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已於去年底公布碳費收費辦法草案,預計明年開徵碳費,因此今(29)日環境部再預告3項辦法草案,規範碳費收費對象、收費時間與計費方式等,以及如何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未來事業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環境部今日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3項草案。今日預告的草案將作為收費對象及早規劃減碳措施與路徑的重要指引,藉此邁向2050淨零目標。本次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除希廣徵意見外,也將展開社會溝通以凝聚各界共識。
在「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的部分,規範了收費對象、時間和計算方式。只要是碳盤查後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都須繳碳費,不過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另外,收費對象自碳費開徵隔年起,需於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應繳納之費額;收費計算方式為「收費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
在「收費排放量」計算部分,考量產業所面臨的國際競爭環境、以及低碳轉型過程需一定時間及空間,環境部於收費辦法中設計過渡轉型機制,針對具有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分三期給予不同之碳洩漏風險係數值(0.2、0.4、0.6)做為調整收費排放量之用,以維護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但若用此一過渡轉型機制的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必須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本機制;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至於「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草案的部分,依據《氣候法》第29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本次預告草案係以達成2030年減量目標進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