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新住民委員會主委徐春鶯涉詐欺等案,昨遭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搜索約談,新北地院今(27)日稍早裁定徐涉違反銀行法、刑法詐欺、反滲透法等罪嫌,裁定羈押禁見。民眾黨發布3點回應,呼籲檢調單位勿枉勿縱,但也強調「別再重蹈恣意政治操作,不惜葬送司法公信力的覆轍。」
民眾黨稍早透過媒體群組發佈 3點聲明指出,針對媒體報導,民眾黨新住民委員會主委徐春鶯遭收押禁見一事,第一、台灣為法治國家,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是民主法治之基石。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相關事證釐清之前,任何國民之合法權益與人身自由均應獲得應有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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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指出,第二、 針對徐春鶯遭收押一案,目前無從得知所涉案件之理由,本黨將密切關注後續發展;第三、 籲請檢調單位勿枉勿縱,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與偵查不公開原則,別再重蹈恣意政治操作,不惜葬送司法公信力的覆轍。
據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指出,經檢察官訊問被告徐春鶯等人後,認被告徐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宣傳支持,反滲透法第9條滲透來源指示、委託,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造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業經法院於今日下午裁定准許羈押禁見。
新北地檢署說,餘6名被2告則認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宣傳支持、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由檢察官分別諭知交保新台幣15萬元等不等之金額,並均予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