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今(18)天復職回到新竹市政府上班,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指控高虹安論文涉及侵害其著作權,其中1篇重製約8成、另1篇重製約3成,分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審判決不受理)、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智商法院日前判決高虹安應賠新台幣40萬元、將2篇論文部分文字圖表自她發表的博士論文中刪除,並於報紙刊登判決主文等1天。

資策會主張,高虹安任職資策會期間,職務上所完成的「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論文(中譯:運用分類及關聯規則探勘技術之多生產站製造品質預測模型)、「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論文(中譯:製造品質預測之稀疏編碼),是資策會受經濟部補助執行研究計畫的成果。

當前熱搜:賴清德民調下滑 綠營恐重推蔡英文參選2028? 他評:應「避得更乾淨」

資策會表示,高虹安未經資策會同意即在她博士論文內重製或改作資策會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並上傳至國外資料庫的公開傳輸權行為,已構成對資策會著作財產權侵害。資策會要求高虹安應給付資策會100萬元,在博士論文中刪除本件爭議部分文字等,以及禁止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此著作。另外須刊登報紙本件判決書案號、當事人、主文等1天。

高虹安抗辯,她並未侵害資策會著作權,她的博士論文引用爭執的著作屬職務上正當使用,爭執的著作雖是受經濟部專案計畫支持,但是僅為相關計畫所支持的眾多項目之一。爭執的著作既已順利公開發表,即無損失可言,同樣資策會委託中正大學執行計畫亦順利產出並未受到阻礙,難謂資策會受有何損失,且公開發表的論文並非不得引用,更遑論她為爭執的著作貢獻度最高之第一作者。

高虹安指稱,資策會的2篇論文為事實型著作,原創性較低,並且已經公開發表。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執行的論文比對系統報告,認定她的博士論文僅有6%與現行發表文章內容重複,圖表數量更有明顯差異,使用範圍及比例應屬合理。博士論文也非商業性使用,雙方間的質、量也並無近似關係,依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無須明示出處,資策會卻出於不明動機提出告訴,均無理由。

全站首選:被高虹安問「何志勇是誰?」 本人明照常開參選記者會 

法官審理後指出,證據顯示,高虹安利用資策會論文撰寫自己的博士論文,並非履行資策會所指派的任務,自非職務上正常使用行為。且兩方論文內容相同文字或圖表的比例,佔約高達8成或3成以上,量、質所佔比例均高,已構成實質相似,應成立重製行為,侵害著作之重製權為有據。至於所謂「自我抄襲」,應是單純重複使用自己過去的著作或研究資料,未引註或雖有引註但內容已逾越合理範圍者,應以引用自己的著作享有著作權為前提。

法官續指,因此既然高虹安引用的是資策會的論文,資策會享有著作權,就不符自我抄襲。既然高虹安知道會上傳到網路,不論是不是自己上傳的,也均已侵害公開傳輸權。雖然高虹安並非基於商業目的,但抄襲的核心內容並未有任何轉化使用,兩者差異不大,也均就同一研究主題發表,結論亦相同,難謂在學術貢獻上有所助益,彼此應有選擇取代的效果,即無合理使用空間。縱使所利用部分佔博士論文的比例不高或低於6%,也不足矣認定為合理使用。

智商法院說明,資策會為爭執著作的著作權人,高虹安利用爭執的著作撰寫她的博士論文,非屬職務上正常使用行為;爭執的著作為語文著作且為公開傳輸權保護標的,就爭執著作,高虹安是侵害資策會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並無侵害姓名表示權,高虹安就爭執著作所為合理使用的抗辯,並不可取。資策會提起本件民事侵權訴訟,並無權利濫用情事,審酌本件爭執著作為資策會耗費相當人力、資源依研究計畫所產出的研究成果,應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法院認為,高虹安為完成自身博士學位及論文目的,未經資策會同意即擅自利用為其論文之一部,以節省從事研究撰寫論文的時間及成本,也有違學術倫理。高虹安利用爭執著作比例及核心精華部分,以及兩造之前具有僱傭關係,高虹安為第一作者,應有付出相當的研究努力及貢獻,因此判決高虹安應賠償40萬元,將爭議段落、文字內容刪除,並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頭版刊登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