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週五三讀通過財劃法修法,隨之引起民眾對分配方式造成的發展不均以及削弱中央財政等疑慮。筆者認為,財劃法修正有其必要性,而修法後可能帶來的社會衝擊並非來自修法本身,而是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既有的財政紀律問題。

《財政收支劃分法》制訂於1951年,經歷過10次修正。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精省後,翌年將原本屬於省稅(地方稅)之營業稅納入國稅,中央、地方財政淨額比由精省前的6:4降為7.5:2.5。即便地方落權實施《地方制度法》,以及2010年至2014年,四都相繼升格為直轄市後,地方財政淨額比例仍不如1994年省縣自治時期的充裕,因此財政自主、財稅共享聲浪四起。

我國稅收分為國稅與地方稅,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國稅之課稅收入包含所得稅、遺產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第12條地方稅之課稅收入有土地稅、地價稅、田賦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課稅。政府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內容,將國稅之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40%、貨物稅10%、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20%之總額再以同法地8條規定依照縣市之人口、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指標分配,稱之為統籌分配款。

為落實分稅制度,此次的修法重點為刪除《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之礦區稅,即將礦區稅從國稅中剔除,以及將所得稅總收入從10%改為11%,另將營業稅總收入改為「減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刪除第12條第二項之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的收入20%,即土地徵值稅回歸地方政府;修正第16-1條,重新分配縣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比例,即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修正第30條,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去年預算編列數。

修法後,114年中央財政收支預估將多釋出3753億,六都增加1719億,漲幅60%;縣市合計增加1956億,漲幅170.1%;鄉鎮市合計21億,漲幅5.4%;特別統籌稅款增加57億,漲幅20.6%。直轄市分配後稅增排名,台北市增加416億居冠(總額達1113億),其次為新北市增加374億(共917億),桃園市259億(共617億),台中市262億(共708億),高雄市245億(共745億),台南市163億(共485億)。縣市部分,稅收新增前五名分別為居冠的新竹市210億(共293億),其次是新竹縣185億(共253億),彰化縣181億(共331億),花蓮縣161億(共232億)、雲林縣149億(258億)。

財修的國際實踐,1988年歐盟前身「歐洲共同體」簽署生效之《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9條揭櫫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收入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有權取得自身財政收入並於權限內自由使用、地方公共團體的財政收入應與憲法和法律為其所確定的職責相當、地方公共團體獲得之自地方稅費有權決定其稅費的比率、聽取地方公共團體之財政分配意見、保持稅制多樣化與靈活性以應變地方開支變化一致、對於財政收入較低的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保護政策,避免不平等分配等原則。在歐盟提倡中央地方分稅制下的德國,如今已走向財政平衡與共享的制度,如所得稅與工資稅,聯邦、州與地方分別共享有42.5%、42.5%、15%;公司所得稅與資本營利稅之聯邦、州政府個別享有50%。

財劃修法並非必然帶來地方的繁榮,根據112年行政院主計處報告指出,直轄市地方自籌財源占稅出比例最高為台北市66.5%,其次是桃園市55.9%,新北市55.3%,高雄市46.5%,台中市43.6%、台南市37.1%。縣(市)部分,新竹市自籌財源占稅出比例最高47.0%,其次是新竹縣36.0%,金門縣28.9%,基隆市26.7%,嘉義市25.9%。111 年度直轄市及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平均數各為52.2%及 22.8%,相較108年疫情前之占比分別減少3.3%與1.6%,即代表地方直轄(縣)市自籌財政待需增加開源。

財政對地方的發展同時涉及非結構性問題,即-地方治理能力。學者紀俊臣教授著作中曾提及非結構性問題,包括有:地方財源不足與開拓不力-地方政府應將治理引導至政治社會化為軸心的社會行銷,將開源節流觀念落實在民眾的生活習慣,開源節流措施並進;地方稅出寬列與浪費-地方政府於歲出經常門的浪費減少至最低程度,在資本門的最合理標中減少浪費,如工程中選擇減少工安與傷亡之方法,或是減少工程圍標、綁標並避免品質低落的工程或是蚊子館,即可減少浪費;地方發展欠缺資金和可塑願景-在地方發展願景下籌措資金為後盾;地方事業經營不符管理經濟-改以利潤為中心的事業經營,藉以創造地方經濟、地方創生。

地方治理攸關地方行政如何運用財政支出的重要性外,1999年政府公布實行《地方制度法》第36條和第37條明確規定地方縣市議員的職責,包括決議縣市規章、預算、特別課稅、臨時課稅與附加課稅、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政府提案事項、決算審查報告、議員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因此,身為監督機關的地方議會與地方民代仍是未來地方財政紀律健全與否的重要角色。

然而,按先前筆者投書有關桃園沿海數宗開發弊案,以及地方議員評鑑的結果所得之結論而言,財稅資金挹注地方後,地方爛尾工程、民代怠職、派系鬥爭、選舉綁樁、官商勾結以及貪汙收賄恐有增無減。相反的,如果人民能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嚴格監督民代問政表現,以及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三項;第8條則規定之民代逐年申報財產變化之檢視,並且落實地方民代評鑑制度,汰舊換新,那麼,財劃法修法所帶給地方的財源增加不至於淪為浪費,反而能化危機為轉機,迎向財劃修法後的新地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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