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今(24)日逝世,她生前因涉入台北車站促參案貪污案,遭重判8年,2012年入獄、2016年保外就醫。她不斷提出非常上訴,想要獲得重審,綠營也呼籲時任總統蔡英文應予特赦。至於她是否真的有拿到2萬美金賄款,監院調查報告曾指出,送茶葉罐的李宗賢對於到底送1罐或2罐,及2萬美金放置方式也都不一樣,是郭瑤琪拿出茶葉罐後,才改口重新製作筆錄的。另外,該案自始至終未查得美金2萬元。

郭瑤琪涉及的台北車站促參貪污案,檢調單位以監聽南仁湖集團疑涉浮報捐贈逃漏稅案,監聽到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給兒子李宗賢送兩罐茶葉,內放兩萬美元作為幫助前部長郭瑤琪兒子出國的留學費用,檢察官即以此監聽南仁湖逃漏稅案而改以偵辦郭瑤琪案方式,指控郭瑤琪在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貪汙起訴。

官司經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第二審均以無對價關係判郭無罪;後經高院檢察官再提起上訴,更一審逆轉改依職務收賄罪重判8年、褫奪公權4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需請高院再查明「原判決未能明確指出何種對價關係的合意」以及「未具體指出與郭瑤琪那些特定職務行為有關」,更二審維持原更一審判決。郭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郭瑤琪則於2014年1月8日入監服刑,並於2016年1月15日,因罹癌獲保外就醫。馬英九提名的兩位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曾於2017年4月12日調查報告中,認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不過,多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

針對郭瑤琪收到的茶葉罐到底幾個、以及所謂的2萬元美金怎麼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批評,該案證人李宗賢的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亦不符,其證詞憑信性已顯示有極大可疑:

李宗賢於95年12月26日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初次所證述內容,對於茶葉罐究為1罐或2罐,茶葉罐係「紅色」、「綠色」還是「藍色」,以塑膠袋、絲質或蕾絲袋裝茶葉,茶葉罐之材質、有無以紙袋或塑膠袋置放美金,美金2萬元係放在茶葉罐底部或兩側等情節,確然與真實之茶葉罐數量、顏色、材質等有間。

及至當日郭瑤琪自行提出所收受之茶葉罐並由詢問的調查員持以提示後,始行作廢原筆錄,而另行製作新筆錄。其相關詢問內容均經法院勘驗製作勘驗筆錄並為該案確定判決所肯認,是以縱然該案確定判決仍認「此細節部分因記憶有所流失而陳述略有不一,或互核不符,應未與常理相悖,況證人李宗賢自始至終對於該美金2萬元係裝於茶葉罐內,連同罐內茶葉交予被告之重要基本事實等證述,前後均屬一致」而認尚難以證人李宗賢就上開情節之陳述先後不一,而遽認其陳述均不可採等語。

監院認為,惟李宗賢證詞既有此等陳述前後不一及與實際不符之狀況,要難謂其證述全無虛偽之可能性,依前開說明,適足徵求更應予補強證據證明,且須足使一般人得對其陳述而無合理懷疑之存在。

監院調查報告也指出,該案自始至終未查得美金2萬元,僅能以屬行賄者之證人憑信性已顯示有疑之證詞為據,而其他作為補強證據者,其補強程度有所不足,是否能證明美金2萬元確有送達,尚非無合理懷疑,難達有罪心證之程度:

就該案確定判決所認定郭瑤琪有收受美金2萬元之其他證據,扣除同屬供述證據性質之李清波等證人證詞,則為李清波之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銀行換匯水單及取款憑條等,惟李清波與李宗賢之通訊監察譯文,僅能證明至李清波要求李宗賢兌換美金並放置於茶葉罐,其餘相關銀行換匯水單及取款憑條,甚如其他證人證詞,亦僅係能證明徐翠秀確有換取美金的事實。

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其客觀構成要件係為收受賄款,就待證事實之李宗賢是否有將美金2萬元交付郭瑤琪而經其收受乙節,僅有證人李宗賢之憑信性有疑之證詞,而其餘補強證據程度仍有不足。

另該案扣案證據上,自檢察官起訴以至法院判決確定,均未能查得該案確定判決所稱賄款美金2萬元,亦即被告所提李宗賢可能未放置美金2萬元之情形,亦非全無可疑,該案實難合致無合理之懷疑,依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該案確定判決仍遽予認定郭瑤琪收賄,其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違背經驗法則及不適用法則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