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奕

長榮空姐因病仍強執勤,返台後不幸病逝。她生病不敢請假,因為會被扣考勤、影響升遷與年終。這場悲劇,不只是航空業的悲哀,更是整個台灣勞動環境的縮影。

在許多企業裡,請假被視為「不敬業」的象徵、甚至歧視請假。勞工明知身體不適,卻選擇硬撐,因為依勞基法假別請的假,可能被記點、扣分、影響升遷,甚至被主管「另眼相看」。久而久之,「有病不敢請、有假不敢用、帶病強上班」成了台灣職場的常態。

然而,《勞動基準法》早已明訂,勞工享有多項法定假別──
- 有薪假:婚喪假、特休產假、生理假、公假。
- 半薪假:30天內的傷病假、60天內育嬰假。
- 無薪假:2年育嬰假、事假、家庭照顧假。

但現行條文只明確規範「婚喪產假、特休、病假」不得影響全勤獎金,卻未禁止企業以「考績」、「績效」、「升遷」為由,實質懲罰請假員工。結果,企業鑽漏洞,以獎金制度、升遷評分、甚至年度季考核為手段,實質削弱勞工依法可申請的假數權益。

這不是單一產業問題,而是台灣勞動制度的系統性失能。勞動部長期「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碰到個案就說要檢討,卻遲遲不修法;地方勞動局也放任「企業以內規掩蓋法規」、淪為「企業顧問局」而非勞工保護者。勞基法本應是保障勞工的盾,卻被變成案上裝飾品。

長榮空姐之死,讓社會看見制度性冷血的真相。如果地方政府繼續以「缺乏罰則」為藉口不作為、中央繼續以航空業個案看待,企業就會繼續有恃無恐;而勞工,將繼續用新鮮的肝、健康的血,換取血升遷、血獎金、血全勤。

這起事件應成為全面修法的警鐘──明定企業不得因合法請假影響考績、年終與升遷,並賦予地方勞檢實質懲處權。同時,勞動部必須檢討現行獎懲制度對勞權的侵蝕,提出具體修正時程,而非空談「關懷」。

當一個社會的勞工連「請假」都要權衡利害,這不是個人選擇,而是制度錯誤。
長榮空姐的離去,提醒我們:真正需要休息的,不只是勞工的身體,而是這個麻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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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的漏洞使勞基法淪為「有法無罰」、「有法不管」,無法真正保障勞工權益。如何讓勞工「敢請假、不怕請假」,讓勞基法回歸其保護勞工的本意?


建議修法:
1. 明文增訂:雇主不得以合於勞基法保障的假別、日數之申請為由,作為降低考績評比、年終評比及升遷評分。
2. 建立罰則:對違法者處以具實效性的罰鍰,並公開揭露違規企業名單。
3. 強化地方勞動局稽查權限,設立「請假歧視申訴專線」。
4. 地方勞動局定期公布「企業請假公平性報告」,監督制度是否落實,提升透明度與社會監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