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10年4月21日台中市7歲黃童學習柔道過程中遭11歲學長與無照何姓教練重摔27次,最後不幸傷重過世,監察院今日通過監委葉大華提案,指稱台中市政府出借公有運動場館未善盡監督責任,及教育部體育署長期輕忽技擊運動場館管理,糾正台中市政府及教育部體育署。

7歲黃童110年4月8日開始到台中市柔道館學習,才不到二週,4月21日學習時,遭11歲學長依何姓教練指示重摔黃童,教練自己也多次重摔黃童,次數達27次。過程中黃童表達頭很痛,但教練持懷疑態度,再把黃童柔道服穿好,繼續摔黃童;甚至黃童嘔吐,教練還請其他2至3名家長清理嘔吐物後,繼續對黃童做柔道招式丟體、過肩摔等動作。

直到黃童躺到地上無反應,教練才將黃童拖到一旁,最後陪同黃童上課之舅舅發現黃童無意識,請現場另名學員家長用舅舅手機撥打119。黃童最後於6月29日傷重,於醫院過世。訓練過程,黃童多次反應疼痛未被正視,現場無任何急救處理及標準化緊急狀況處置流程也無監視器。

葉大華今(17)日指出,案發場館係由台中市政府運動局及教育局委託瑞穗國民小學代為管理,教育局因循往例借予台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免費使用,對外設置「台中市柔道館」招牌為基層訓練站,協助台中市政府推廣柔道運動,廣納多所小學學童參加,並辦理校園寒暑假集訓。

葉大華說,但對於柔道課程內容、教練資格、學員名單、使用情形、安全措施如監視設備、緊急救護計畫及保險規劃等都沒規範,顯見臺中市政府長期缺乏實質安全評估及審查,未善盡政府監督作為。

葉大華說,台中市政府任由無教練證照之何姓教練自104年起擔任訓練站主要教學者及負責人,讓黃童初學柔道僅2週,還未學習完成基本護身倒法下,經多次重摔,並刻意漠視黃童求救訊息,最後導致黃童腦傷送醫,於70天後不治死亡。

葉大華說,本案與兒童權利公約禁止兒童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之規定不符,除何姓教練涉有不法行為之外,市政府針對場館借用的系統性缺失卻缺乏跨機關檢討,卻簡化本案為學生自願參與校外運動,推諉責任予教練個人行為,免除政府對公有場館之監督權責,違失事實相當明確。

葉大華指出,教育部體育署長期怠忽建立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申請及審查程序,導致坊間場館設置及管理無所依循,直至黃童事故後,才於110年6月9日訂定發布「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

葉大華表示,在教練證照管理方面,案發後教育部體育署雖於網站增列教練證照查詢系統,但實際上沒有證照者仍可進行教學,也不用被「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規範,更與不適任教練退場機制無關,形成體育一線教學上之重大漏洞。

葉大華表示,黃童傷害事故雖非屬公立教師及公共設施瑕疵對於學生身體及生命安全造成傷害,但案發場地為公有場館,是和校園相連的學生運動場地,參與者包括與黃童對練之學生都是在校學生,實可視為「學校事故」或「教育事故」。涉有公共設施欠缺管理致人民生命或財產受損害的情形,實應有國家賠償適用之討論。

葉大華表示,教育部體育署長期輕忽技擊運動場館管理,未營造兒少安全運動環境,本案發生後雖訂有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但仍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納管相關場館,有重大違失。

葉大華說,本案係台灣「兒童權利公約」施行以來,因為柔道教練過度訓練及欺凌行為,直接剝奪兒童生存及發展權利之憾事。監察院衛環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提案糾正台中市政府及教育部體育署,呼籲各界正視兒少安全運動環境及兒童人權。