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曲解內政部違背法律規範,任意解職民選公職人員,剝奪中國配偶參政權一事,內政部今(20)日表示,國籍法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基於國家忠誠義務,須於就職後法定期限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之義務,史雪燕因為未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內政部依法必須解除其議員公職,此為法律所明定,沒有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的問題。

內政部說明,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之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渠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前述規定是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者任公職,均應放棄另一國的國籍。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原籍中國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的身分,目前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要求註銷大陸的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在民間求職工作。但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國配偶未依法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內政部即應依法解除其公職身分,沒有法律模糊空間,更無所謂剝奪外籍配偶參政權問題。

內政部強調,史雪燕於110年8月24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同年8月26日宣誓就職;依國籍法規定,本應於111年8月26日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但南投縣議會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內政部經兩度去函縣議會,並以電話確認議會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在113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皆依法行政,絕無違背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