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三顧公司提告前女董事長楊智惠,台北市調查處中山站違法逮捕外,還使用手銬銬住楊女16小時、施以「吊扣」30分鐘等,監委調查發現理由居然包括,不給電腦密碼、女性調查員怕楊女自殘、無法阻止楊女與律師脫逃、戒護調查員輪班及體力負荷等。監委還質疑,部份調查處調桿高過頭部,更有懲罰被上銬人之疑慮。

監察院昨日公布監委范巽綠、蔡崇義糾正文指出,三顧公司提告該公司前董事長楊智惠,竊取公司營業祕密,2023年6月9日,楊智惠自日本返國時,遭2名調查員到機場拘提她。不僅拘提過程違法,監委調查還發現,北市調查員曾以手銬銬住楊女長達16小時,並甚至施以「吊銬」酷刑,要她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面上之橫桿長達30分鐘。另外,承辦調查員也被發現,隱密與告訴人及楊女關係,沒有主動迴避。監委因此提案糾正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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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日糾正全文上網後,進一步揭露當時整個涉嫌違法逮捕與不當使用戒具情形。

對於調查員違法拘提楊女、最後遭法院審議提審釋回等過程,監委表示,調查局臺北市處中正站調查人員為偵辦三顧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楊女等人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於112年6月9日下午,兵分2路分別前往超○○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松山機場執行搜索及拘提任務。

其中赴機場部分,係由張○隆率劉○京、張○珏,並協調臺北市處外事調查站李○棟支援,攜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楊女,由於楊女所搭乘之班機延遲,至當日17時5分始降落松山機場,17時15分楊女入境後,張○隆即出示拘票(其上登載之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案),要求楊女配合,不要與外界聯絡。

依調查局督察處112年12月14日14時至16時10分訪談張○隆之紀錄:

問:你等執行拘提時有無全程錄影?有無告知3項權利?
答:我在機場拘提楊女時,有向楊女出示拘票及宣告3項權利,但當下其他組員前往尋找超○○公司林董有無入境,所以攝影機並不在我身上,也就沒有進行全程錄影,後來在18時前趕到楊女住家,等到完成附帶搜索及出示拘票請楊女簽名時,……,我們有全程錄影,但是我認為我已經在機場宣讀過3項權利了,所以這個時間點就直接請他在拘票上簽名,並未再次宣讀3項權利。

問:你等於臺北松山機場空橋與楊女會面時,有無限制楊女與律師聯絡?有無禁止楊女搭乘私車?何人決定?原因為何?
答:我請楊女配合的時候,有請楊女先不要與外界聯絡,因為如果她與外界聯絡,可能會發生突發狀況,影響案件遂行,我們勢必在現場就要執行拘提,可能會影響到她的形象,她聽了我們的說明,也同意暫不對外聯絡,……。

但依調查局督察處112年6月20日訪談楊女紀錄,楊女指出:「……我向他(張○隆)表示,我要打給律師及來接機的司機,我試圖撥打電話時,張○隆出手要搶我的手機,不讓我打電話,所以我就順從他的意思把電話掛掉,我要強調,他們一直都沒有跟我宣讀有關的權利,不然我就知道可以打電話請律師,不會被張○隆制止,……。

隔日臺北市處中正站將楊女上銬帶回該處製作筆錄,施以戒具長達16小時,其間僅在中正站李○德副主任介入下一度短暫予以解銬,卻於用餐、如廁時均遭上銬,更曾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面上之橫桿長達30分鐘,楊女亦指出其手腕因此受傷,

對此,監委認為,調查局部分外勤處站目前所設置之牆上橫桿,被上銬人須手臂高舉懸空,長時間即有血液循環不良及痠痛之不舒適感,不僅與戒具係為防止脫逃及自傷之目的無涉,更有懲罰被上銬人之疑慮。

當時擔任戒護的女性調查員張○珏,於112年6月21日之職務報告中提及:

「等待提審期間,考量楊員律師均堅持與楊員同時出入洗手間、詢問室,只能以1人之力確保楊員不致外逃,故仍持續以手銬約束楊員行動能力,惟如廁期間職僅將手銬留滯於楊員左手,並未加以約束渠右手。」其後臺北市處人員將楊女移至律師休息室,並將楊女以手臂高舉過頭的方式,懸空銬在律師休息室牆面上的橫桿。

監察院詢據楊女稱,其左手被銬在牆上的橫桿,並非調查局模擬照片中的右手,此狀態大約維持了30分鐘等語。後於陳○雯調查官帶楊女如廁,經臺北市處李○德副主任指示解銬,之後回到律師休息室也請陳○雯不用再將楊女上銬。

其後為將楊女移置中正一分局拘留室安置,再度將楊女上銬,於前往中正一分局途中,又因仍需臺北市處自行派專人戒護而作罷,返回臺北市處後,則將楊女安置於臺北市處中正站辦公室內的備勤室,並將楊女銬在備勤室內的床沿。直至翌日10時45分解交臺北地院提審庭,楊女始被解除手銬。

令人驚訝的是,對於為何一開始要給楊女上銬,調查處同仁稱,於其住處執行附帶搜索時,則因楊女受辯護人指示拒絕提供遭扣押筆記型電腦及手機之開機密碼,亦未同意對其實際居所實施同意搜索,故考量楊女不配合態度相當明顯,為免其有趁隙脫逃之虞,遂予以上銬後以衣物遮蓋,帶回臺北市處詢問。

戒護調查員張○珏自承,獨自在詢問室面對楊女及其委任之數名律師,人數居於劣勢,深怕萬一稍有閃失,讓楊女脫逃或發生任何意外,承擔不起責任,因此其自112年6月9日19時許至10日凌晨0時50分許(由陳○雯接班)擔任楊女戒護工作期間,除陪同楊女如廁外,其餘時間不敢冒然解除楊女手銬。

李○德副主任曾暫時將楊女解銬,然得知仍須由調查局人員派員戒護後,陳○雯仍無法提前下班休息,遂請示長官決定將楊女移置至1樓該站辦公室內後側之備勤寢室(備有床舖)休憩,陳○雯則可就近在該寢室外之沙發區陪同、戒護,並稍事休息,然基於陳○雯體力負荷限度、維護辦公室內機關機敏業務及楊女自身安全等考量,仍不得不以單手上銬方式以限制楊女行動。

監委批評,溫○升當時身為中正站主任,對於該站偵辦之案件本應承擔完全之監督與成敗責任,且監院函詢調查局表示:「考量過去不乏受詢問人情緒過激而有攻擊或自殘行為,亦曾有拘提、逮捕之被告乘如廁機會脫逃,致遭外界質疑調查局人員是否應負縱放人犯刑責之案例,中正站溫○升主任乃決定持續將楊女上銬,以維護楊女及隻身戒護女性同仁之安全」

「溫○升主任身為中正站主管,自應承擔該站案件偵辦之成敗責任,故於本案勤前會議時即提示所有參與辦案人員,須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執行,因此張○隆組長等拘提楊女時即係依相關規定辦理;返回臺北市處後,溫○升主任亦授權所屬在無縱放人犯及其他安全疑慮下,予楊女一定限度之行動自由持續上銬」。

監院也約詢多名調查局人員表示:「我們在第一線執行時,一直會擔心被拘提人會傷害自己、傷害他人,或跑掉,最近也有案例因為對方跑掉,同仁被懲處,所以同仁的壓力很大,因此通常都會上銬。」「同仁都會上銬,因為擔心有逃跑的風險。」「接受到的教育,執行拘提都要上手銬。」「本案執行拘提時我很自然的就將楊女上手銬。」「我被教導拘提逮捕就要上銬。」等語。

監委批評,顯見現行戒具使用規範,與第一線執法同仁實際執行情形之間存在極大落差,由於比例原則的判斷高度依賴具體個案的情境因素,此種情境依賴性使用手銬之標準化極具挑戰,突顯對執法人員進行充分訓練、培養其審慎判斷能力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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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