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有職場霸凌,之情事,時任勞發署蔡孟良亦涉有指揮監督不周之責。另謝宜容尚涉及濫行支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侵占公有財物及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案等違失行為。監察院於114年6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該件霸凌案爆發主要是吳姓設計師於113年11月4日輕生,上午被發現後。監院調查發現,勞發署接獲來立委邱若華、楊曜關心,並詢及是否有員工因職場霸凌輕生。但時任署長之蔡孟良卻僅關心消息來源,經詢問疑似係由資訊廠商向立法委員透露該訊息。上情經勞發署資訊室主任轉知謝宜容後,謝宜容隨即指示北分署副分署長及秘書室主任分別進行瞭解,企圖找出外流消息的「洩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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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文指出,謝宜容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以嚴厲之管理模式領導統御,且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經常性斥責、辱罵或以貶抑性口吻對待該分署所屬職員,致其任內機關人員調動頻繁,多人於長期高壓之職場環境中已陸續出現身心狀況,且其強勢高壓領導作風已於機關內形成寒蟬效應,使下情無法上達,終至發生勞發署派駐於該分署之吳姓設計師,因無法承受不合理工作指派之巨大壓力,而於辦公室輕生亡故之憾事。

同時又沒遵守預算支用規範,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買超逾公務需求數量之年節禮盒,浮濫贈禮及部分禮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涉有洩密及圖利特定廠商之情事。

監委表示,勞發署前署長蔡孟良,未確認謝宜容是否具備機關首長所需領導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舉薦謝宜容陞任北分署分署長。且作為謝宜容之直接上級督導長官,對於謝宜容長期情緒控管不佳及領導統御偏失行為失察,非但未能及時予以導正,甚至怠惰未就謝宜容領導模式詳實管考,數度調高其考績評比,長期容任,致使謝宜容有恃無恐、氣焰高漲,確有監督不周。

吳姓同仁輕生事件發生後,蔡孟良一意孤行,沒詳查即率予定調輕生屬個人因素,甚至說服長官免以書面報告敘明事件始末。其未審度事態嚴重性,消極未展開調查作為,肇致機關形象與聲譽嚴重受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之規定。

另外,彈劾報告也表示,任命謝宜容為分署長的勞動部長許銘春於監察院詢問時亦表示:「謝宜容擔任分署長是因為賴分署長接任副署長,蔡孟良推薦謝宜容擔任分署長,蔡孟良說對謝宜容很了解,過去也帶過她,謝曾在勞發署擔任過科長。故我尊重蔡署長的建議讓謝擔任分署長。分署為四級機關,分署長業務由署長直接督導。」

經查,吳姓設計師輕生於113年11月4日上午被發現後,勞發署約於當日近中午時間,已透過國會聯繫管道,接獲來自立法委員邱若華、楊曜的關心,並詢及是否有員工因職場霸凌輕生。但時任署長之蔡孟良卻僅關心消息來源,經詢問疑似係由資訊廠商向立法委員透露該訊息。上情經勞發署資訊室主任轉知謝宜容後,謝宜容隨即指示北分署副分署長及秘書室主任分別進行瞭解,企圖找出外流消息的「洩密者」。

調查報告表示,蔡孟良卻絲毫未對「職場霸凌」有所警覺,依據當時零星且不完整之資訊即逕予草率斷定「吳員輕生原因為個人因素,與同事工作無關」,並據以對外回應與回報上級長官,怠未針對是否存有「職場霸凌」情事迅即採取必要之調查作為,顯有怠失。

勞動部次長許傳盛表示:「113年11月4日週一晨會知悉勞發署發生此事,部長請勞發署蔡孟良署長要了解原因,我也建議部長要請勞發署寫一份報告。我印象中,蔡署長跟部長說是個人原因,……蔡署長從同仁的回應跟吳設計師的遺書,推斷是個人因素,故雖我建議勞發署對此要寫報告,但沒有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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