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徵收自民國102年內政部區委會通過新訂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且歷經多年區徵與都市計畫辦理程序,109年6月內政部核定航空城土地區段徵收計畫,桃園市政府隨後發布土地徵收公告。翌年,內政部與市府分別另核定執行建築改良物拆遷處分而進入實質的開發程序。然而,徵收戶自今年7月參與政府舉辦的安置住宅配售說明會後於9月16日、10月13日、以及10月31日分別在大園區竹圍里、行政院、桃園市政府進行陳抗。在徵收戶眾多訴求中也是被控訴違法濫權的查估重建單價計算瑕疵最為爭議。筆者就以自治法規有關建物重建價格中的評點計值探討爭議緣由。
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拆遷合法建築物,應發給補償費。」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2條:「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依補償面積乘以總評點乘以評點計值計算;雜項工作物依補償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無重建單價者,依市場實際訪價計算。」第3條:「...評點計值,以新臺幣十二點一元為基數。前項基數得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並自當年九月一日執行。」航空成徵收戶建物拆遷重建價格適用109年市府每年依法調整公告之評點計值12.2元。綜上述,重建價格=補償面積X重建單價(=建物總評點數X評點計值)。假設一棟一層透天RC磚造建物面積132m2(約40坪),查估總評點1700點,所得補償計算為:132X1700X12.2=2,737,680元。再依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徵收戶於期限內騰空點交完竣者加發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徵收戶拆遷總補償金為4,106,520元。查估評點數依據建物結構與裝潢材質而異,坪數大小亦決定補償金多寡。因此,「評點計值」為徵收戶爭取認定能否重建家園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比對桃園市政府自民國100~110年調整評點計值之公式運用與引用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發現,市府於十年期間採用至少5種計算方式且自105~108年間以回朔兩年物價總指數計算當年物價漲幅不但無法反映當年應有的重建補償之外更不是法令所意旨。另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民國100年徵收原告之建物徵收以市府公告評點單價8.4元疑為低估。經訴訟調查該計值數為91年訂定之基準至100年均未依營建物價變動而調整,且在參照其他縣市調整與其他情事審酌下最終判原告勝訴。桃園市政府也為該判決重新調整評點計值,分別在104年第7次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該案判決提出審議;105 年第 3 次會議中決議將100年公告評點計值調升至12.9元並以差額補償徵收戶。然而,在桃園市升格直轄市後於105年頒布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核定評點單價卻是以10.1元為基數以致日後累計調升的評點計值與其他縣市懸殊愈大。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欲安撫民意遂於108年4月8日研商「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修訂事宜。當天會議決議草案比照新北市評點單價14.8元作為桃園市107年當年評點基數。然而,市府卻先於108年4月3日第211次市政會議中暗度陳倉將議案擱置,顯然愚弄108年4月8日參與會議之民代與徵收戶的請求。最後,桃園市政府在108年6月12日第221次市政會議中拍板定案維持107年10.1元調升至108年12.1元並節錄於市政府公報108年度第21期第8頁。
再引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4號判決內容:「上訴人因106年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建築改良物補償價格偏低提出異議。桃園市政府公告該建物徵收於106年11月9日且採105年市府公告評點計值10.1元計算。106年評點單價計算如式:105年評點單價×〈1+(105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4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4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即10.1×〈1+(97.79-99.27)÷99.27〉=9.9元。計算上開合法建物重建價格,於法尚無違誤;被上訴人訂定發布之建物拆遷補償標準,核屬地方自治規則,未違反法律及中央機關發布之命令,被上訴人自應依該建物拆遷補償標準之規定,作為估定被徵收合法建物補償費之評點單價依據....認為上訴人容有誤解為由,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判文中認定拆遷補償為屬自治規則權限,但市府未採106年7月公告指數計算當年重建價格明顯違反建物拆遷補償標準第3條: 「地上物拆遷重建價格之評點計值之計算公式依據每年七月份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更是牴觸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8條:「拆遷合法建築物,應發給補償費。前項補償費,應按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徵收公告當時或重劃計畫書公告日,該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民國109~110年土徵公告後徵收戶意識到建物查估補償毫無足以重建家園因而走上街頭並透過各種方式施壓政府要求比照其他縣市評點計算。市府於是在109年起以即期營建物價漲幅計算當年重建單價並調整算式如: 109年評點計值=108年評點單價×〈1+(109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8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108年度7月份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即12.1×〈1+(109.05-108.4)÷108.4〉=12.2元。在亡羊補牢後自109~112年評點計值與其他縣市差距逐漸縮小。市府匡正錯誤不證自明,但已造成萬人家園喪失、身心受創,老弱婦孺流落各地租屋漫長等待負債重建! 更甚者,該評點計值適用市內各宗土地徵收與重劃建物拆遷之查估,受害市民不計其數。
根據政府提供安置政策有兩種: (一)安置街廓: 申請購回抵價地後自行興建(以30坪為1單位),以當前營建物價重建一坪至少16萬另加裝黃與家具等花費興建一棟2層透天成本至少近千萬。政府當前施工嚴重落後預計114年為交地重建年,此時營建物價上漲徵收戶仍需自行吸收負債重建壓力愈大。(二)安置住宅: 提供住宅大樓不同坪數與房型。實際上徵收戶不少為老舊連棟式2層透天、平房三合院或小坪數泥磚/鋼材搭建而成的一層建物。以前述查估計算換得補償金根本無法重建一棟原始生活空間,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安置住宅。以透天換取買回電梯樓層使用坪數20坪總價至少700萬,如購回使用坪數38坪總價至少1200萬,不只空間嚴重縮小不敷使用外仍另貸款對徵收戶重建打擊可以想像。區內亦有不少華夏與公寓的徵收戶,其土地持分與樓層面積查估補償更少於透天,重建之路更加遙遠!跟據市府統計登記申請安置街廓戶數有3200餘戶,申請安置大樓有1175戶。第一階段徵收戶數約6200戶推估有近千戶可能就以僅有補償費或貸款另購他處重建家園。
桃園市政府自民國100~109年評點計值計算公式混亂且長年未採即期公布營建物價指數計算當年重建價格,導致低估徵收戶建物查估補償而無法重建家園。時任前工務局長黃治峯曾是新北市工務局副局長,前地政局長陳錫禎曾任台北市地政局長。兩位局處首長對雙北徵收補償計算捻熟卻在桃園市府任內主導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包刮自105~111年各宗徵收補償異議案件之審議估計超過千件一再再以模糊欺悔的計算方式駁回人民的請求。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 13號判決敗訴後一度調回正軌卻又在105年擬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故技重施,犯意動機明顯。在航空城土徵公告處份後不久陳錫禎局長於民國109年升任航空城公司董事長,黃治峯局長則於111年榮獲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兩位局處首長任內劣跡斑斑卻升任高官,棄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不顧,可謂民主進步的台灣卻是如此令人唏噓!
今年五月內政部修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評會組織法》,將全國議員在地評會的遴聘限縮由當然委員降為任務型委員。選任議員於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評議時始聘任之。事實上,地價評定以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法規查估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且不再行使土地法規標準地價及改良物價之查定。換句話說,修法目的是為了順利推行地方土徵作業,惟有將民意代表剔除於地評會才是消彌掩蓋土徵爭議的審查,可見當政者之殘暴且殘忍!
航空城抗爭至今仍不見地方議員有具體職權行使的作為。在面對中央與地方行政擴張時,議會未如實檢討相關自治法規疏漏修訂其不難讓百姓質疑行政失控與立法怠惰之間的腐敗關係! 眼看本次會期就要結束,在此呼籲議員代表能以行動修法替代喊話修法才是宣示效忠法律賦予職權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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