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引發民眾抗爭,藉勢藉端向能源廠商勒索財物,監察院調查指出,雲林縣政府與經濟部能源署坐視廠商面臨工程延宕困境,行政作為消極,要求雲林縣政府、經濟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請法務部督促所屬廉政單位持續精進防貪防弊作為,杜絕綠能犯罪

監委表示。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於第18屆鄉長任職期間,為牟取私利,假藉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施工引發民眾抗爭,憑藉鄉長對於引發民眾抗爭的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廠商停工之權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至3月3日間多次向廠商索討管路工程利益未遂,後於同年5月8日向廠商勒索現金新臺幣320萬元得逞。

監察院於本(114)年4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宜津、蕭自佑提出之彈劾案,將蔡長昆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再於本年5月7日通過3位委員所提調查報告,認為除麥寮鄉公所有違失責任,雲林縣政府與經濟部能源署亦未善盡職責,要求雲林縣政府、經濟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請法務部督促所屬廉政單位持續精進防貪防弊措施,以杜絕綠能犯罪。

調查報告指出,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自108年6、7月起陸續遭受居民抗爭,位於麥寮鄉海豐村及後安村的風機打樁工程,更因民眾抗爭,於109年2月間多次停工,麥寮鄉公所非但未積極協助處理抗爭事件,反而以「影響農村社區再生規劃」的不實理由,勒令廠商停止管線埋設工程,致使廠商為避免工程延宕損失,而遭蔡長昆等人勒索財物。

調查報告另指出,雲林縣政府為發電業者申請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的地方審查機關,能源署則為核發上開許可的中央主管機關,並為「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推動平台,專責協助業者追蹤申設進度、排除開發障礙。

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為重大風力發電案件,兩機關為確保重大再生能源工程順利並杜絕弊端,理應辦理施工前說明會,並密切關注陳抗事件,積極協助廠商與居民解決紛爭。惟查,雲林縣政府與能源署並未將風電設施規劃、機關審查意見、應否及有無辦理環評等事項知會麥寮鄉公所,機關間協調聯繫不足;且施工前並未舉辦地方說明會,缺乏社會溝通;地方抗爭頻傳之際,又未及時關注事件發展,坐視廠商面臨工程延宕困境,不利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展。雲林縣政府與能源署未能致力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抗爭上下其手,行政作為消極,亦有不當。

監委表示,我國各地綠能弊案頻傳,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3年12月31日,檢察機關共起訴71案、起訴114人,深究弊案發生原因,實與綠能申請流程繁瑣、審查標準不一、審查過程不透明及缺乏明確回饋金制度等缺失有關,致生索賄、行賄誘因。

監委表示,能源署於規劃推動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等計畫之初,未能審慎研議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導致弊案叢生,有失職責。經濟部雖已跨部會研商,精進「整體申設流程」與「回饋金」制度,雲林縣政府政風處於本案發生後亦提出防貪防弊策進作為,惟仍應請經濟部及法務部廉政署督促所屬持續檢討改善,避免類案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