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上週因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持記者證於議場記者區直播,引發民進黨團反彈,佔領主席台,讓國民黨團打算提出的「反戒嚴」、「反廢死」兩項公投逕付二讀提案受到耽擱。不過,國民黨仍不死心,打算明日上午9-10時處理討論事項時,再度闖關。如果順利通過,議案則需經過1個月冷凍期後才能完成二、三讀。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提出「反戒嚴」、「反廢死」兩項公投反制綠營大罷免。在反戒嚴公投方面,公投提案主文擬為「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是否有當?敬請公民公決。

至於在反廢死的部分,公投提案主文擬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全民公決。

依照公投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不過,中選會不斷重申,一、有關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指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先就前者「創制」來說,是指現在政府沒有做的重大政策,擬透過公投的民主程序,希望政府能夠制定並施行新政策,這是「從無到有」的過程,並非是「從有到有」或「從無到無」的過程,而有其法律邏輯基礎。

至於後者「複決」則專指對政府依法實施的重要政策,則擬透過公投決定的民主程序,要求政府予以廢止或要求停止的民主訴求。以上「創制」或「複決」則無論是各國公投制度、比較公投法或司法實務見解,暨長久以來的選務法令實務及有關法政學理學說等,都是如此見解。

中選會說,二、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指前述「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至立法院交付公投案依法並不及於「法律之複決」或「立法原則之創制」,則為現行法所定),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另公投法第30條則規定公投決定結果要有其法律效力,若是無效力的諮詢性公投者,除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外,則屆時要如何施行或辦理等情,允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