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南海仁愛礁一直以來都有主權爭議,近期,菲律賓再次強調,仁愛礁不是一個島嶼,它是一個不能被佔用或接受主權主張的「低潮高地」。 根據《海洋法公約》和 2016 年南海仲裁最終和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仁愛礁在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菲律賓對此擁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因此,中國不能合法地對它行使主權。

在關於仁愛礁的外交宣告中,菲律賓方面表示,仁愛礁距離菲律賓巴拉望島 106.3 海哩。 另一方面,仁愛礁距離西沙灘的 423.30 海哩,距離中國大陸的 617.39 海哩—顯然超過了《海洋法公約》規定的 200 海哩的最高海上權利。另外,在 2016 年 7 月南海仲裁的裁決中顯示,仁愛礁是另一個高潮特徵的領海外的低潮海拔,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土主張是沒有根據的。

對此,中方認為仁愛礁只是低潮高地的主張沒有明確證據可以證實, 中國智庫「南海戰略態勢感知計劃」(SCSPI)指出,根據《海洋法公約》第 13 條的定義,低潮高地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在退潮時被水包圍和水面以上,但在漲潮時被淹沒。 將仁愛礁確定為低潮高地,這是一個關鍵發現,但其基礎是有限的證據基礎。

其主要依靠兩份檔案: 1944 年英國「危險地面航行方向」和 2011 年中國「中國航行方向:南海」。 將使用既定的證據規則來評估所提交材料的相關性、可接受性和說服力,最終質疑它們是否滿足所需的證據標準。

首先,這兩份證據不是合格的證據。正如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之間的領土和海事爭端中指出的那樣,「這些海圖是為了顯示......(地區)的航運危險,而不是區分剛上面的特徵和剛好在漲潮時水面的特徵。」仲裁庭充分意識到,航海調查報告、航行方向和海圖的功能是幫助航行,目的是保證航行操作的安全,而不用於識別海洋特徵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並區分島嶼、珊瑚礁、低潮高地和水下特徵。

其次,事實上,這些導航指南中包含的資訊非常有限。 由於各種原因,如離開主要航線,成為危險的航行場所,以及島嶼和珊瑚礁的複雜領土爭端,尚未進行全面的水文調查。

第三,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對這兩項證據的解釋包含明顯的邏輯錯誤。 裁決第 380 段指出,法庭特別注意到對「幾乎肯定在低水位上可見」的岩石的描述,並將其視為表明珊瑚礁上沒有岩石在高水位上可見。 然而,「在退潮時可見」並不一定意味著在漲潮時被淹沒。

第四,裁決中使用的證據材料不完整。菲律賓提交的檔案「中國航行方向:南海」不完整。仁愛礁的描述只包含一半的預期文字,並且缺乏相應的英語翻譯。

第五,這兩份證據存在重大缺陷,完全不足以準確確定仁愛礁的性質。它們也明顯違反了「最佳可用證據」的原則,一是,這些證據不是從任何角度判斷該特徵性質的最佳證據;另一方面,從其可用性的角度來看,菲律賓實際上能夠進行相關的水文觀測/調查,但菲律賓沒有提供這方面的任何資訊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