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大陸配偶在台取得身分證後,仍被政府視為「外國人」,須放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才能參政,卻因兩岸無合法管道可取得放棄國籍證明,導致中配民選公職被強制解除職務一事,前國民黨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今(11)日正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對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內政部部長劉世芳等人提出連帶損害賠償之訴。

內政部日前發函要求南投縣議會確認史雪燕是否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隨後,未經地方政府發函處理、亦未正式通知史雪燕本人或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即逕自處分解除其議員職務。史雪燕批評,此舉嚴重違反行政正當程序,且內政部無權逾越法定職權,自行作成該項處分。

據政府統計,目前全台約有38萬名中國配偶。史雪燕強調,若政府一方面將「大陸地區人民」視同「外國人」,另一方面又未提供陸配合法放棄原籍的機制,即形同剝奪中配參政與服公職的基本權利。她直言:「中國方面根本不可能讓我們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台灣又沒有對此提出任何解決方案,我們只能陷入兩岸政治角力的夾縫中,既難過又無奈。」

史雪燕感嘆,她跟台灣其他候選人一樣,是一步一腳印努力經營基層,經合法選舉產生的民選議員,卻被要求完成一個根本辦不到的放棄國籍程序。 圖:張良一/攝

史雪燕感嘆,她跟台灣其他候選人一樣,是一步一腳印努力經營基層,經合法選舉產生的民選議員,卻被要求完成一個根本辦不到的放棄國籍程序。「中國方面不可能讓我們放棄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台灣又沒有對陸配提出任何解決辦法,我們只能在人球般的困境中,進退兩難,猶如被夾在兩岸政治角力中的犧牲品,既難過又無奈。」

她進一步指出,取得身分證的中配其實已是道道地地的臺灣人,絕大部分人也長期在此落地生根,從養兒有女到照顧公婆,或深度參與社區發展、基層村里事務、長照,對台灣社會的付出與貢獻不可忽視,已是道道地地的台灣人。如今卻因政府對兩岸地位的錯置定位,以及兩岸政治關係的緊張,讓中配的正當、合法權益被剝奪。她期盼司法能夠秉持法理與程序正義,還給中配參政權的正當性,也讓台灣的自由人權保障與民主價值更加完善。

史雪燕也無奈表示,她只是千千萬萬中配中的一員,如今的處境不只是她個人的問題,而是所有中配都得面對的無解僵局。「我們像被拋來拋去的人球,也猶如台灣版的『亞細亞的孤兒』,無處安身。 圖:張良一/攝

史雪燕也無奈表示,她只是千千萬萬中配中的一員,如今的處境不只是她個人的問題,而是所有中配都得面對的無解僵局。「我們像被拋來拋去的人球,也猶如台灣版的『亞細亞的孤兒』,無處安身。」期盼政府能本於憲法精神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本旨,儘速開關明確、合法的途徑,真正落實「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價值,「別讓憲法政治問題的難題,轉嫁壓在我們陸配的身上。」

史雪燕的委任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則認為,取得合法身分證的中配本身就享有憲法保障。他指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原本即屬「我國人民」的身分,並非「外國籍人」。因此,根本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要求外國人放棄原國籍的規定,而內政部此一做法等同否定了憲法對中配身分的既有規範,更直接衝擊了38萬名中配的憲法參政及服公職權利,構成違憲與違法。

李震華指出,雖然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兩岸雖然分治,但「大陸地區人民」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範圍之下潛在國民身分的人民,並非外國籍人。因此,憲法特別授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用來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各項權益與義務如參政服公職的「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包含《國籍法》等一般法律適用。

不少中配前往聲援史雪燕,並高舉「陸配已是台灣人」等標語。 圖:張良一/攝

他批評,內政部根據《國籍法》第20條,強制要求中國配偶放棄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法律適用上即已失當,且在事實面亦不可能。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6條,放棄中國國籍需經中國公安部審批,但中國並不承認台灣為一個國家,這種申請根本不會被受理或批准。李震華強調:「要求中配去做一件既無法可依、也不可能成功的事,本身就是不合理且違法違憲的行政行為。」

李震華質疑,台灣如果自詡為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卻容許將近40萬名中配實質淪為「次等公民」,被排除於國民主體之外,本身就與憲法保障的自由民主與人權精神背道而馳。因此,他接受史雪燕委任,正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要求撤銷內政部及行政院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同時針對有故意濫權解釋法令之嫌的主責官員提出連帶損害賠償。「這不僅是爭取中配的參政保障,更是守護憲法精神,捍衛臺灣自由民主憲政法治核心價值的重要一步。」

被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並被駁回訴願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今早在多位中配的陪同下,在台北地檢署外舉行記者會,向媒體表示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內政部長劉世芳、陸委會主委邱垂正等人提出連帶損害賠償之訴並求償一百萬元。   圖:張良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