始瑕疵與違法之處。
運博公司申請設置之事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興辦事業主管機關為桃園市環保局。地政局則依主管單位核准之興辦事業之地號進行用地變更。
《環評法》第5條第2項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之認定進行環境評估。」又《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5條規定,「開發商於作成環評書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議。」再依據《環評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環評書初稿後30日內,應會同相關單位、學者、同體與居民進行現場勘查並舉行公聽會,並於30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據上規定,運博公司作成環評書檢呈環保局之日期為110年10月15日,第一次公聽會則辦於110年8月9日。此後歷經2次環評書審查意見回饋以及2次環評書效正審查。環保局於111年2月7日收到廠商完整環評書初稿後,於4月22日辦理現地會勘,公聽會則舉行於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111年6月17日、10月25日進入實質環評初審階段,並於111年12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111年第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翌年2月16日運博公司檢送大園區北港里潮音段138地號等十筆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一案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書件。112年5月1日市政府公告運博公司通過環評審查。
在環評書效正與初審過程中,環評委員與各局處審查意見擷取如下: 111年4月22日會勘紀錄中,經發局爰《工輔法》第3條、第9條,認定固體再生燃料SRF為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應設立於工業用地上;郭承泉委員提及基地十筆地號應依法辦理變更;地政局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座落於基地共十筆地號應一併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符規定。
另,111年6月17日環評進入實質書初審第一次修訂本審查意見中,林鎮揚委員與經發局再次提問有關設施設置應依法登記工廠並設立於工業用地上;簡連貴委員要求與當地居民溝通、資訊公開;陳映竹委員提問,民眾陳抗後處理之措施;郭承泉委員再次提及有關地號變更疑慮;經發局則再次質疑該事業設置於特目用地上之適法性並要求說明;環保局認為該廢棄處理設施設於農地有必要性之疑慮;北港里辦公處(列席旁聽)則指控,第二次說明會(111年4月22日)舉辦在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且未有北港里民簽到,而發言中的兩位名眾疑非北港里民有偽造之嫌。
111年10月25日環評初審第二次修訂審查意見,謝培芬委員認為開發商對於濕地生態資料調查不及格,同時警告廢水造成出海口汙染應慎重! 地政局再次爰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用地變更以符規定;環保局要求廠商承諾並說明收受市內一般廢棄物之處理量與處理費計價。此次審查會議結論中指出,廠商承諾收受桃園市廢棄物達 60%,處理量 25 萬噸/年,同時建議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111年12月19日進行桃園市政府111年第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結論中說明,本案經採措施對於居民健康或安全、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影響! 在承諾專章中指出,運博公司承諾收受市內廢棄物60%,一般廢棄物7.5萬噸/年(30%)。此外,其他委員仍對該次審查內容提出下列意見: 林鎮洋委員要求補充111年7月辦理民調結果73.33%同意之問卷信度與效度;謝培芬委員要求補充許厝港溼地之影響報告;袁秀慧委員要求提出多項環境補充說明如原料是否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異味可能包含之成份等;海岸工程處爰《濕地保育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投放或傾倒化學物品或廢水。
綜上述,筆者認為本案在111年10月25日環評審查內容中,疑上層指導要求廠商承諾條件擬作為該案核准並免除二次環評之關鍵。除此之外,本案於審理程序涉諸多違法如下:
一、違反《工輔法》第3條、第9條規定。依據[環署空字第0940092977號函]解釋,該申辦事業乃屬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應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之程序辦理設置許可證。在111年7月5日環評第一次小組初審意見回覆中,運博公司坦承SRF處理設施僅能設於環保用地(工業用地),並承諾後續辦理地目變更。
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即便運博公司於111年7月26日再回覆審查意見中以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無需申請工廠登記。但,依申請興辦事業設置之潮音段140地號(唯一臨路地號編訂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未依法變更特目用地,仍是違法。
三、違反《環評法》第12條。環保局收到廠商環評書件初稿日期為111年2月7日,辦理會勘則在111年4月22日,違反30日內辦理之規定。
四、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6條。環保局於111年4月22日辦理會勘後之公聽會應在北港里,卻舉行於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且未在30日內作成紀錄公布於網站。
五、違反《環境法》第20條。運博公司多次提及基地選址理由為該農地均無耕作史且臨海岸線不適宜耕作、111年7月間辦理民意調查且應委員要求卻無法提出問卷統計之信度與效度、113年5月3日辦理環評結果說明會中之簡報結語章節強調該設施僅是資源回收等語,已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之刑事罪嫌!
更甚者,本案如破例設廠其桃園沿岸超過100處特目用地或經農地變更者,SRF工廠將如雨後春筍般的林立! 往後大園沿海環境汙染以及人民的生活品質將受嚴重衝擊,難以想像!
最後,筆者認為桃園市府、環評委員、環保局、該案經手人或承辦人違法明確。如未能及時懸崖勒馬,其下場將如同觀音SRF一樣,至時已難逃行政訴訟、行政懲戒甚至貪污罪嫌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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