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陳冠廷等18人日前提出「安樂死法」草案,本週二院會交付程序委員會審議,這也是近20年來,立法院第三次立委提出相關法案。最早之前為新黨立委李慶華提出「安寧死條例」,連署者還包括民進黨的立委蘇貞昌及黃天福等人。
安樂死立法爭議,2024年總統大選時曾引發爭議。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拋出研議構想,不過,時任衛福部長薛化元則持反對立場,並認為這違背醫師誓詞。現任衛福部長邱泰源也持保留態度認為,安樂死在世界各國都有倫理爭議,因此已推預立醫療決定讓患者有選擇,討論安樂死前應先做好安寧緩和醫療。
立法院最早提出有關於安樂死法案者為新黨立委李慶華,他於1997年提出「安寧死條例」草案外,連署立委還包括新黨的郝龍斌、謝啟大,另外值得注目的包括民進黨立委的蘇貞昌與黃天福也參與連署。
當時條例說明,病人罹患無法根治之絕症或不可回復之昏迷時,病人自身固然遭受精神與肉體之痛苦,病人之親屬亦常因照顧病人而心力交瘁,痛苦不堪。為維護病人自由與尊嚴,亟應立法允許醫師於一定條件下,以消極或積極方式協助病人安寧死。
該條例區分為,「消極之安寧死」:罹患無法根治之絕症,致長期遭受精神與肉體痛苦之病人,得請求主治醫師停止其治 。罹患不可回復之昏送者,其親屬會議成員得請求主治醫師停止治遼病人。
「積極之安寧死」:罹患無法根治之絕症,致長期遭受精神與肉體痛苦之病人,得聲請管轄法院裁定許可安寧死。經裁定許可後,病人得請求主治醫師協助其結束生命。罹患不可回復之昏迷者,其親屬會議成員得代理病人聲諸管轄法院裁定許可安寧死。
隨後,時代力量黨團於2023年11月15日提出「安樂死條例草案」草案規範,病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經法定程序提出請求者,有接受安樂死服務之權利:
一、具接受安樂死服務之意願。
二、年滿十六歲以上。
三、承受難以忍受之痛苦。
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
五、接受適當之照護。
不過,根據立法院法案屆期不連續規定,隔年新一屆立委就任後,前一屆立委或政府提案未通過者即已失效。
最近一次提案則是民進黨籍立委陳冠廷提出,還有林俊憲、陳亭妃等17名民進黨立委參與連署。並區分「醫助死亡」,由醫師依病人明確且自願之請求,提供致死劑量藥物,由病人自行服用結束生命之行為。及「主動安樂死」,因病人身體狀況已無法自行服用藥物,由醫師依病人明確且自願之請求,直接為其投藥或施行致死措施以結束生命之行為。
至於「末期病人」則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申請醫助死亡之病人,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
二、承受難以忍受且無法緩解之身體痛苦,其評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業學會訂定之。
三、病人已接受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
申請主動安樂死之病人,除須符合前條規定申請醫助死亡之所有條件外,尚應經醫療團隊評估並於病歷載明,其因身體功能障礙,已確定無法自行服用致死藥物。
法案說明,將「主動安樂死」定位為比「醫助死亡」更嚴格的例外情況,限於病人已無能力行使最終自主權時,方得為之。
同時,為防止引發「安樂死旅遊」,明定須具備本國國籍或符合長期居留資格。

1997年新黨立委李慶華曾提「安寧死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蘇貞昌也曾參與連署 圖:翻拍自立法院關係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