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自109年徵收公告以來已造成兩萬餘人迫遷且尚待家園重建。喧騰一時的SRF廠商終於在桃園市政府選後政策兌現並宣佈廢止三家入園許可。 此外,台61線的東和鋼鐵長年收購土地擴建廠區已臨界忠孝路(桃35線),其距離樹林國小僅數百公尺之遠,讓原本國小師生與樹林新村居民飽受觀音工業區環面汙染夾擊,未來西側失守後的環境影響無非是雪上加霜! 市政問題層出不窮者就以地方監督與行政權責失衡探討其因。

1998年憲法增修條文凍省後頒布地方地治法」,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效力位階,於「垂直權力分立」的政府組織改造下確立了台灣地方自治的里程碑。地方自治團體掌理地方自治事項,而自治事項或是地方法規體系主要來自地方立法機關(縣市議會)以及地方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前者掌理自律規則、自治條例;後者掌理自治規則、委辦規則。2016年釋憲字第738號解釋,在不抵觸憲法與法律之當中央與地方立法競合時,而於「公益」優先原則(priority principle)下,地方法制優先適用(useful priority)。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議會以及行政機關之自治權限與權責遠超過省自治時期,同時也充分實踐了地方自權之條件與保障。

航空城徵收需地機關有二,一是民航局,二是市政府。民航局所需用地委由地方政府併同都市計畫法之國家重大建設推動都市計畫變更。無論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徵收用地都得經過漫長時間的可行性評估、聽證以及環評乃至最後內政部審查之公益性與必要性。中央擬定行政計畫後委由地方政府與民意機關的推行而以實現。例如: 中央核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由桃園市政府籌組推動小組評估劃設範圍且取得民代的支持而順利辦理公展、聽證與徵收。因此,地方政府能否順利推行計畫取決於民意代表的問政專業與態度進而影響計畫施行後的品質與效率。

同樣,由中央主導的SRF事件如不在市府的支持或是地方民代的隱瞞下也不至於取得入園資格與建廠而導致面臨數十億求償金的問題。

此外,今年初東和鋼鐵公司於觀音報編工業區申請擴增產能計畫中增設兩處廠房並擴大編定面積至27.81公頃(民國97年原核定27.33公頃,水利用地佔0.25公頃,國土保安用地佔4.53公頃作為綠地,國土保安用地2.58公頃作為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另,東鋼公司於108年1月依產創條例》取得市府經發局同意開發〈東鋼觀音產業園區〉並依同法第43條(園區劃設涉及國有地)於109年9月取得國產署保障段1157地號等數筆國有地同意讓售書。同年12月,檢陳經發局取得核准面積共9.02公頃之開發許可。111年3月16日東鋼正式取得國產署保障段1157地號等41筆國有地共4310.24坪(交易金額4億2千3百89萬/9.8萬/坪)。

東鋼公司兩處園區位址臨台61線。一處於97年取得開發許可,估計7.36公頃(佔開發面積26.93%)來自國有地之水利以及國土保安等用地。另一處為108年工輔法》施行之對象(非工業用地設立工廠生產製造),遂而選擇一勞永逸之園區設立一途。該址國有地面積有1.4249公頃(佔開發面積15.80%)。東鋼公司順利取得超過8.78公頃國有地而獲准共36.83公頃的工業用地,如果不在市府與民代的支持下應該難以設立或是設立面積與國有地佔比不至牽制於早已過時的產創條例》。

綜觀上述,如果地方市議員如能落實監督之責,那麼航空城重建計畫也不至延宕或是欠缺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亦或因違建補償失控導致財政失衡而犧牲合法建屋應有的補償。如果市議員如能落實扮演制衡的角色,那麼不具法律效力的推薦信函也不致凌駕桃科土管條例而讓SRF廠商取得入園資格。如果市議員如能站在公益的立場審視企業取得開發許可的正當性,那麼原本綠意盎然的國有地也不致被蠶食鯨吞而犧牲了樹林國小! 

民主政治可貴在於責任政治! 事務官員行政違法必須負起行政責任,民代與政務官員決策失誤必須負起政治責任。如果行政錯誤造成國家損失而不究責,那麼就是有權無責。 如果民代不對行政錯誤究責,那麼,權力制衡就相形失色。航空城的迫遷、SRF的國賠、桃園市內各宗土地不正義的開發即便在釋憲字第738號闡明公益優先原則,至今仍不見全體市議員有具體作為,這就是台灣政治問題的濫觴,怎不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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